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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管理2020/1/212《容规》宣贯——第6章使用管理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制定本条。使用登记时限与《条例》一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规则》和《特种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正在制定,本条增加了登记标志放置的要求。释义6.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要求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使用登记机关机关)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标志的放置位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本规程条款2020/1/213《容规》宣贯——第6章使用管理6.2使用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且配备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本规程条款本条文明确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人为主要负责人,而非技术负责人,这与《条例》第五条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是一致的。释义2020/1/2146.3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压力容器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2)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3)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4)负责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管理;(5)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安全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6)实施年度检查并且出具检查报告;(7)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事故隐患的整治;(8)向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更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9)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的救援、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10)组织开展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11)制定事故救援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容规》宣贯——第6章使用管理本规程条款2020/1/215年度检查使用单位作为安全责任主体,强调年度检查的要求,并且规定了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检验人员和资质。此处的年度检查就是现《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的年度检查,年度检查不属于法定检验,本次修订将其调整到本规程使用管理中规定。《容规》宣贯——第6章使用管理主要变化内容明确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范围和项目,在管理内容的顺序上进行适应的调整和归类,增加了年度检查、督促隐患的整治、制定事故救援预案并且组织演练等内容,使安全管理的内容更为全面。释义2020/1/2166.4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且由其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压力容器登记卡;(4)本规程4.1.4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5)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6)压力容器维修和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容规》宣贯——第6章使用管理本规程条款明确了压力容器一台一档的要求。释义2020/1/2176.5压力容器操作规程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2)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3)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容规》宣贯——第6章使用管理本规程条款本条与1999版容规第119条内容基本相同,未做修改。释义2020/1/2186.6作业人员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专业培训并且作好记录,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按章作业。《容规》宣贯——第6章使用管理本规程条款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统称为作业人员,保持与《条例》、70条令一致;对于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要求已在70号令中明确,所以本条删除了有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有关规定,但增加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专业培训的要求。释义2020/1/2196.7日常维护保养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容规》宣贯——第6章使用管理本规程条款增加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安全附件校验的要求,强调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为安全责任主体。释义2020/1/21106.8年度检查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实施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年度检查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压力容器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容规》宣贯——第6章使用管理本规程条款使用单位作为安全责任主体,强调年度检查的要求,并且规定了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检验人员和资质。此处的年度检查就是现《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的年度检查。年度检查不属于法定检验,应当在使用管理中规定。在本规程颁布后,将对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修订,届时,将会把年度检查的具体要求放到有关使用管理的安全技术规范中。本规程只提出了年度检查这一基本要求。释义2020/1/21116.9异常情况处理6.9.1应急措施和报告压力容器发生以下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1)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者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2)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衬里层失效等危及安全的现象;(3)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的情况;(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6)过量充装;(7)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9)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严重结冰、介质压力和温度明显上升;(10)其他异常情况。《容规》宣贯——第6章使用管理本规程条款2020/1/2112增加了真空绝热压力容器的条款,主要是真空绝热压力容器由于内胆破裂或真空度丧失,会引起介质压力急剧升高,甚至引起压力容器外壳脆断,大量低温介质泄漏,其危险性很大。《容规》宣贯——第6章使用管理释义2020/1/21136.9.2隐患处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压力容器及时进行检验,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压力容器,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办理注销手续。《容规》宣贯——第6章使用管理本规程条款增加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积极消极事故隐患的要求,对压力容器的报废作了规定。释义2020/1/21146.10超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的压力容器对于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如果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按照本规程7.7的要求进行合于使用评价),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超寿命容器增加对于已经达到设计寿命的压力容器(或者未规定设计寿命,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如果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合于使用评价)的规定主要变化内容《容规》宣贯——第6章使用管理本规程条款2020/1/2115本条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给出了可以延寿使用的出路。为了保证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性,压力容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者,应当进行注销报废。但是,许多压力容器在设计上具有超过法律标准规定的安全裕度,对于这样的压力容器。如果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当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按本规程7.7的规定进行合于使用评价),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照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可以继续使用的时间期限、下次检验日期等,由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根据检验情况、评定的安全状况等级确定。目前,存在大量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在用压力容器,未规定设计使用寿命,并不意味无限寿命,如果一直使用下去,必然会出现事故。因此,对这类压力容器,本次修订以20年为限(相当于设计使用年限20年)使用超过20年者,按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处理,如果经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按本规程7.7的规定进行合于使用评价),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照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这样的规定不仅可以避免超期使用引发事故,对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也是一种公平,同时,也可以从另一个方面促进设计者规定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年限。《容规》宣贯——第6章使用管理释义2020/1/21166.11压力容器的采购、停用、过户、移装使用单位不得采购报废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的停用、过户、移装,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使用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容规》宣贯——第6章使用管理本规程条款报废过户移装容器增加不得采购报废的压力容器的强制性条款,并对停用、过户、移装提出了管理要求,有上述情况的压力容器应当严格按照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使用前需要检验的,按规定进行检验。主要变化内容增加了不得采购报废的压力容器的强制性条款,并对停用、过户、移装提出了管理要求,有上述情况的压力容器应当严格按照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使用前需要检验的,按规定进行检验。释义2020/1/2117本条与1999版容规第123条内容基本相同,未做修改。释义6.12水质要求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应当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得投入运行。《容规》宣贯——第6章使用管理本规程条款2020/1/21186.13装卸连接装置要求需要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之间进行装卸作业的,其连接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压力容器与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要有可靠的连接方式;(2)有防止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3)所选用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的材料与介质及低温工况相适应。装卸软管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其最小爆破压力应当大于4倍的公称压力;(4)装卸软管必须每半年进行1次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的公称压力,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容规》宣贯——第6章使用管理本规程条款2020/1/2119装卸连接装置要求增加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之间进行装卸的连接装置的基本安全要求,包括对材料、连接方式、联锁保护装置的要求,特别是对装卸软管的公称压力、爆破压力、水压试验等要求。近年来,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之间进行装卸作业时发生的事故越来越多,其主要原因是装卸连接装置出现问题,尤其是装卸软管的破损或者老化。因此,本次修订增加对装卸连接装置的安全要求,避免和预防事故的频繁发生。《容规》宣贯——第6章使用管理主要变化内容释义新增条款。近年来,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之间进行装卸作业时发生的事故越来越多,其主要原因是装卸转接装置出现问题,尤其是装卸软管的破损或者老化。因此,本次修订增加对装卸连接装置的安全要求,避免和预防事故的频繁发生。202
本文标题:容规宣贯-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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