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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处罚依据裁量阶次情节与后果处罚裁量标准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一般当事人当年度初犯或者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舆论影响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的;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的;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的;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的;E.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的;F.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G.当年度犯3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般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较重①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的;②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处罚依据裁量阶次情节与后果处罚裁量标准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的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严重①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的;②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特别严重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般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0.5倍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较重①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1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0.5倍以上的;②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0.5倍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严重①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1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0.5倍以上的;②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0.5倍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特别严重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浓度超标1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0.5倍以上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序号处罚依据裁量阶次情节与后果处罚裁量标准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般逃避监管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通过设置隐秘排放口、旁路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严重逃避监管造成严重社会、舆论影响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特别严重逃避监管造成恶劣社会、舆论影响或者在环境污染应急期间逃避监管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3-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一般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较重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严重导致频繁投诉举报(3次以上)或者当事人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序号处罚依据裁量阶次情节与后果处罚裁量标准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般当事人当年度初犯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较重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严重当事人当年度犯3次以上或者导致频繁投诉举报(3次以上)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5-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逾期未拆除的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当事人当年度犯3次以上或者逾期未拆除继续使用的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5-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般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序号处罚依据裁量阶次情节与后果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当事人当年度犯3次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6-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一般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较重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严重当事人当年度犯3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序号处罚依据裁量阶次情节与后果处罚裁量标准(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7-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一般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在50部(台)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较重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在50部(台)以上200部(台)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严重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在200部(台)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7-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般销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序号处罚依据裁量阶次情节与后果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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