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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体系的构建姓名:朱炼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指导教师:王晓川20070901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体系的构建作者:朱炼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相似文献(5条)1.期刊论文孙占利.SUNZhan-li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以全球电子商务立法为视角-现代法学2008,30(3)电子商务法的国际协调性和趋同性并未完全统一当前关于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不同立法主张或理论观点.目前主张的原则大多属于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有关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技术、具体原则及传统商法的基本原则的范畴,其中技术中立原则和媒介中立原则才属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融合了公平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技术局限免责理念的技术风险合理分配原则作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中已有反映但未能在理论上得到重视.2.期刊论文刘德良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4(4)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电子商务立法.目前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电子商务法,也有不少国家正在准备立法.缺乏对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迫切需要进行电子商务立法.要制定出适合我国的电子商务法,离不开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在我国,进行电子商务立法必须遵循开放原则、协调原则、安全原则和鼓励、促进、引导等原则.3.学位论文胡皓渊从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看网络隐私权保护2007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扩展了人们的生活空间,使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技术为侵害隐私权提供了技术可能,使侵权方式更多,范围更广、后果更为严重,不加以保护隐私势必会阻碍电子商务和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丰富了传统意义上的隐私的内容。隐私权的内涵也已从消极被动的“私生活不受干扰”的人格性权利发展为积极能动的“自己的信息自己控制”、兼具人格和财产属性的权利。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时,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已经成为重点。抽象的说,个人信息资料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用具体列举的方式来说,网络个人信息资料是因个人从事网络活动而相关联的反映其个体特征的信息,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等。网络的开放性、技术性和数字性等特征使得在网络环境下的对隐私权的保护较之于现实环境更加复杂。网络环境下对隐私权的侵害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特征。欧美通过立法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作出了一些努力,我国大陆目前只是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并散见于多个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然而在电子商业行业内,企业实践中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已经作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在考虑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对策时借鉴。首先应树立正确的隐私保护观念和立法指导思想、合理平衡各种隐私利益关系。隐私,作为一种个人信息资料,不仅对隐私主体有用,还对社会整体都是有用的。因此有必要提高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明确肯定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以完善我国的一般隐私权规则。其次,在立法进度慢的情况下,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再次、在一些特别领域制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法律,例如有关个人信息资料保护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个人对其信息资料的享有的权利,网络服务商及其他主体收集、储存、处理、使用和传播个人数据的条件和程序,侵权的法律救济等。4.期刊论文王宇红网络信息安全的立法评析与完善对策-情报杂志2003,22(3)完善的立法是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关键.在分析我国现行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得失的基础上,从明确立法指导思想、修订相关刑事立法及强化电子商务安全立法等方面提出完善对策.5.学位论文陈飚中日电子政务法研究2004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普及与发展,电子信息技术不仅在人们的经济、文化、生活等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且也日益成为政府部门处理政务时不可或缺的手段。这种新兴技术的应用给传统的政府办公带来很大的便利,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中国的电子政务正处于起步阶段,为了规范、调整好电子信息技术在政务处理中的运用,促使我们整个社会、国家形成或者制定特定的习惯、规则,乃至法律进行应对,就必须吸取其他发达国家在电子政务立法方面的经验。本文旨在通过与发达国家尤其是日本的电子政务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寻找出在中国可行的先进的电子政务立法模式,从而提高中国电子政务整体的立法水平。文章首先介绍了美国、欧盟、日本以及中国目前电子政务立法的主要概况,即列举了各国存在的技术标准不统一、发展不平衡、立法存在差异等问题,也总结了各国尤其是日本在电子政务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为文章后面的进一步说明阐述奠定了基础。在第二部分中,主要对日本电子政务法进行了全面的剖析。首先详细介绍了日本电子政务法的立法体系,发展脉络,然后着重列举了在几个规范主要问题上政府的处理。在对整个电子政务立法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日本电子政务法立法主导思想鲜明、立法细致、全面以及法令与政令相辅相成等优点,同时也指出了其中重数量轻质量、立法效果不明显、缺乏对技术、法律及国家机关的综合考量等缺点。接下来的第三部分,对中国目前的电子政务法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同样地,首先详细介绍了目前中国电子政务的立法体系与发展,随后列举了中国对待规范主要问题的处理。在对目前中国电子政务法的全面分析基础上,总结出中国电子政务法立法谨慎、依赖原有法律体系的调整等优点,同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缺乏规划、冲突频繁等缺点。最后,在对日本与中国电子政务法全面剖析的基础上,在综合考虑中日两国经济基础、部门法建设、电子商务政务环境等方面的差异之后,对我国电子政务法的完善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提出唯有确立立法规划,明确立法指导思想,积极发展地方性立法以及部门立法,加快重点立法建设,才能完善和解决中国电子政务法目前存在的问题,与我国目前电子政务飞速发展的局面相适应。综上,笔者坚信通过与发达国家电子政务法的比较,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适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必能消除我们目前电子政务法方面存在的弊端,从而使中国的电子政务法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本文链接::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b0876326-5856-4241-aad8-9e360095e3a9下载时间:2010年11月22日
本文标题: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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