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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工程倫理基本原則與施行法則公眾安全健康與福祉第一在能力範圍內提供服務以客觀誠實態度發表公開聲明忠誠代理信託避免欺瞞工程倫理基本原則1.工程師必須用其知識、技術、與想像力以增進人類的福祉。2.工程師必須在工程職務上,對公眾、對雇主、對業主、對同仁誠實與無私。抉擇與行動乃依據:事實、能力與知識而定;不因種族、宗教、性別、年齡、或國籍而偏頗。3.工程師必須努力增進其工程專業的能力與聲望。工程倫理施行法則以美國國家專業工程師協會為例,在所制訂的工程師倫理守則中,亦明訂了施行法則(rulesofpractice)。這些施行法則,進一步的,將前面所述基本準則(fundamentalcanons)的前五項,做具體的說明;如此,工程師便有遵守、依循的依據,如此,便能有效達成工程倫理規範的原始目的。公眾安全健康與福祉第一在第一項準則中規定:工程師應將公眾的安全、健康與福祉視為最重要。在此準則下,共有六款施行法則,分別是:(一)當工程師的判斷被否決,且此將危及生命或財產時,他們應告知其雇主或業主,以及其他適當的權責機構。(二)工程師,應祇核准,符合各項規定標準的工程文件。(三)工程師,在未事先徵得客戶或雇主的同意前,不得向外洩漏因專業關係所獲知的事實、數據或資訊,除非在法律或本守則的授權或要求之下。(四)工程師,不得將自己的名字,授權予他們有理由相信是從事詐欺或不誠實商業行為之個人或公司來使用,亦不得與之合夥。(五)工程師,不得幫助或助長任何個人或公司不法的工程行為。(六)工程師,在得知任何涉嫌違反本守則之情事時,應隨即向恰當的專業團體呈報,並向有關公權力機構呈報,必且配合各該權責機構,提供所需相關資訊或協助。在能力範圍內提供服務在第二項準則中規定:工程師應祇能在其能力資格範圍內,來提供服務。在此準則下,共有三款施行法則,分別是:(一)工程師,應祇能接受委派從事,因教育或經驗獲各該特定技術領域授證認可下之工作。(二)工程師,不得在其能力資格不及,或非屬其指導與控制下之計畫或文件上簽署。(三)工程師,可以接受委任,負責協調一整體計畫,並簽署該整體計畫之工程文件,祇是各該技術部份,均須為準備此技術部份、具有資格的工程師所簽署。民國85年,正當工程倫理概念與教育,在台灣萌牙的時候,曾有工程界的資深成員感嘆的說:「就是嘛!早就該有工程倫理了,現在的年輕工程師,沒事就來搶標,我們都不知道該如何生存?」只是有些專業工作,涉及公眾安全,或只是較高功能規格,為確認施做足夠安全、符合規格,專業能力與技術自然是首要考量,此時,生活倫理中的「敬老尊賢」,就非首要,正如上述施行法則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工程師,應祇能接受委派,從事特定技術領域授證認可下之工作。此外,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工程師不得在其能力資格不及、或不是他所指導與控制下之計畫或文件上簽署,這一點,正凸顯國內考有證照的專業人員,其非法「借牌」給公司的嚴重問題。亦即,有些工程公司,專業成員不足,卻借用他人證照充抵;此舉,不但是相關個人與公司違法,亦不合此項專業倫理規定。假若,真的有實務經驗豐富,而且足以勝任該項工程工作的成員,只因為證照考試方式或制度設計不當,而未能取得證照資格,則應尋管道反應,以恰當修正之;以避免「會開車的沒執照,有執照的不敢開車」,考試與實務乖離的現象,持續存在。以客觀誠實態度發表公開聲明在第三項準則中規定:工程師祇能以客觀且誠實的態度,來發表公開言論聲明。在此準則下,共有三款施行法則,分別是:(一)工程師們,對所作之專業報告、聲明或證詞,應客觀、真實。在此報告、聲明或證詞中,他們應涵蓋所有相關且中肯之資訊。。(二)工程師們,可以針對技術問題,公開發表專業意見,惟其意見,須先根基在對有關事實有足夠的認知,並在此問題事務上具有能力之資格之時。(三)工程師們,不得在利益團體受益或資助的技術事務上發表任何的聲明、批評或辯詞,除非,在發表評論之前,他們能明確的說出是代表那些的利益團體在說話,並且,顯示各該工程師在此等事務上可能有的任何利益存在民國89年(西元2000年)後,【核四興建】與否的紛擾,發越熾熱;核能發電的環保問題以及安全顧慮,與經濟發展,嚴重糾纏;儘管政治爭鬥不斷,「核四廠」的繼續興建或廢?