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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第五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讨论下列问题:摄影师的摄影作品胶片被他人毁坏,可主张何种权利?某人将其精子寄存于某医院,因医院疏于保管致使精子遗失,该人可否主张权利?某公司可否将未来公路15年内的收费权质押给银行担保贷款?某人卖房时是否须一并转让院落中的地窖?某人承包村集体的果林,则果树所结果实谁有权收取?客体——物的涵义哲学上,客体是主体的对称。法学上,客体表现为主体支配或法律保护的对象,故亦可称为“权利客体”。具体为:物,人身,智力成果,行为等,而权利和法律关系又可成为处分客体。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与物理学上的物不同。民法上物的概念:即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实际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民法上的物绝大多数是物体包括固体、液体和气体。自然力是人眼看不见的如磁、电、热、光等。客体——物的特征属物质资源,故权利、智力成果,人身及其器官等不能为物,但尸体、与人分离的器官,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禁止性规定时可为物。能被人依法实际控制和支配,不能被人支配的或法律禁止支配的都不能为物,如闪电、太阳、公海领域等。须有效用和稀缺性。不能满足人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包括精神需要的,或有效用而非稀缺的,如一粒米、空气等不是物。须为有体,且独立为一体。无体物、物的组成部分等如权利、房屋的栋梁等。动物非物,应受特别法保护,除另有规定外,准用关于物的规定。客体——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消耗物与非消耗物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其他动产与不动产——以物能否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无的价值为划分标准定义: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动产是能移动且移动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土地、定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等为不动产(定着物是否为独立的不动产各国立法例不同)。除不动产外即为动产。区分意义:1、国家干预不同,对不动产国家干预较多,如土地在我国私人不能所有;2、物权变动方式不同,如不动产应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而动产一般以占有为公示方式;3、发生范围不同,如相邻关系只有基于不动产相互毗邻才可发生;4、管辖不同,如不动产发生争议适用专属管辖。消耗物与非消耗物——以物能否反复使用为划分标准定义:消耗物是一次性使用就灭失或即改变品质的物。亦即使用一次便消耗且不能再用于同一目的之物,包括非自然消耗的法定消耗物如一次性针筒、杯碗等。不可消耗物是可反复使用仅在使用中逐渐磨损的物如服装、车辆等。区分意义:在于确定法律关系的类型,如以消耗物为标的物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租赁、借用等法律关系。特定物与种类物——以物是否有客观特性或当事人主观意思特定化为划分标准定义:特定物是独具特性或被主观特定化且不可替代的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即真正的不可替代物和当事人意志特定化的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如100斤大米等。其有可替代性,也称可替代物。区分意义:1、对形成某些法律关系的限制不同;2、标的物灭失的后果不同;3、所有权移转时间不同。注意:有的仅以当事人主观意思指定之物为特定物,与种类物对应,将客观上独具特性的物称为不可替代物,与可替代物对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以物能否被分割为划分标准定义:可分物是可分割且不会因分割损害其性质或价值的物;不可分割物是分割会改变物的性质或价值的物,包括物的性质不可分如一匹马和以当事人意志不可分如共有物。区分意义:1、共有物分割方式不同;2、债的性质确认与行使不同,如与不可分物上通常成立不可分债权,债务的行使方法限于物的自然属性。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以物是否由一独立物构成为划分标准定义:单一物指独立为一体的物,如一匹马、一只灯泡,其各构成部分已失去个性。合成物指数个物集合为一体,如汽车,其各物为构成部分但均未失去个性,仅在法律或交易观念上为一物。集合物指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成为有独立经济价值的一体,如企业、图书馆等,其各物仍独立但在法律或交易观念上将之以一物对待。区分意义:明确单一物或合成物以权利存在于物的全部而非一部为原则,而集合物则以权利存在于各部为原则。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物能否流通及其流通范围为划分标准定义:流通物也称融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法律对物的流通范围加以限制的物如麻醉药品、贵重金属;禁止流通物是法律禁止在民事主体之间进行流通的物如土地、淫秽书画等。区分意义:确定各种物的流通范围,进而确定其行为的效力。民事主体违反限制或禁止流通物规定私下交易,不仅交易行为无效,而且要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主物与从物——以物是否须依附他物而发挥效用为划分标准含义:主物是不依赖他物就能充分发挥效用的物;从物是能独立存在但离开主物不能发挥其效用的物。亦即在相互关联的两物中,有独立效用的是主物。非主物成分却助主物效用且同属一人者为从物。界定:1、独立性。是独立的两物,非主物的成分。2、辅助性。存在附从关系,助主物效用发挥。3、同属一人所有。如两独立物分属不同人所有,无确定主从关系的必要。4、认定应符合交易习惯。区分意义:原则是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外。注意:不动产亦可为从物。原物和孳息——其以收益产生关系为划分标准定义:原物是依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能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原物产生的收益。孳息种类:天然孳息即物的自然出产物或以物的用法所获出产物包括有机和无机物。法定孳息:因法律关系(权利)所得收益。多表现为物被他人利用的对价如利息,但不以此为限。区分意义:确定孳息物所有权的归属及其收取。有生产和原物主义之争,通说采原物主义,但天然和法定孳息不同,前者收取权人为原物主、土地使用权人等;收取时间是在权利存续期间内且孳息已与原物分离;后者收取权人为出借本金人、出租人等债权人;收取期间按权利存续期间的日数计算孳息。问:经营的利润或股份的红利是否为孳息?其他私有物(可有物)与公有物(不可有物),前者指可为私人自主支配并用于交易的物。后者为用于公共利益或满足公益目的的物。公有物归全民享有,由国家行使管理权,不能被任何人排他支配,不能被交易、查封,不能因时效而取得。典型的公有物包括:城市绿地公园、广场、国家自然保护区、公共道路、河道、边疆或海岸线地带、国防基地等。有主物与无主物,前者指所有人明确的物;后者指无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此分类可解决无主物的归属。