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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试行)》已经2002年8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孙国强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贵州省贵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134号文)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占道无照商贩和户外广告张贴管(十)行使民政管理方面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对侵占道路及公共场所治丧的行政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主管本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具体管辖相对集中后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相对集中行政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第五条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在依法行使有关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将批准结果抄送城市管理行第二章职责第一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50(五)乱倒污水,或者将污水(烟筒水)(八)占用街道和公共场所喷漆、焊接、筛灰沙、做煤巴、焚烧物品、维修和清洗车辆;(九)不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封闭式垃圾桶、垃圾车、垃圾台、垃圾斗内或其他指定第七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一)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工作,建筑工地应当围场作业,施工(三)在规定的区域内,严禁使用煤火炉灶从事饮食等经营;(五)市中心区内不准占道经营,其余街道需要临时摆摊设点的,必须经贵阳市人民政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不向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处置计划,并办理有关手续;生产垃圾、锅炉废渣,以及商业、饮食服务业产生的经营性垃圾和居民户产生的建筑渣土,产生单位或个人不到指定地点倾倒,或者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的,责令限期改正,按重量每100公斤垃圾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九条医疗和生物制品单位、屠宰场等将所产生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恶臭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按重量每公斤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第十条各类车辆带泥在城区街道上行驶,运载物品洒漏污染路面,废弃物丢向车外;垃圾清运作业中撒漏垃圾,作业人员未及时清扫干净的;经允许在城镇规定范围内行驶的畜力车未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或者洒漏饲料、粪便,驾驶人员未及时清扫干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上100第十一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200(一)沿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交通护栏、广告栏、宣传栏、招牌、橱窗、垃圾桶、垃(二)市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临街住户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区(段)第十二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车站、机场、公园、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自设专人清扫保洁,单位居民院落应当(三)各类市场、营业摊点、车辆停放场地、广场及沿街空地,由收取环境卫生费的部第十三条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未配套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新建、改建民用建筑未设置封闭式垃圾设施和未修建环卫清运车辆通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第十四条擅自搬迁、拆除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赔偿,并处以设施重置价10%-20%第十五条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和金阳新区以及花溪区花溪镇、乌当区新添寨镇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垃圾自行处理或者不委托贵阳市特种垃圾处理厂统一进行清运、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医疗垃圾重量每公斤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花溪区、乌当区其他区域和白云区内的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焚烧处理所产生的医疗垃圾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第十六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一)医疗机构必须设置密闭式的垃圾容器,按照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实行分类收集;(三)负责医疗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穿戴防护装备。第十七条不密闭运输医疗垃圾或医疗垃圾不日产日清的,责令改正,按重量每公斤处以10元以上50第十八条收集、贮存、运输属危险废物的医疗垃圾的设施、场所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施工渣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车100第二十条擅自设置施工渣土消纳场的,责令关闭,并处500第二十一条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废弃物倒入施工渣土消纳场或无渣土准运证进场倾倒施工渣土的,每车次处300第二十二条不签定《门前卫生责任书》的,责令限期签定,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履行门前卫生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200第二十三条乱张贴、乱涂画户外广告的,责令清除,并可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第二十四条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框架、支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有碍观瞻而不予装饰和遮隐,或户外广告残缺、污秽、破损、脱色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第二十六条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第二节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其建筑物、构筑物及(一)侵(二)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城市水源地构成污染威胁的;(三)侵占现有或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河道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区、(九)影第二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定进行建设,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一)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就擅自动工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符合规划部门审定的方案的,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10%(二)擅自改变规划审定的建筑设计外立面及色彩风格的,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0%-15%(三)擅自增加公共建筑层数或改变使用性质的,按违法建筑工程总造价10%-15%处以(四)擅自改变建筑红线位置或者扩大建筑红线的,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0%-20%(五)擅自增加住宅层数和高度的,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5%-20%(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20%第二十九条未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已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第三节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第三十条采伐名胜古迹林、革命纪念林、古树名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0第三十一条擅自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第三十二条擅自在城镇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可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第三十三条未按标准建设配套绿化工程,责令限期改正,经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按建设配套绿地面积处以20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按造成损失价值的1至3(一)(五)在林地铲土烧灰积肥,焚纸烧香,挖树刨根,倾倒垃圾废料,破坏自然景观和污第四节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第三十六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占(掘)城市道路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施工完毕,及时清运施工作业弃置的物料和垃圾等,保持市容整洁,并在48小时内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检查验收。第三十八条经批准占(掘)城市道路、新建下水道,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三)占用期满及时清除占道物资,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在48小时内通知市政设施(五)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当顶管施工;不能顶管施工的,应当按(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将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单位专用下水道和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产权单位协商,并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产权单位应当服从第三十九条经批准占(掘)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或整修、迁移专用下水道,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使用城市公共排水管渠、新增排水的,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水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位置和技术要求与城市公用排水管渠相接,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第四十条(一)未造成设施损毁的,责令改正,可以对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二)造成设施损坏,尚不影响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并对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三)造成设施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并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四)违反本办法占、掘道路的,责令限期拆除、修复并赔偿损失,并按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标准处以5至10倍的罚款。前款第四项所处的罚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第四十一条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停止挖掘,承担恢复费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20000(一)擅自挖掘,每挖掘一个点(处)2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二)擅自挖掘20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三)擅自挖掘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处以8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挖掘1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2000元以上20000第四十二条对不按规定设置、使用城市户外灯饰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1000第四十三条(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300元至1000(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构)筑物及从事其他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责令停止妨碍活动,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30元至1000(三)故意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未造成损失的,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并处50元至1000(四)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物品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50元至500(五)擅自接用路灯电源的,没收其非法用电器具,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第五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第四十四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不听劝告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一)禁止在市
本文标题:《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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