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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临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长临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规范施工监理工作,充分发挥施工监理的作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实施有效控制,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监理合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长临高速公路工程范围内从事施工监理活动,须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第三条参与长临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各监理人、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长临公司,负责对监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协调和管理,具体管理部门为质量监督部、交通工程部和安全环保部:质量监督部、交通工程部分别对主体土建工程、交通机电及沿线设施的监理业务进行归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检查监理人的合同履约情况;2、审批监理计划及监理实施细则;3、监督、检查现场监理工作是否按照规范、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管理办法及监理合同的相关规定开展;4、对进场监理人员进行审核、监督,督促监理人更换不合格的监理人员;5、协调解决监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6、组织对现场监理机构的检查和考核。第五条长临高速公路采用总监办、驻地监理办二级监理管理模式,实行总监负责制。各监理人应按监理合同约定成立现场监理机构(总监办、驻地监理办),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任命总监、副总监、驻地高监等现场负责人,各级现场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总监办1、对合同范围内施工监理工作全面负责,认真履行“五控两管一协调”,即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环保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各方关系协调;2、制订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程序、监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管理下辖各驻地办的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3、统一辖内各驻地办采用的技术规范、标准、监理用表,推行监理工作标准化;4、完善监理驻地建设,组织监理人员进场、培训和岗前考核,落实岗位职责,做好监理人员管理工作;5、督促驻地办履行监理职责,检查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程序及监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制订有效的考核管理办法,对驻地办及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管理,及时更换不胜任的监理人员;6、检查、督促承包人及各驻地办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做好总监办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施工及监理资料完整、规范、真实;7、服从长临公司的统一安排,参与统一全线监理标准、监理用表及测量联测等工作,并对各自承担工作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8、贯彻落实长临公司下发的有关文件及制度;9、主持召开监理工地月例会,编制监理工作月、年报。(二)各驻地监理办:1、在总监办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制度、监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开展现场监理工作,实现对现场施工的全面监理管理;2、贯彻落实长临公司、总监办下发的有关文件及制度;3、主持召开监理工地周例会,落实工作计划和要求;4、做好驻地办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第三章监理工作的依据第六条监理工作依据(一)国家和相关行业部门制定的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和法规;(二)国家和相关行业部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的各项规定;(三)国家和相关行业部门颁布的各项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四)经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季度和年度建设计划等有关技术和管理文件;(五)长临公司与设计人、承包人、监理人等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六)长临公司发布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文件、规定、会议纪要等。第四章监理计划及实施细则的审批第七条监理计划的制定及审批(一)监理计划是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根据“五控两管一协调”工作要求编制的,经监理法人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作为指导现场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项目概况;2、监理工作目标;3、监理工作范围;4、监理工作内容;5、监理工作依据;6、现场监理机构组织形式;7、现场监理机构人员、设备配备及进场计划;8、现场监理机构岗位设置及职责;9、监理工作程序;10、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11、监理工作制度;12、监理设施;13、监理工作用表。(二)监理计划的审批(1)总监办在进场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理计划》的编制和法人单位的内审;填写《长临高速公路监理计划审批单》一式六份,上报质量监督部;(2)质量监督部会同安全环保部、计划合同部进行部门审查;审查通过,报分管领导审批;(3)审批后下发总监办执行,同时送质量监督部、计划合同部、安全环保部及工程档案管理中心备案。(三)监理计划的实施和变更总监办严格按照经长临公司审批的《监理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监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因监理工作实际需要,需对《监理计划》进行调整的,总监办应填写《监理计划变更审批单》一式六份,按照上述《监理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监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及审批(一)监理实施细则是指导、控制具体分部分项工程、重点工程、大型临时工程及隐蔽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由驻地办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计划、设计文件、相关规范和标准编制,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概述与特点,重点、难点分析;(2)监理程序;(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相关要求;(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5)工程及工序质量验收标准;(6)监理表格;(二)监理实施细则的审批(1)《监理实施细则》应在分项工程、重点工程、大型临时工程及隐蔽工程开工前1个月完成;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填写《长临高速公路监理实施细则审批单》一式四份,报质量监督部;(2)质量监督部会同安全环保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下发监理人执行,同时送质量监督部、安全环保部及工程档案管理中心备案;第九条各级现场监理机构(总监办、各驻地办)需依据审批后的《监理计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第四章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建设第十条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建设应按照监理招标文件及《长临高速公路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第十一条总监办需在开工前,完成各级现场监理机构的驻地建设及报验工作。