货币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民法上的种类物。在我国,人民币是法定流通货币;外币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作为债的给付标的。货币具有与其他物不同的效力:1、在物权法上将货币占有人视为所有人;2、在债法上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债,仅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有价证券概念:即设定并证明持券人可行使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特征:1、代表财产权利;2、证券与其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分离;3、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4、特定义务人履行的是单方义务。常见类型:股权凭证如股票;物权凭证如提单、仓单;债权凭证如债券、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概说案例一: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约定:酒厂如完成年度税收—百万元指标,次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加两级工资。问:该行为是否属民事法律行为?案例二:甲与乙(15岁)是邻居。因甲出国旅游家中无人,故乙常为其代受相关信件。问:乙的行为是否属法律行为?案例讨论案例三:三名同事凑钱买彩票,约定由其中一人按事先约定号码出面购买,中奖后三人平分。该购买人遗忘此事,结果约定号码中大奖。问:应如何处理?案例四:游人甲在山间迷路,请求过路车辆司机乙搭车,乙同意。途中,因乙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甲受伤。问:甲乙间的法律关系因何种事实形成?如甲明知乙无照驾驶仍愿搭车则应如何处理?一、民事法律行为——涵义涵义: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54条)功能: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解决了法治与民事活动多样性的矛盾。注意:区别在于合法性是否属法律行为的特征,即“合法”性能否作为特征存在争议。另我国规定同时使用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对此未明确定义)两个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成立要件:指法律行为的构成部分。决定该行为是否客观存在的依据。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行为内容)特别成立要件:要式行为或要物行为生效要件:能使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要件。对法律行为的法律评价。一般生效要件:行为能力适格、意思表示健全(无瑕疵,真实、自由)、标的可能、确定、合法和妥当。特别生效要件: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处分权具备等。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一是所处阶段不同二是性质不同三是时间上可不同步四是救济措施不同五是法律效果不同以上不同揭示了二者贯彻的原则不同。合法性不是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仅是国家对意思自治的必要补救。二、民事法律行为——特征特征:1、是民事主体依自己意志作出私的表意行为。属一种最常见和重要的法律事实。2、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表示行为。属行为人内心意志支配表示于外部的结果。3、是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私法后果的行为。与不产生法律后果或者能产生法律后果而非私法上后果的行为,以及能产生私法上后果而非行为人所预期后果的行为等不同。如公行为、非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非行为人预期追求的行为。三、法律行为的类型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实践行为与诺成行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基本行为与补充行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单方行为与双方或多方行为——以法律行为成立是否体现多方意愿为划分标准单方行为亦称单独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成立的法律行为。包括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债务的免除等和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遗嘱、捐助财产等。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指依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互结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包括意向交叉(契约行为)如买卖和平行(共同行为)如合伙。区分意义:表明各自成立的要求不同。注意单方法律行为不等于单个或一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需要受领的,采到达主义,反之则否。共同行为是数个意思表示一致而生效力,非就单个意思表示完成产生效力。且数个意思一致体现为平行而非交叉。决议行为类似于共同行为,但其是向社团表达,而非向社员表达,且依议事规则采多数决,对未为意思表示或反对者也有拘束力。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以法律行为法律效果是与财产还是身份相关为标准财产行为指以发生财产关系变动为其效果的法律行为。如债权、物权行为等。身份行为指以发生身份关系变动为其效果的法律行为。如结婚、收养行为等。包括形成自己或他人身份关系变动的行为,前者如结婚、离婚等;后者如监护人的撤销。另可分为亲属行为即发生亲属关系变动的效果和继承行为即发生继承效果。注意:身份行为也有单方和双方行为之分,前者如遗嘱、继承权的抛弃和接受、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等;后者如结婚、离婚。身份行为涉及主体人身权应以自己意志决定为必要。区分意义:产生的法律效果及法律适用不同。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以法律行为当事人给付时是否互为对价为划分标准有偿行为指双方当事人给付有财产利益交换关系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等行为。财产利益交换关系称为对价,其形态多样,不以等价为限,且利益确定与否均可如购买彩票。无偿行为指双方当事人给付无财产利益交换关系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借用等行为。注意:该划分仅存在于以财产给付为目的的双方行为中,单方、身份行为无有偿和无偿之分。双方行为是否有偿,有的取决于行为性质,有的可由双方协议确定。区分意义:法律行为解释与责任轻重确定规则不同。实践行为与诺成行为——以法律行为成立是否要交付实物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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