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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自由贸易原则主要内容第一节关税减让原则第二节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第一节关税减让原则主要内容关税减让的具体义务关税减让的谈判方式修改约束关税的程序一、GATT和WTO关税减让的具体义务普遍降低关税并约束关税税率。关税减让谈判的结果将包括在各成员的关税减让表中。各成员方不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减让表中约束税率的关税。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关税减让非歧视的征收关税案例1案例2案例1:欧美局域网设备(LAN)案欧共体税号84.71下的“自动数据处理器和有关部件;磁性或光谱扫描仪、刻录机、信息处理机”(统称为ADP机器),税率为2.5%。税号85.17下的“远程通讯设备”税率为3.6%。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及之后一段时间,爱尔兰和英国将LAN设备当ADP机器对待。1995年,欧共体统一规定将LAN归为通讯设备。美国认为欧共体违反了关税减让原则,提起申诉。问题:欧共体是否违反了关税减让原则?案例1:欧美局域网设备案分析专家组考虑的重点权衡双方能够提交的关于在欧共体内LAN设备的实际关税待遇的证据;这种实际关税待遇是否授予美国合法预期。关于证据美国:提交了由爱尔兰发布的约束关税信息和来自英国海关当局的许可证,表明乌拉圭回合期间,这两国将LAN设备当作ADP对待。欧共体:提供荷兰、法国、德国发布的约束关税信息,表明将LAN设备当作通讯设备。关于合法预期美国:出口成员有关关税承诺的合法预期,通常是基于在谈判时授予产品的实际待遇将会继续的推定,除非这种待遇明显不正常,或对出口成员存在明确表明相反情况的足够信息。欧共体:美国若发现他们对欧共体产品关税分类的理解是错误的,那也只能怪他们自己。如果美国不能确定这些产品在欧共体如何分类,尤其美国不久前对这些产品重新分类,美国应提出要求澄清。案例1:欧美局域网设备案分析专家组的结论美国有权依据乌拉圭回合中实际的关税待遇,合法预期LAN设备在欧共体将被授予ADP机器一样的关税待遇。因此,欧共体违反了关税减让原则。上诉机构分析美国提供的爱尔兰和英国的证据的重要性;关于澄清责任:是否只在进口方;美国分类问题与本案的关系。推翻专家组的结论。案例1:欧美局域网设备案分析案例2:德国淀粉进口税案1950年托奎谈判中,谈判成员方协议削减关税。比利时、荷兰、卢森堡要求德国将淀粉产品关税降到15%。德国表示当前只能降到25%,但保证在近期的谈判中作进一步减让,并致信三国,承诺将尽快减让,并承诺在1952年与三国政府谈判解决这一问题。1953年的谈判,无功而返。德国提出的替代方法,三国不愿接受。三国提出申诉。问题:如果德国与三国谈判达不成协议,三国是否可以撤销或修改先前谈判作出的减让?二、关税减让的谈判方式产品对产品的谈判按统一比例全盘减税按议定比例减税瑞士公式:其中X为原税率,Z为减让后的新税率,A为固定参数XAXAZ三、修改约束关税的程序在时间的安排上一般是3年一次,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定期的进行。告知理事会;与有关成员谈判。包括最初参加减让谈判的成员和有主要供应利益的成员。谈判决定修改减税的产品及幅度,并进行补偿性减让;若谈判达成协议,将对产品实施修改后的关税水平;若未能达成协议,而申请国依然按自己所提建议行动,则其他成员可以自由的撤销大致相等的减让。案例3案例3:加拿大撤销关税减让案1972年,欧共体通知缔约方全体,希望与利害关系方谈判,以将铅锌的从量税改为从价税。分别与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谈判。1975年6月第一次向加拿大报价。与澳大利亚达成的税率为3.5%,于1976年1月1日实施。加拿大认为修改后的锌的税率高于以前使用的税率,因而对欧共体的有关产品撤销关税减让。撤销减让的范围,与加拿大1973-1975年间对欧共体出口的锌的整个数额相当。按1972-1974年数据,欧共体锌进口相当于2.64%的从价税;考虑铅和锌两种产品,相当于2.74%的从价税。欧共体提出申诉。问题:加拿大有权撤销减让吗?如果有,其撤销关税减让的措施应受到什么样的约束?主要内容关税减让的具体义务关税减让的谈判方式修改约束关税的程序第二节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主要内容数量限制的形式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内容例外实施数量限制的原则一、数量限制的形式配额自愿出口限制进口许可证进口最低限价制国产化程度要求国家垄断贸易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内容GATT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成员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成员方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三、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例外为防止或减轻出口国食品或其他必需品的紧急匮乏而采取的暂时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为实施国际贸易上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须实施的禁止进出口或限制进出口;对农、渔鲜品有必要实施的进口限制,这种限制是为了贯彻政府的相应措施。但要受到以下条件制约:(1)本国同类产品也受到限制;(2)应按照与进口产品大致一样的比例对国内同类产品实施限制;(3)准予进口的数量应事先公布。保障国际收支例外。但需符合下列条件:(1)只能为防止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迫切威胁或制止货币储备严重下降;对货币储备很低的缔约方,为使货币储备合理增长而实行;(2)不得对其他成员贸易经济利益造成不必要的伤害;(3)只能是暂时的;(4)应与GATT国际收支委员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调,接受其监督。保障措施例外四、实施数量限制的原则遵循非歧视原则(1)应采用全球配额;(2)若无法实行全球配额,应达成配额分配协议,或应根据前一代表时期供应产品的成员在受限制产品进口总量或总值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并应适当考虑可能影响或正在影响该产品贸易的特殊因素。磋商及补救措施。主要内容数量限制的形式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内容例外实施数量限制的原则第五章完课程框架第一部分WTO机构概况第一章建立过程第二章基本职能和结构第三章运作机制第二部分WTO基本原则第四章非歧视原则第五章自由贸易原则第六章公平竞争原则第七章透明度原则第三部分多边协定第八章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第九章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本文标题:5 自由贸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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