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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目录一、国际贸易纠纷的概念二、国际贸易纠纷几种解决方式的介绍(一)协商和解(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三、国际贸易纠纷中几种解决方式的比较四、中国外贸企业的烦恼五、中国企业应该如何预防贸易纠纷一、国际贸易纠纷的概念国际贸易纠纷:就是指贸易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或侵权等的纠纷。二、国际贸易纠纷的几种解决方式介绍(一)协商和解(二)调解(三)仲裁: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四)诉讼(一)协商和解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自行进行协商或谈判,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协商和解解决争议,因为是当事人自愿自觉遵守,程序简便,形式灵活,节省时间和费用以及有利于以后继续贸易合作等优点。各国法律都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办法解决争议。协商和解解决争议也可能发生难以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很有可能一方不遵守,不满意和解协议的情况。(二)调解调解:在第三人介入下,通过第三人劝说,使争议双方在自愿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根据第三人身份不同可分为民间调解、仲裁调解和法庭调解,但仲裁调解属于仲裁解决方式,法庭调解属于诉讼解决方式,此处的调解主要是指民间调解。民间调解是指在仲裁机构、法院或者国家机关以外的第三者主持进行的调解,调解人可以是组织或个人。调解人一般是具有解决国际贸易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而且能够坚持公平原则,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消除当事人之间的误解和隔阂。(三)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国际性商事争议的当事人根据仲裁争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员:通常属于当事人争议领域的专家,权威人士,仲裁员在仲裁时应遵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规则: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做法,其中包括如何提出仲裁申请、如何进行答辩、如何指定仲裁员、怎样进行仲裁审理、如何作出仲裁裁决以及裁决的效力等内容。仲裁规则的作用主要是为当事人和仲裁员提供一套进行仲裁的行动准则,以便仲裁时有所遵循。《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主要内容:提出仲裁申请组成仲裁庭签署审理事项文件仲裁裁决2、受理范围国际或涉外争议;外商投资企业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涉及利用外国或港澳台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的项目融资、招投标、工程建筑活动的争议;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国内争议程序当事人提交仲裁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并发出仲裁通知;组成仲裁庭;仲裁庭进行审理;作出裁决当心国外仲裁“陷阱”案例:上海一进出口公司与香港某机械公司达成30万美元的设备买卖后产生质量纠纷,双方根据协议,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开庭时,上海的这家企业既未出具答辩书,也不出庭。结果,仲裁院裁决上海的这家企业败诉,并通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赔偿费,仲裁费共600万美元(30万美元设备贸易标的20倍)。原来,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费就高达240万美元。经了解,这宗仲裁若选择国内仲裁,赔偿费和仲裁费不超过32万美元,其中仲裁费不超过6000美元。国际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斯德)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ISS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AAA)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中国在国际仲裁中常见的问题1.使用各种不被法庭接受或被法庭视为迟延战术的异议理由质疑对方代理人的权威性一定要看到官方盖章质疑作为证据使用的副本单据2.聘用没有国际仲裁经验的律师3.用国内诉讼的观念处理国际争议不合格、不明确、没有针对性的辩护缺乏对法庭程序规则重要性的理解对庭审完全没有准备(四)诉讼国际民事诉讼:由一个国家的法院主持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参加的,为解决国际商事案件纠纷所进行的全部活动。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居于主导地位,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解决案件的主持者和裁判者。诉讼是当事人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的途经。我国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1)当事人之间无各种形式的仲裁协议;(2)正式向我国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正式递交了起诉书;(3)属于我国法院管辖;(4)符合我国法院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特别管辖的要求。仲裁与调解:相同点:都是有第三者介入的民间解决纠纷办法;不同点:(1)调解:前每进一步,都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仲裁:只要双方达成有效仲裁协议,当事人就不能反悔,仲裁程序一旦开始,任何一方均无权退出;(2)调解人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而仲裁庭的地位是独立的,可以不顾当事人的意志而独立作出决定,若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对方可申请强制执行。