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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听证程序规则(修订)》(华师2017年105号文)
-1-华师〔2017〕105号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听证程序规则(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华南师范大学2017年9月4日-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纪律处分听证程序,保障学校正确实施纪律处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听证,是指学校对属于听证范围内的纪律处分案件,在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以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纪的事实、证据和纪律处分建议与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的程序活动。第三条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拟作出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当事人可以提请听证,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第四条听证活动遵循公正、公开、自愿和效率原则。听证实行职能分离、回避、质辩和告知制度,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听证应当一次完成,情况特别复杂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的-3-例外。听证应当在不影响学生学习的情况下进行。第五条听证过程接受学校监察部门和师生的监督。第六条听证适用普通话。学校为不懂普通话的学生监护人、留学生免费提供翻译。第二章听证的组织与听证人员第七条听证由审理纪律处分案件的职能部门组织。审理纪律处分案件的职能部门在听证活动中履行如下职责:(一)确定违纪处分是否举行听证以及听证是否公开举行;(二)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和参加人;(三)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四)决定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五)送达或公告听证文书;(六)监督案件调查人员做好听证准备;(七)与听证有关的其他组织工作。第八条听证主持人是指由审理纪律处分案件的职能部门从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或聘请的、具体主持听证活动的人员。听证主持人应当由熟悉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办事公道的干部或法学教师担任。第九条听证员是指由审理纪律处分案件的职能部门根据审理案件工作的需要,指定或聘请的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的非本-4-案调查人员。书记员是指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和录音、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他听证事务的工作人员。书记员由审理违纪处分案件的职能部门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如下职权:(一)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是否回避;(二)询问听证参加人;(三)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四)决定当事人或案件调查人员双方中的一方可否拒绝回答另一方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决定是否对已出示的证据进行鉴定;(六)指挥听证活动,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七)决定听证的延期和中止;(八)提出案件听证之后的处理意见;(九)本规则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如下义务:(一)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二)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回避;(三)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5-(四)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提出审核意见,制作《听证报告书》;(五)不得徇私枉法和包庇纵容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二条听证员应当积极协助听证主持人开展听证工作。书记员应当客观、准确地制作听证笔录和录音。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回避:(一)本案的调查人员;(二)本案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是调查人员的近亲属;(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前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第十四条听证回避应当在听证开始以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听证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结束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应当暂停参与听证工作。第十五条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三章听证参与人第十六条听证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6-员、第三人、证人、当事人所在学院代表等。第十七条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纪律处分而要求听证的学生。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作为第三人,可以向学校职能部门申请参加听证。第十八条听证参加人应当按照学校职能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听证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必须向学校职能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当事人解除听证代理人的权限,应当书面告知学校职能部门。第二十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二)申请听证人员回避;(三)委托听证代理人;(四)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纪事实、证据、处分依据和处分建议进行申辩;(五)就案件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证人进行质证;(六)提出新的证据;(七)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7-(八)审核听证笔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一)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到场参加听证;(二)遵守听证纪律;(三)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四)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五)依法举证。第二十二条案件调查人员是指承办纪律处分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第二十三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听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一)提出当事人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和纪律处分建议;(二)与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进行质证;(三)与当事人、代理人进行辩论;(四)审核听证笔录。第二十四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听证活动中主要承担如下义务:(一)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到场参加听证;(二)遵守听证纪律;(三)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四)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五)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质证承担举证责任。-8-第二十五条了解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出席听证会。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参加听证的,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证。第二十六条鉴定须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交书面结论。第四章听证的告知、申请与受理第二十七条学校职能部门对适用听证程序的纪律处分案件,应当在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二十八条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姓名;(二)当事人违纪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理由和依据、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种类;(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五)当事人缺席听证的后果;(六)组织听证的职能部门。听证告知书须盖有职能部门印章。第二十九条听证告知书可由组织听证的职能部门派员直接送达,当事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以示受领。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或当事人因个人原因造成无法履行签收-9-程序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当事人已离校的,可以委托学院工作人员或挂号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职能部门对送达行为负举证责任。第三十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听证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职能部门决定。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要求的,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申请撤回听证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学校职能部门经过审查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受理;(二)不符合听证条件或超过期限的,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及理由。第五章听证准备第三十二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举-10-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确定公开或不公开听证。第三十三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第三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5个工作日前将听证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听证员、书记员等。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第六章听证的举行第三十五条听证会开始前,书记员依次进行如下事项:(一)查明当事人、听证参加人以及其他听证参与人是否到场;(二)宣布听证纪律;(三)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名单;(四)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入庭,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情况。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三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中途-11-退出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第三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向到场人员宣布如下听证纪律:(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听证参与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对违反听证纪律者,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第三十八条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听证会开始;(二)核对当事人、听证参加人以及其他听证参与人身份;(三)公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名单;(四)告知听证的权利和义务;(五)交待申请回避权(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暂停听证,按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六)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纪的事实、证据以及纪律处分的建议和依据;(七)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调查人提出的违纪事实、证据以及纪律处分建议进行陈述和申辩;-12-(八)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处分依据进行询问;(九)当事人与调查人相互辩论和质证;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可以就有关事实和证据质问,也可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十)听证主持人向案件调查人、当事人补充发问,进一步澄清关键事实与证据;(十一)听证主持人按照案件调查人、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对事实、证据、处分建议所作的最后陈述;(十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十三)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主持人、调查人、证人等阅读听证笔录并签名。第三十九条听证证据可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鉴定结论;(五)勘验笔录;(六)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八)当事人陈述。以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第四十条调查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13-出该处分建议的证据,指明作出该处分建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校规的具体条款。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中止听证:(一)当事人或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二)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勘验的;(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第四十三条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第四十四条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人员在听证进行中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的,可以当庭声明异议。听证主持人认为异议成立的,有权撤销原行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可以当庭驳回。第四十五条听证主持人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可以予以警告、训诫、责令退出听证会场。第七章听证案卷第四十六条听证会的活动,应当制成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4-(一)案由;(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性别和职务;(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和处分建议;(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提出的证据及质证、认证情况;(七)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陈述内容;(八)相互辩论情况;(九)听证会中所发生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七条听证人员应当将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证人等审阅后签名
本文标题:《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听证程序规则(修订)》(华师2017年10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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