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海关廉政规定郑州海关监察审计室2011年6月提纲目前廉政形势一二廉政规定三海关有关廉政规定一二三目前廉政形势党中央用“三个并存”和“两个依然”科学概括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态。1、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2、防治力度加大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并存;3、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和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并存。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海关总署2010年海关政风行风内外部调查情况“5个严禁”执行情况值得关注:内部反映最突出的是“海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为个人兴趣爱好占用或浪费海关公共资源”,认为“经常有”和“偶尔有”的比例为14.8%。其次是“海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处理、罚没财物处理和报关企业等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认为“经常有”和“偶尔有’,的比例内部为8.5%,外部为7.3%;对“在上述领域投资入股从中牟利”问题,认为“经常有”和“偶尔有”的比例内部、外部均为4.3%;对“海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造成不良影响或借机敛财”的反映也较多,认为“经常有”和“偶尔有”的比例内部为5.8%;另外,对于“海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的问题反映也比较突出,认为“经常有”和“偶尔有”的比例内部为8.8%,外部为7%。“6项禁令”执行情况仍不乐观。收受“红包”及礼物、泄露海关业务秘密等行为反映突出。内部反映海关人员参与、庇护走私“经常有”和“偶尔有”的比例为5.5%。内外部均对违反“6项禁令”情事有所反映,如有关员反映一些小型口岸吃拿卡要现象严重,有报关单位反映海关人员向企业索要进口香烟并形成潜规则。调查统计:海关高风险岗位主要集中在查验及放行货物岗位、缉私侦查查私岗位、征税岗位(含估价、归类)、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和中期核查岗位。特别是查验及放行货物岗位,属于公认的高风险岗位,内部选择比例为24.7%,外部为23.4%,均排名首位。收受“红包”现象仍然存在外部送“红包”拉拢腐蚀关员的目的集中。关于“企业等海关行政相对人向海关工作人员送‘红包’行为的主要目的”,外部选择“存在逃避监管、逃税、走私等非法目的”占24.7%,比例最高;其后依次是“只想尽快通关”(23.8%)、“感谢关员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加班工作等”(22.6%)、“进行感情投资,为以后办事方便打基础”(21.7%)。存在关员主动索要“红包”现象。认为“海关关员存在索要行为,不得已才送”占7.2%。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从海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看,发案率已连续三年持续上升。2010年海关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涉案人数较前一年增加了8.5%,且呈现群体违纪违法案件明显增多、被检察机关追究渎职责任情事明显增多的特征。大部分是通过“一案双查”发现的。一方面说明了“一案双查”制度确实管用,海关自我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了明显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当前海关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还很大,仍处于违纪违法案件的易发多发期,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查处违纪违法案件2010年,全国海关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共立案调查违纪违法案件96件,涉及167人,同比分别增长4.3%和28.5%;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69人;移送司法机关26人;有9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海关自我发现和查处案件的能力明显提高,全年主动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占案件总数的86.5%。廉洁从政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廉政准则》规定了52个“不准”,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行为。《廉政准则》,主要根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下列行为不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A.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B.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C.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D.在国内证券市场用合法财产以合法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海关系统渎职侵权违法犯罪风险很大,主要表现在:一、认识模糊。相当比例的同志对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不甚了解,认为主观故意才会导致渎职侵权问题,对于“过失”也会导致渎职侵权问题缺乏概念。过失渎职罪有十个,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等二、执法随意性和习惯性做法也是导致渎职侵权问题的重要原因。三、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殉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注意:以下情况可视为渎职犯罪的主体1、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那些虽不属于国家机关的正式在编人员,但由于临时借调、聘用等关系而在国家机关中行使国家机关职权的人员。海关反腐制度建设在坚决惩处腐败的同时,我们更加注重预防腐败工作,建立起海关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发挥制度的基础性作用。总署原有90多项反腐倡廉制度,目前正在进行清理、整合。海关人员6项禁令一、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高消费活动,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二、严禁向管理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三、严禁收受管理相对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礼物等,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四、严禁以打招呼等任何方式干扰办案,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五、严禁泄露海关业务秘密,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六、严禁参与、庇护走私,违者一律开除。海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在单位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的,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的责任。以所有海关工作人员为对象类的制度规定1《海关廉政规定(修订)》(署监察〔1994〕332号);2《关于海关人员与工作对象交往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署监察〔1994〕332号);3《海关总署关于重申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规定》(署监察〔1995〕295号);4《海关总署关于严禁海关人员购买罚没物品的规定》(署监察〔1998〕9号);5《海关人员执行公务“三项纪律”和“十个不准”》(1998年9月巧日,无发文字号);6《海关总署党组关于在全国海关贯彻执行“海关人员6项禁令”的通知》(署党发〔2004〕22号)。配套制度配套制度(3项)1《海关总署关于对海关工作人员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办法》(署监察〔1995〕584号);2《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严禁海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署察[2000〕506号);3《海关总署对送收“红包”行为予以公布的暂行办法》(署察发〔2005〕201号)。“红包”制度《海关总署关于严禁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红包”行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红包”的处笠程序第三章对接受“红包”行为的处理第四章对送“红包”行为的处理第五章附则概念“红包”,是指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其范围主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本票、支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卡、提货凭证等支付凭证。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海关单位及其内设部门、派出和派驻机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海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海关单位”)以及上述海关单位中的公务员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下列受海关单位依法委托从事海关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有关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一)未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海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二)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以及已办理退(离)休手续但返聘后又从事海关事务管理活动的海关工作人员;(三)海关协管员;(四)海关聘用的工勤人员等。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遇有送“红包’,情事,无论是否当场拒收,均应当立即口头或者以手机短信方式向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者本人主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红包”并隐瞒或者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责令其上交“红包”或者追回、上交私分的“红包”。【责任追究】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分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一)不按照本办法要求退回、上交、通报、公布“红包”以及核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二)不按照要求加大执法和职能监控力度,造成严重失控的;(三)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另外还有:1.以外勤执法人员为特定对象类的制度规定;2.以领导干部为特定对象类的制度规定;3.以特殊岗位人员为特定对象类的制度规定;4.机关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类等制度。与广大海关协管员朋友共勉勤廉从政事事尽职不图权轻权重,清白把关处处守节无意患得患失。结束语谢谢!
本文标题:海关廉政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2570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