(3)仲裁的力度比调解大,能够比较彻底地解决纠纷;三、仲裁与调解、诉讼之比较仲裁与诉讼:仲裁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1)事项、仲裁程序方面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诉讼管辖法律一般有详细规定,当事人选择余地很小;(2)仲裁员均是在各相关领域享有较高威望的专家,对于一些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可能比法官更能公正地处理案件;仲裁还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3)仲裁解决纠纷省时、省力、省钱:一裁终局制度,比诉讼的二审终审制或三审终审制的程序简单、便捷,费用也会有很大节省;(4)仲裁是一种缓和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则对簿公堂,撕破脸皮,以后可能难以开展业务。纠纷在开展境外业务时不可避免纠纷常常是国际合同中的部分标准条款纠纷问题不可协商解决在国际贸易中常见多数需要国际仲裁机构解决争端中国对外投资中的争端常常诉诸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四、中国外贸企业的主要烦恼五、中国企业如何预防外贸纠纷1、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国内企业在与对方打交道前,首先要有风险意识,在做业务前要多方调查了解商家资信及银行信用。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时要注意采取必要的商业控制风险的手段。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要求对方提供第三方担保或银行保函;在合同及信用证条款中明确坚持质量检验必须以我方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商检证明为最终付款依据,不接受其他附加要求,以防止对方在软条款方面作弊。在贸易纠纷发生后,及早与使馆经商机构取得联系,寻求支持。因为使馆经商处在处理贸易纠纷方面有一定的经验,可以帮助企业指明方向、少走弯路。但由于种种客观因素限制,对于有的贸易纠纷经商处也无能为力。所以,最好的方式还是预防在先,不发生纠纷为妙。2、树立长远发展目标,保证质量诚信经营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还是应该承认中也经贸合作整体是好的,双方大部分企业和商人还是诚信守信、合法经营的。而且,随着也门人口的不断增加,经济的发展,对于中国商品来说,也门市场还是有很大的开发潜力,存在着很多商机。因此,国内的企业应该把眼光放长远,要着力于巩固老客户、培育新市场,做好产品长期进入也门市场的准备。而不应仅限于一锤子买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更不能轻信未经验证的代理公司或接受也商的直接采购、代加工条件,最终的结果肯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不仅损害中国产品、中国企业形象,也损害国家利益,对我们的长远发展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3、重视售后服务,提升产品出口层次应该看到,产品出口仅是外贸的一部分内容,绝不能认为只要产品出去了就万事大吉。一定要重视对出口产品的售后服务。我们中国企业现在大多重视销售环节,轻视售后服务环节,如果我们出售的商品质量可靠,售后服务周到细致,那么我们的每一位客户就会变成我们的义务宣创员,口口相传,会带给我们更多的订单和忠实的客户。大大减少开拓新市场的拓展费用,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对于树立企业和产品形象大有好处。已有也门商人善意提醒我国企业吸取多年前日本尝过的恶果,向今天的日本企业学习。此外,对维修服务人员的技术和职业道德培训也非常重要。4、慎重选择代理,维护己方权益对当地代理商的选择一定要谨慎,在签订代理协议前一定要对也门当地的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进行详细的考察,就是支付些成本也是值得的。代理合同条款约定一定要严谨,并要有可操作性,对代理期限和代理权限要做出严格的规定,最好不要指定其为独家代理,因为根据也门代理法相关条款的规定,除医药产品必须指定独家代理商外,其他产品可以指定多家代理。如果不指定其为独家代理的话,就可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主动权,有更大的选择余地和活动空间,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纷争。案例分析兰陵大蒜事件——一场不平等的贸易纠纷2015年2月,山东兰陵县出口韩国的2200吨大蒜遭遇退货,蒜农们损失惨重,详情如下:去年年底,兰陵县蒜农投标韩国政府向中国招标的2200吨大蒜,中标后,蒜农根据标书要求进行备货,随后在经过收货方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质检合格后,将大蒜发往韩国釜山港口。12月中旬,货物到达韩国釜山港口,由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和韩国农管所分别进行货物检验。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负责对大蒜进行动植物检疫,农管所负责大蒜的质量检验。随后,农管所表示,质量检验不合格,重缺点大蒜超标,要求返送货物。兰陵大蒜事件——一场不平等的贸易纠纷根据王先生提供的标书,对质量部分的要求是:重缺点大蒜占所有大蒜的5%以下。重缺点指有病虫害、带伤、形状不良及发霉、腐烂的。随后,王先生递交复检申请书,但复检结果仍显示质量不合格。王先生表示非常不解,大蒜在发货前,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质检结果合格,但到达韩国港口后又被韩国农管所认定为不合格,这一前一后的不一致,令蒜农无法接受。事情发生后,王先生等蒜农找了韩国一家质检机构检验大蒜质量,检验结果为合格,但农管所并不认可此结果。兰陵大蒜事件一场不平等的贸易纠纷分析要点:(1)在发货前和货物到港后质检结果不同,原因是两次质检的方法不同。按照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的检验方法,每袋大蒜在质检前可以先剔除出少于3%的整头坏蒜,之后再进行检验。但韩国农管所的质检方法是直接在每袋中抽取四分之一的大蒜进行质检,不提前剔除部分坏蒜,因此,检测出的重缺点大蒜比例变高。(2)合同翻译不完整。王先生拿到的标书是大农农产将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的韩文标书翻译成中文之后的版本。原本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的标书内容多达40多页。翻译的时候只翻译了其中的基本内容和重要信息,对于其他大农农产认为无用的信息没有进行翻译。(3)约定品质条款要明确,慎用笼统模糊词汇。农管所认为重缺点大蒜超标,但何为重缺点,何为轻缺点,定义十分模糊,解释权和检验的权利都归韩国方面所有,蒜农并不清楚哪些被定义为重缺点。
本文标题: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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