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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一普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普工商法字〔2010〕61号转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执法权限规定》的通知各工商所,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揭阳市工商局《转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执法权限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局法规股反映。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一2一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揭工商法字〔2010〕98号转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执法权限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现将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执法权限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局法规科反映。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一3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粤工商法字〔2010〕32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执法权限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执法权限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局法规处反映。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一4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执法权限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行政执法权限,规范工商所执法行为,提高工商所执法效能,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工商所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工商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第四条工商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范围内以自己名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商所受其所属派出机关委托或者委派,可以以派出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第五条工商所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实施,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第六条工商所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资格。第七条工商所所属的派出机关应加强对工商所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工商所行政执法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一5一工商所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过错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章登记和备案业务第八条工商所受其所属派出机关委托或者委派,可以以派出机关名义在辖区内办理以下登记事项:(一)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名称字号核准;(二)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三)户外广告登记;(四)动产抵押登记。第九条工商所受其所属派出机关委托或者委派,可以以派出机关名义在辖区内办理以下备案业务:(一)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二)对汽车品牌销售企业进行审查;(三)其他相关备案工作。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一6一(一)查验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以及相关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并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二)监督市场主体竞争行为;(三)检查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检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五)检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六)检查商标使用及印制等事项;(七)检查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楼宇广告;(八)检查商品展销会;(九)监督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活动;(十)监督拍卖活动;(十一)负责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指派的其他市场监督检查职责。第十一条市场监督检查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定期检查。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定期对相关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进行检查。(二)专项检查。指依据上级安排布置的专项检查任务或针对辖区内市场经济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专项检查。(三)接诉检查。指工商所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相关工作线索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检查;情况紧急的,要立即进行检查。一7一(四)日常检查。指除上述监督检查方式外,由工商所根据具体情况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工商所可以将上述监督检查类型进行整合,集中开展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检查效能。第十二条工商所实施市场监督检查的方式以实地检查为主,以其他方式为辅。第十三条工商所应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年度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经济户口的特点和监管执法力量的状况,确定对辖区内的各类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重点,合理安排形式和频次。年度监督检查方案报派出机关批准后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经明确规定市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方式、频次的,工商所应当遵照执行。第十四条工商所对企业监督检查的流程按照《广东省工商系统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粤工商企管字〔2008〕463号)要求执行。第十五条工商所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工商消字〔2005〕71号)和《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76号)的要求实施。第十六条工商所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流程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07〕208号)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商品交一8一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工商市字〔2008〕593号)等文件要求实施。第十七条工商所在实施市场检查中,应加大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行政调解、信息发布等行政指导工作的力度,大力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帮助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营造和谐有序的市场监管环境。第四章行政处罚第十八条工商所可以以自己名义查处下列案件:(一)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二)对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其他案件。工商所在上述范围内查办案件的具体类型由派出机关决定;其余案件应当提交派出机关办理,或者由派出机关委派工商所以派出机关名义办理。第十九条工商所以自己名义查处案件的权限:(一)罚款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但罚没总额不得超过六万元。一9一第二十条工商所可以以派出机关的名义查办案件。工商所以派出机关名义查办案件的类型由派出机关决定,并报上一级工商机关备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机关办理的案件,不得交由工商所办理。第二十一条工商所以派出机关名义查办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工商所以自己名义承办行政处罚案件,除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立案由工商所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二)案件调查终结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法制员核审。(三)案件调查终结后,拟作出销案、不予处罚、移交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的,应当由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所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四)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工商所的法制员负责核审。(五)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经工商所负责人批准后,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有一10一申请听证的权利。(六)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工商所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进行。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法制员担任,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第二十三条对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所属派出机关承担行政复议的职责。第二十四条对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工商所负责应诉工作,所属派出机关予以指导。第二十五条对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行政赔偿的,由所属派出机关承担审理行政赔偿案的职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设立的工商所改称分局的,适用本规定。凡不具有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权限的各类分局,可以由地级以上市工商局在本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执法权限。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发布前,省局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3月15日印发一11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粤工商法字[2001]90号)同时废止。一12一附件关于制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执法权限规定》的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工商所行政执法效能,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省局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执法权限规定》(以下简称《权限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制订《权限规定》的必要性第一,规范工商所行政执法权限是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实现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工商所是工商系统的基层执法部门,是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力量。早在1991年4月,就由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这是工商系统唯一的一部组织法。该条例规范了工商所的组织、管理以及执法权限等基本问题,被认为是工商所管理的基本法。条例颁布20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基层工商所的职能定位也随之变迁。当前,以“四个统一”为目标,以“五化建设”为动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整体转型升级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并由上到下逐步推开。去年以来,省局明确提出,要加大工商所建设力度,大力推进“强局大所”,让工商所当好市场检查的主力军、执法办案的“哨兵”、“侦察兵”,实现工商所服务工作的全面升级的目标。工商所的规范化、制度化、效能化建设被提上了一13一更为紧要的议事日程。第二,规范工商所执法权限是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要求。在《工商所条例》之外,国家工商总局许多单行的规章赋予工商所一些具体的工作职能。例如,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5月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对工商所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职能与职责进行了明确;2007年9月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交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因此,明确工商所行政执法权限,理顺工商所执法职责,成为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第三,规范工商所执法权限是理顺我省系统内部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必须。近年来,省局就规范工商所行政执法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有效的指导了工商所行政执法行为。但与此同时,大量文件以各部门业务分类为基础,按照业务门类为工商所设定了大量的工作任务,加大了工商所业务工作量,增加了工商所执法工作的风险。为此,有必要将省局内部对于工商所执法工作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全面的梳理,作出统一、规范的界定。二、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一)基本思路以《工商所条例》为主要依据,以工商所行政执法工作为主线,从登记许可以及备案、市场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三个维度,界定工商所的执法权限,明确工商所的执法责任。着力回答“工商所法定职能是什么,工商所的职责权限在哪里,工商所行政执法应该如何履行”一14一三个核心问题;着力解决工商所行政执法“缺位、越位、错位”三个棘手的困难;着力保证既能促进工商所工作有效开展,又能防止工商所行政执法中的风险,保护工商所一线执法人员。(二)基本原则第一,职责法定原则。对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或授权省局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归类和梳理,明确法定职责。一是将《工商所条例》明确规定的工商所职责,在结合我系统现阶段工作特点的基础上,进行了梳理和明确。二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
本文标题:转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执法权限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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