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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著作权法概述及客体刘朝2011年11月16日思考题鲁迅的《狂人日记》是否抄袭果戈里的《狂人日记》?提纲•案例分析:1、Napster案2、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3、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著作权法概述及客体•课堂讨论案例1:Napster案•1999年,Napster公司利用其开发的P2P技术为用户提供Mp3格式文件交换服务。•任何人到Napster公司的网站上下载“MusicShare”软件并安装到自己的电脑上后,就可以在上网时登陆到Napster公司的网络系统上并可以免费注册为Napster公司的用户•Napster的服务器上没有置MP3文件,Napster仅仅扮演了一个MP3搜寻引擎的角色。被美国唱片工业协会(RIAA)诉侵权。•法院判决中,认为Napster需为其所提供的服务负著作权辅助侵权的责任。联邦上诉法院认为地方法院原先发出的禁令过于广泛,要求必须对禁令加以修正•2001年3月地方法院法官MarilynPatel修正了原来的禁令,要求Napster内部必须建置筛选机制,封锁受版权保护的歌曲经过其服务器再进行任何交换存取,RIAA也必须提供唱片名单,协助Napster进行筛选识别工作。•在Napster被暂停其P2P服务后,唱片、出版公司积极给予Napster授权,授权的音乐文件一度达到80万个。案例2: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2005年7月,百代、华纳、环球等七家国际唱片公司首次将百度告上法庭,理由是百度在搜索页面上提供了部分未授权的MP3下载链接•2006年7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开始施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可免除赔偿责任,依照这一规定,7家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一审中被法院驳回•唱片公司不服继续上诉,案件进入二审。但这一阶段,七大国际唱片公司中的百代和金牌与百度达成合作伙伴关系,中途退出原告队伍,原告公司集体上诉的队伍只有5家•2007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国际唱片业协会组织的5家唱片公司全部诉讼诉求,百度不侵权,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案例3: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雅虎中文网站设置专门的音乐网页提供“雅虎音乐搜索”服务,通过在搜索框输入关键字等方式提供涉案歌曲的搜索链接;并根据歌手性别、歌曲流行程度等,制作了不同种类的分类信息;还提供“音乐盒”服务,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相关链接地址的网络空间。•原告诉称,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了他们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47张专辑;雅虎中文网站通过在线试听、免费下载以及相关链接服务,方便网络用户对涉案歌曲试听和下载,这种行为属于诱使、参与、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等。•2008年4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雅虎网站删除与原告主张权利的229首涉案歌曲有关的搜索链接;赔偿原告人民币21万余元。雅虎网站不服此判决,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2月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著作权法概述•1、著作权法的产生与发展•2、英美法系的“版权”与大陆法系的“作者权”•3、中国著作权法的实施与修改1、著作权法的产生与发展•保护文印书商的时代--主要保护出版者的权利。•保护作者权利的开始:1709年,英国通过了旨在“给予印本的作者和买主以一定期限的印本权,以鼓励学术活动”的版权法——《安娜法》首次确认了作者对作品享有首先印刷的权利,结束了文书商对出版的垄断,被称为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2、英美法系的“版权”与大陆法系的“作者权”•英美法系的“版权”(copyright)概念:从商业角度对作品的使用进行规范,个人权利范围较窄,非自然人的权利、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及保护的客体的范围较宽。•大陆法系的“作者权”(author’sright):自然人作者对其作品的使用进行控制的个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权利来自创作行为,作品不能脱离其人格的变化。邻接权不具有著作权性质。3、中国著作权法的实施与修改•1910年颁布《大清著作权律》•1925年,北洋政府参照《大清著作权律》制定了《著作权法》•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著作权法》•1930年,国民党政府制订了《出版法》•1949年以后,著作权保护没有正式的专门法律规定,只有一些关于出版方面及稿酬支付的条例。•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正式成员国。3、中国著作权法的实施与修改修改背景:--适应1996年WIPO的两个新条约--因应中国入世需要,与TRIPS接轨3、中国著作权法的实施与修改著作权法的修改主要涉及到了以下九个方面的问题:1、“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2、保护客体的明确;(杂技艺术、建筑作品)3、“权利”整合问题;(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4、依据国际规则重新设计著作权限制;5、完善邻接权制度问题;6、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7、著作权“转让”问题;(非人身权的许可)8、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问题;(“法定赔偿”制度、接受“即发侵权”)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1、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2、作品的种类•3、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客体1、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著作权基于作品产生。•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一切作品的总称。•作品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可以是文字、符号、图画、音乐、表演或其组合。1、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作品的构成要件:独创性(或称原创性),•即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成果,不是抄袭他人的作品。•作者在掌握了一定素材的前提下,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经过精心安排,将自己所要表达的思想融汇进去,形成自己独特风格的表现形式。•作品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所说的“创造性”和“新颖性”,它不需要与现有作品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更不要求它是前所未有的,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内容相同的两件作均可独立地享有著作权。1、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独创性存在于作品有创作成分和有个人特征的表达方式或表现形式之中。•独创性强调独立完成•独创性的标准因作品性质不同而不同•独创性不同于新颖性、创造性•独创性与价值、质量无关--著作权法保护创作的表现形式(expression)而不保护思想(idea)2、作品的种类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新)作品4、美术、建筑(新)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美国法比较•美国现行版权法第102条规定,(a)本法规定的版权保护及于固定在任何有形表现介质上的原创作品,不论这种介质是已知的或者是未来开发的,只要原创作品能够直接或者借助某种机器或设备的辅助而从中被感知、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传送。•原创作品包括以下几类———(1)文字作品;(2)音乐作品,包括任何与音乐相伴的文字;(3)戏剧作品,包括任何与戏剧相伴的音乐;(4)哑剧与舞蹈作品;(5)图像、图形与雕塑作品;(6)影片与其他视听作品;(7)录音;(8)建筑作品。•美国版权法只保护“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介质上的‘原创作品(originalworkskfauthorship)’”以及由原创作品合法演绎出来的后续作品。在这里,“已经固定在有形介质上”是保护任何作品的基础。这就意味着,任何尚未“固定”在有形介质上的东西,包括口述的和表演的东西,都不能在美国版权法之下主张保护3、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客体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2、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3、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课堂讨论•公共传播权与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讨论本讲推荐文献•【美】保罗·戈斯汀著,金海军译:《著作权之道:从古登堡到数字点播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教师联系方式:刘朝:E-mail:zliu@gucas.ac.cnliuzhaopku@gmail.com手机:13811180017助教:孙睿E-mail:sunrui13@mails.ucas.ac.cn手机:13261722696谢谢!2011年11月16日
本文标题:第七讲:著作权法概述及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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