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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经纪与代理》教学目的:通过本课程的教学,掌握代理及商务经纪与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熟悉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等几种商务经纪与代理合同的基本理论,掌握工商登记、商务谈判、企业融资、证券、期货、保险、税务、专利、房地产、外商投资、国际货运、广告、外贸、保付等商务活动基础理论及其在经纪与代理中的法律制度与操作技巧。《商务经纪与代理》教学大纲《商务经纪与代理》教学大纲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案例讨论。教学时数:72课时作业与考核:“期末考试”+“平时成绩”(指课堂回答问题、平时作业、上课出勤情况等)构成期末总评成绩。(两者各占50%)《商务经纪与代理》教学大纲周次讲课内容教学时数1第一章42第二章43-4第三章85第四章46第五章47第六章48-9第七章810-11第八章8《商务经纪与代理》教学大纲周次讲课内容教学时数11-12第九章813第十章414第十一章415第十二章416第十三章417第十四章418第十五章4总复习第一章代理的一般原理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代理的分类3、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4、无权代理5、间接代理制度想一想:下列哪些行为适用代理?1、代为演出2、代替演讲3、代为存钱4、收养子女5、订立遗嘱一、代理的概念(一)代理的概念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并被代理人确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作出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8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关系当事人示意图被代理人(本人)相对人(第三人)代理人代理权的产生法律效果的归属民事法律行为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代理行为2、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3、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5、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10三、代理人的资格所有的民事主体都可以称为被代理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充当代理人。11某甲10岁,继承其父一栋房屋,其母乙以甲的名义刊登出租广告。丙公司的董事长戊见报后,派其后勤主任丁与乙连络,以丙公司名义签订了租赁合同。试分析,乙的行为是有效的行为吗?民事法律行为甲丙(由戊代表)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乙丁四、代理的适用范围1、法律规定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如设立遗嘱,不能代理。2、凡与行为人的身份密切联系的身份行为,如结婚、收养等不适用代理等。3、与特定人的身份有关、具有人身性质的义务的履行不能代理。4、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5、违法的事项也不适用代理。案例2014年6月,吉林省某市一画店请画家马某为其作画。双方约定,由马某在本年内为画店作国画四幅,其中包括:两幅山水画,两幅仕女画。纸张、笔墨由画店提供。每幅国画,画店先行付给马某人民币2000元。第二天,画店将预付款8000元及纸张、笔墨送交马某。但是由于马某忙于自己画展的准备,一直无暇为画店作画。同年12月初,马某又应某国之邀出访。临行前,马某将印章、纸墨等留给其学生李某、孙某,要其二人代为作画四幅,于年内送至画店。李、孙二人按照马某吩咐赶作国画四幅,于12月末送至该画店。该画店经过鉴定,发现这四幅国画无论从哪一方面,都与马某的作品有很大差距,认定不是马某所作。2015年1月,马某出访归来,画店经理到马某处,与其商量,要求重画,马某执意不肯,辩说其作画任务已经完成。于是该画店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问题:马某可否由他人代理自己为画店作画?案例分析书画店请马某作画,是因为马某是十分有名的画家,其作品具有独特的价值。正是基于马某的这一技能,其作画的义务具有人身依附性,是不能由他人代替的;与书画店约定的由马某为书画店作画的义务是属于与特定人身份有关的义务,该种义务只能由本人即马某亲自履行,不得由他人包括其学生代为履行,因此,马某由其学生代为作画不为依约履行义务,即其履行不合要求,马某应当按书画店的要求自己重画,如因此而造成书画店损失,马某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应当支持书画店的请求。第二节代理的分类•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按照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本代理:直接由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复代理:亦称再代理,代理人将其代理权限的部分或者全部转托给第三人的代理根据代理权是否由本人直接授予•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其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委托人。根据是否以本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一般代理:对代理权限无特别限制的。•特别代理:对代理权限有特别限制,即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根据代理权限的范围不同•单独代理:代理权仅授予一个代理人的代理•共同代理:代理权授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理人的代理根据代理的人数的多少好:课堂练习一下案例一四岁的王某从爷爷那得到遗产房屋一套。王某的父母商议决定将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谁?租金收入归谁所有?案例二李某因车祸成了植物人,其妻按照以前李某曾经表达过的意思,以李某的名义代理订立一份遗嘱,将李某的房屋指定给儿子继承。这份遗嘱是否有效?案例三甲委托乙到农产品展销会上推销其种植的热带水果。最后一天,乙急诊住院,一时联系不上甲,故自作主张委托自己刚刚高中毕业的表弟丙到展销会上推销。丙在与客户商谈业务时,将货品价格混淆,导致甲损失八万元。丙是否是甲的代理人?乙对于丙给甲造成的损失是否要承担责任?案例四李某委托在云南的谢某购买普洱茶,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李某签发了一张由其本人签名的、授权谢某代理购买5公斤陈年普洱的授权书给谢某。一天后,李某告知谢某解除委托合同,但没有收回授权书。谢某拿着那份委托书,在昆明以陈某名义签订了一份购买5公斤十年期陈年普洱的合同。茶商遂将货快递给李某。李某以委托关系已解除且非所要品种为由拒收。委托合同关系解除后,谢某是否仍然是李某的代理人?如果李某以所购十年期普洱并非其想要的十五年期为由拒收,由此给茶商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案例五甲公司委托刘某采购某名牌涂料。刘某向经营该业务的小舅子洪某以该品牌的市场价格签订了购买合同。合同签订后,刘某得知洪某所卖涂料系山寨货,但碍于情面且看其质量也不错于是前去提货付款。不久公司发现真相。甲公司能否向刘某追究民事责任?案例六某商场委托甲到某农场采购燕麦。当甲看到该农场玉米价廉物美,又提出为商场再买玉米若干。