最後,仍應該取決於專業證據;擁有核能相關專業知識的清華大學原子科學院,史無前例的,發表了一篇不涉政治的專業聲明-【澄清行政院停建核四決策文核能專業資訊錯誤】;雖然,這項聲明,並沒有改變當時政府的決策,但是,此項舉措,對一些觀念、議題的澄清,多少也產生了助益,此其作為,也符合此守則第三項第一款的規定,工程師們對所作之專業聲明,應客觀、真實,在此聲明中,應涵蓋所有相關且中肯的資訊。值得特別留意的是,這條文當中,有關「所有相關且中肯的資訊」部分。如果在聲明或證詞中,只是呈現部分的資訊,就算這些資訊是完全的中肯、客觀、真實,也有極大的可能造成「斷章取義」而完全誤導,正如西諺所云:「一半的實話,往往比那一半的謊話更可怕。忠誠代理信託在第四項準則中規定:工程師應為每個雇主或客戶,做好忠誠代理人的或信託人的角色。在此準則下,共有五款施行法則,分別是:(一)工程師們應將所有已知或潛在的利益衝突,告知其雇主或客戶,亦即,要立刻通知他們,任何會影響或似乎會影響他們的判斷或服務品質之業務往來關係、利害相關者、或其他情況。(二)工程師們不得為同一業務或屬同一之業務,接受不同單位之報酬、金融財務、或其他等等,除非所有的利益團體,被充分告知並且同意。(三)工程師們不得向承包商、代理商、或為其雇主或客戶工作之其他團體,直接或間接地,索取或接受財務或其他有價報酬。(四)工程師們,做公職服務時,無論是身為政府或準政府部門或機構之委員、顧問、或僱員,在各自或公共工程之執行上,不得參與或其自己或其機構所徵求或所提出的專業事項之決策。(五)工程師們不得徵取或接受,由其機構首長或主管擔任委員之政府機構之專業合約。避免欺瞞在第五項準則中規定:工程師應避開使用欺瞞的手法。在此準則下,共有兩款施行法則,分別是:(一)工程師們不得假造或允許假造,其本身或同仁之學術或專業資格。他們不得訛示或誇大,其在先前委派事務上之負責層級。徵求工作之小冊子或其他宣傳,不得訛示有關其雇主、雇員、同仁、事業夥伴,或過去成就之相關事實,以圖謀強化其資格與工作。(二)工程師們不應,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予、索取、或接受,任何意圖影響公家機關(或是公眾可以合理推斷,其擁有效力或意圖,可以影響合同授予的機構)授予合同之政治獻金。他們不得以提供禮物或任何其他貴重餽贈,來獲取工作。他們不得為獲取工作而支付佣金、回扣或仲介費用,除非是支付給他們自己所聘僱的優秀員工或信譽卓著的商務、行銷代理。租借專業證照,俗稱的「借牌」,便是違反上述第五項第一款規定,亦即「徵求工作之宣傳,不得訛示有關其雇主、雇員、同仁、事業夥伴,或過去成就之相關事實,以圖謀強化其資格與工作」;這種「借牌」舉措,除了反應此專業機構造假、不專業之外,同時也反映,出借證照的個人,嚴重違背倫理操守,類似行為,曾頗普遍,一些唯利是圖,未受到良好品格教育薰陶的領域成員,尚在就學時,就以考上證照後出租證照為首要,顯示了大學品格教育的失敗,同時,也反映出,專業倫理教育、品格教育的重要。上述第二款的規範,與「政治獻金」有關;有些國家或國內有些選舉,雖然有好聽的民主選舉之名,然而,賄選、買票、亮票或其它舞弊,卻層出不窮;甚至,許多的形象營造,與聲勢拉抬,也跟競選經費的多寡有關,而「政治獻金」的獲取籌募,又是居中關鍵;為杜絕利益掛勾,「政治獻金」的給或取,故有法令的規範或處分;在專業領域,工程師或工程機構,自可依法按意做政治捐獻;但是,若是為了爭取合約,而向公職人員、公家機關行使捐獻,則在禁止之列。「利益輸送」、「政商掛勾」,在國內外,時有所聞,各地政府,暫且不論要否、有否、或能否認真執法,至少都有因應的法律規定;但是,有此不當意圖者,一樣嘗試「繞道」,經常透過所謂的「白手套」,營鑽法律漏洞;有鑑於此,此專業協會,毫不避諱的,在此倫理守則第五項第二款中明訂,工程師不應,直接或間接地,提供政治獻金給一些機構,而此機構,在公眾的合理推斷,其擁有效力或意圖,可以影響合同之授予。2013/11/12舉例來說,在許多縣市,設有文化基金會,而其董事長,經常是由縣市首長擔任,在法律禁止之處,則經常由首長指派其親信擔任,此時,透過此等單位捐贈政治獻金,而且,捐贈者又與縣市政府有業務往來,則此等捐贈授收作為,都是不恰當的,為工程專業倫理規範所禁止,類此機構,則為俗稱的「白手套」。REVIEW公眾安全健康與福祉第一在能力範圍內提供服務以客觀誠實態度發表公開聲明忠誠代理信託避免欺瞞F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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