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基本性质。《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能够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有哪些权利呢?大体来讲,新《义务教育法》可以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有如下权利:1、学生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学生享有接受素质教育的权利一、学生的权利1、学生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接受义务教育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⑴所有学生全部免费上学⑵残疾儿童、少数民族儿童、贫困家庭的学生、军人子女、外出务工子女均平等的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⑶学生享有免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⑷学生享有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权利⑸特殊学生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特别保障权案例1:某县黄家屯村民黄某有一个男孩,由于幼时患病,造成左脚跛瘸,导致行动不便。孩子到了入学的年龄,黄某带他到黄家屯小学报名入学,但学校以他是残疾儿童为由,拒绝招收。为使儿子能够入学,黄某又带他到附近的另一所学校龙门镇小学报名。而龙门镇小学则以此儿童非所属学区为由,也拒绝招收。思考与讨论:学校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分析: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残疾儿童、少年有权要求普通学校接收其进入普通班级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黄某的儿子虽有残疾,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学应给其学习的机会,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收残疾儿童入学,侵犯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学校的行为是违法的。案例2: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思考与讨论:该案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分析:(1)有违法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三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对义务教育分别家庭和社会方面做了法律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李某及个体户。(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2、学生享有接受素质教育的权利素质教育是针对应试教育而提出的一个全新的教育模式,但由于我国教育的现状和教育实施者认识的偏颇,素质教育没有得到全面、健康的推行。二、学生的义务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参加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依学生就读学校的类别与其年龄,学生的具体义务各有差别。我国现代教育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的基本义务专门作了规定,包括下列四个方面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学生作为国家公民之一员,遵守法律、法规是一项基本要求。任何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遵守法律、法规是《宪法》赋予每个社会公民的义务,是合格公民的基本素养。学生作为公民,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是不可推卸的。遵守法律、法规,对学生来说,还要强调另一层意思,就是要遵守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规尊师养德修行的义务学生行为规范特指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制定、颁发的关于学生行为准守的统一规定,它包括《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以及《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高等学校学生守则》等。这些规章集中体现了国家对学生不同阶段,即小学生、中学生和高等学校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三)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业,以便使自己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学生的首要任务,也是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的一项主要义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1.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2.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3.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制度,包括入学注册、成绩考核、登记,对升级、留级、转学、复学、休学、退学的处理,考勤记录、纪律教育、奖励处分、毕业资格审查等的管理规定。4.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体育管理、卫生管理、图书仪器管理、校园及宿舍管理等方面。除《教育法》规定的学生义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还要履行:1、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具有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2、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具有履行身为学生的义务。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具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本文标题:义务教育法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1115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