农场未问甲的代理权限,就签约了。事后,农场将情况电邮给商场,并表示如果在三天内未接到商场拒绝该玉米买卖合同的表示,即办理托运手续。如果三天内商场未回复,对于农场代办托运的玉米,商场是否必须接受?一、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尽的义务①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尽职尽责②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③必须亲自进行代理,不得擅自转让④必须收取规定的报酬,不得接受正常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⑤必须对为被代理人保管的财产,尽职尽责⑥代理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29第三节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2、不得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表现:①自己代理②双方代理③恶意串通——利己代理3、严禁违法行为介绍贿赂活动进行行贿活动参与走私活动进行销售伪劣商品活动进行泄露国家秘密活动30案例讨论被告甲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原告乙是甲的邻居,听说广州彩电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甲代购,并交付被告人民币1.5万元,要求被告在松下、日立、东芝三种品牌中任选购1台21英寸的彩电,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1995年10月9日,被告以广州市郊区市场上的彩电价格较市区低,便邀请同事丙一起前往郊区购买。途中,丙提出前不久抓彩券时得到1台彩电,现家中有1台刚购不久的松下21英寸的彩电,可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该彩电卖于乙,甲可以将差价留作私有,甲经考虑后同意了此事。同年10月20日,被告返沪,将所买的彩电交付给原告,并告知是在市郊市场上购买的,无发票、保修卡,货款及购物差旅费共计1万元,余款0.5万元找回原告。原告取回后,发现该彩电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且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原告请人修理,发现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由此判定彩电是旧货,于是找到被告甲交涉。在原告的追问下,被告甲说明了实情。原告索要货款并要被告支付利息,被告甲无理拒绝,原告无奈,只得诉之法院。要求被告退回价款人民币1万元并支付利息。问题:(1)被告甲的代理权是否有效成立?(2)本案中甲与丙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双方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法理评析: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是指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通谋、弄虚作假,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这种民事行为有三个特点:(1)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2)串通的目的是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使代理人或第三人取得非法利益;(3)这种串通是故意的。《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和第61条关于无效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被告甲应退回价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给原告乙。二、代理权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①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任务已经完成②委托人撤销代理权或代理人辞去委托③被代理人作为公民死亡或法人消灭④代理人死亡34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④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⑤一定的婚姻、血缘关系的解除35一、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欠缺代理权,却仍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并旨在将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本人的代理。产生原因:自始无权;越权代理;逾期代理法律后果:由无权代理人履行或赔偿损失经被代理人追认后由被代理人承担/默示追认相对人的催告权、撤销权第四节无权代理2008年,王某和李某夫妻俩准备在城里买一套房子住,便委托自己在城里居住的亲戚孙某留心是否有1000元左右一个平方的房子,后孙某发现一个非常好的地段有一个每平方1500元的房子准备出售,因来不及和王某夫妻俩商量,就自己出资10000元以王某的名义订了一套房子。问题:假如王某和李某夫妻二人认为该房子价格高于自己预期,能不能不要房,让孙某自己承担这10000元的损失?案例讨论孙某的代理行为属于民法的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而在本案中,王某夫妇委托孙某买房,而孙某超越了代理权限为其购买了房屋,属于无权代理,但此代理行为并不必然无效,孙某的代理行为经过王某的事后追认转化为有效代理。分析二、表见代理概念本属无权代理,但由于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外表授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使该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客观上存在使得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2)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3)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合乎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异同有无代理权客观上是否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法律后果无没有效力待定无具有被代理人承担案例讨论某百货公司甲书面授权其采购员乙赴丙公司代理其购买“羽绒制品”,并且在向乙发放授权委托书时,其法定代表人向乙口头交代“不要购买羽绒被”。丙公司在审查了乙的授权委托书后,按照乙的要求,签订了包括“200条羽绒被”在内的总计10万元人民币的羽绒制品购销合同。此后,丙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品种、数量等全面、正确地向甲百货公司发货,而甲公司却拒绝受领乙“超越代理权”购买的200条羽绒被,拒付该200条羽绒被的货款。丙公司认为乙向其出示的授权委托书表明乙具有购买“200条羽绒被”的代理权,坚持要求甲百货公司受领该“200条羽绒被”并支付其货款。因此而发生纠纷。百货公司甲的理由是:其法定代表人向乙发放书面授权
本文标题:1-代理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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