第五章监理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监理定期报告制度总监办必须按照长临公司的要求按时报送各类相关报表,定期(月、年)向质量监督部、交通工程部上报《监理工作月(年)报》,报告要求如下“(一)月报、年报由总监办组织编写,并审核签字、加盖总监办公章;(二)内容全面准确、数据报表真实可靠;(三)月报统计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年报统计时间为上年12月26日至本年12月25日;(四)各类报告均一式两份报送。第十三条工地例会制度为加强长临公司与监理人、设计人、承包人等的信息互通,建立工地例会制度,以便及时交流情况、协调纠纷、部署工作,监理工地例会分为月例会和周例会:(一)监理工地月例会1、监理工地月例会以合同段为单位每月月底前召开,由总监组织,承包人、驻地办有关负责人、质量监督部、安全环保部主管人员参加,并邀请设计人、咨询人等相关单位参加;2、会议主要对月度进度、质量、安全进行全面梳理,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和协调,落实后续工作计划;3、参会各方应在会前准备书面发言材料;4、总监办于会后及时整理会议纪要,发送各相关单位。(二)监理工地周例会1、监理工地周例会由驻地办组织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以驻地办监理人员和承包人相关人员为主,总监参加,长临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2、会议主要了解本周施工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落实下周计划;3、承包人应于会前准备好本周施工周报及下周计划书面材料。4、驻地办于会后整理会议纪要,报送与会各方。(三)监理专题会议施工过程出现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时,总监办应及时组织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处理,遇到权限范围内难于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应报长临公司进一步协调解决。第十四条过程检查制度各岗位监理人员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施工过程检查和旁站,按规定项目和频次进行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形成检查记录。(一)检查记录内容包括监理旁站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工程质量问题通知书、监理日志等(二)用于反映工程质量形成过程的重要记录要图文并茂,对指出的存在问题,应附相应图片、数据和文字说明,并留存相应的影像资料。(三)监理人员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指令,均以书面为准,并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记录,保证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闭合消项;时间紧迫时,可采取先口头后补书面的方式发出指令。第十五条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当施工现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对工程施工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各级监理机构发现后应第一时间督促承包人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以《监理快报》的方式报告质量监督部。质量监督部收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按《长临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第十六条施工图会审制度(一)开工前,总监办组织承包人对设计人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数量、几何尺寸、地形位置、施工坐标等。(二)审核发现问题,由总监办组织长临公司、设计人、承包人、咨询人进行会审,明确会审意见,由设计人按照会审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三)经再次审核无误后,加盖“监理核对”印章,准许承包人按加盖“监理核对”印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第十七条监理信息及资料的管理制度总监办、各驻地办应建立资料管理制度,设资料管理专职人员,按照《长临高速公路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接受档案管理中心的管理。第十八条总监办及各驻地办应建立健全业务学习培训制度、廉洁自律制度、服务承诺制度、监理日记(志)管理制度、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日常工作管理制度、考核管理制度等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第十九条监理工作完成后,总监办应及时向长临公司提交系统的《监理工作总结》。第六章监理人员考勤及变更第二十条监理人员考勤制度(一)无特殊事由,派驻现场监理人员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少于23天;(二)总监、副总监、驻地高监离开工地须向质量监督部请假,总监和副总监不得同时请假离开工地;其它监理人员离开工地3天以内应向总监请假,并报质量监督部备案,离开工地3天以上,需报质量监督部批准;所有人员请假离开工地前,必须安排资质相当并且熟悉其岗位工作的其他人员代行其工作职责;(三)现场监理机构应对所有监理人员进行考勤(考勤应上墙),每月月底将考勤记录报送质量监督部,作为监理工作的考评依据。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员变更审批办法(一)变更原则1、变更监理人员必须事先取得长临公司的批准;2、如无特殊原因,监理人员一律不得变更;3、监理人员变更总数量不得超过合同总人数的30%。(二)监理人员变更应符合以下条件:1、变更理由充分;2、更换进场人员的资质条件,包括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身体条件不应低于被更换人员。(三)人员变更审批权限1、总监、副总监变更由长临公司分管领导审批;2、其余监理人员变更由质量监督部审批。(四)人员变更审批程序1、监理人向长临公司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附拟更换进场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2、质量监督部对监理人的人员变更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变更理由充分、拟进场人员资质条件符合要求后,按照审批权限完善审批手续。第七章现场监理机构考核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督部、交通工程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工程的监理机构进行综合考评:(一)考评范围:1、合同履约情况,包括是否按计划安排监理人员进场,是否按合同要求投入监理设备和设施等;2、制度管理情况,包括监理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严格执行制度;3、业务工作情况,是否严格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五控两管一协调”工作;4、资料管理情况,监理记录和资料报表是否及时、齐全、真实、准确。(二)考评依据:1、国家、相关行业关于建设监理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2、施工监理合同、长临公司相关的建设管理规定和办法;3、经审批的“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三)考评形式考核以月度检查为主,结合不定期检查、业务流程配合、监理工作绩效、社会监督、信访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填写《长临高速公路现场监理机构月度检查考评表》,明确考评意见。第二十三条现场监理机构的考核要求及评分标准(一)基本要求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约
本文标题: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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