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组织学习教育 >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体制科研处2018年2季度党课
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自我约束严之又严行使权力慎之又慎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举行新任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仪式。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引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标志着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引言汇报题纲春秋时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的历史镜鉴监察思想:“明主治吏不治民”(一)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演变君之所审三,一曰德不当其位,二曰功不其禄,能不当其官法家管仲:“治国有三本、四固、五事。(《管子·立政第四》)御史:先秦时期,天子、诸侯、大夫、邑宰皆置“史”,是负责记录的史官、秘书官。国君置御史随侍君主左右,负责记言记事、掌管法令图籍;负责监督将士作战是否奋勇,并以之作为奖惩的依据。御史的监察对象不限于中央官员,魏、韩、秦等国相继在郡县地方机构设置御史,以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察。监察思想的要点是:官吏是治国之要,察吏是治国之本。例如,公孙弘认为,“吏正”可使民诚笃,“吏邪”则使民刻薄;用奸吏“行弊政”,“治薄民”,国家危矣。秦汉时期御史府监察系统: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官行政监察系统:丞相司京师和近畿的监察系统:司隶校尉36郡,监郡御史,又称监御史多元化的监察体制开始开成汉武帝时期划天下为十三部监察区,设刺史为监察官。制定《六条问事》,适用于全国的地方性监察法规,作为刺史监察州长官与地方豪强势力不法行为的法律依据董仲舒:尊君抑臣、强干弱枝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创建了相对独立的监察制度。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汉秦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的历史镜鉴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的历史镜鉴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系统御史台御史中丞检校御史殿中御史督运御史巡御史《察史六条》中央监察机构初步统一唐宋时期中央和地方监察体制的形成以及监察法的不断完善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唐代御史台台院殿院察院道十道、十五道监察区“一台三院”《监察六法》监察官吏:“察官人善恶”,使监察的覆盖面扩展到所有的官僚监察经济:户口、赋役、农桑、库存等监察司法:察大案、要案、冤案每道派监察御史一人,后来也称巡按使、观察使、按察使等。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的历史镜鉴宋代御史台台院殿院察院路二十六路(宣和年间)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中央派出机构,统称“监司”监察法律:律、诏、敕、格、式、令、例详定监司与按察官的职权与违法处置办法;赋予监司巡历所至“点检”属下公文运行情况有无差失之权,监司出巡前,不得“移文”州、县,以防止地方官吏“必预为备”。重视司法监察;推行互察法,等等。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的历史镜鉴《宋史·职官志》御史台,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监司互监法》《职制令》《职制敕》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元朝时期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的历史镜鉴《宪台格例》《行台条画》监察思想:“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沿循宋元旧制,中央置御史台,与中书省(行政)、都督府(军事)地位并重洪武六年(1373年),设置六科给事中,以加强对六部的监察。洪武九年(1376年),为适应中央集权的需要,淘汰殿中侍御史,其纠仪的职能统统归至察院,监察御史“朝会纠仪,祭祀监礼”,御史台的三院制已出现合一的迹象。洪武十三年(1380年),设都察院取代御史台,“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考察官吏,奏劾官邪,严正司法,剪除豪蠹,肃振纲纪;巡视仓库,查算钱粮,考察隐逸,举荐人才等。明清时期明初洪武年间巡按御史职权范围明朝地方监察体制:御史巡按制度监察权集中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的历史镜鉴《宪纲总例》监察权集中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宣统年间监察思想:“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国家纪纲,首重廉吏”风闻言事:“摭拾风影,挟仇妄讦”都察院清代六科给事中十五道监察御史“稽查六部百司之事”“纠察内外百司之官邪”“科道”皇帝中央各部院的监督军机处谕旨给事中不再染指,皇帝脱离“科臣”的牵制五城察院宗室御史处稽察内务府御史处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的历史镜鉴《钦定台规》(二)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历史特点作用垂直分级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的历史镜鉴有法可依控制约束(三)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历史镜鉴历史镜鉴监察思想引导监察制度的构建和监察法的制定监察机关地位不断提高,监察权覆盖国家方方面面建立全国监察网络,以沟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统一适用法令详定监察法规,以法察吏,约束监察官权力的行使严格监察官选任,保障监察制度贯彻实施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的历史镜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和中华传统政治文化的传承扬弃和革故鼎新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体制的框架体系(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演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一)制定《监察法》的背景及宪法根据(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定监察法的背景背景监督对象重合非党员干部的公务人员、基层履行公职的人员(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体制深化改革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框架体系行政监察局、预防腐败局、行政机关的监督系统,和人民检察院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整合起来,成立监察委员会。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职能整合截至2017年4月27日,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组建,人员转隶工作也全部完成。例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框架体系2017年1月21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截至2017年4月19日,北京市16个区监察委员会全部成立。北京市检察院、四个分院和各区人民检察院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检察人员全部转隶到市区两级监察委员会,一共转隶772名干部。监察体制改革以后,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比改革以前增加78.7万人,这就解决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的问题,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据统计,2017年北京市共212名“新”监察对象受到政务处分,可以说北京市改革试点发挥了“探路者”作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监察法是宪法的下位法背景在监察法(草案)中没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职权转移,有关法律条款停止适用修订《宪法》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专门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以确立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为契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踏上新征程。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框架体系(二)《监察法》总则1、立法目的第1条规定了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即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法的根据是3月11日经过修正的宪法,主要是宪法第三章第七节“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必然要求,这一点写进了监察法的第二条。2、党的领导、指导思想和目标第2条还规定,国家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国家监察工作的目标是要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3、监察主体第3条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它们的职责是依照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4、监察权独立行使原则规定了监察权独立行使原则,即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框架体系(三)《监察法》主要内容和具体规定监察法是我国反腐败领域的一部重要立法,为监察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机关的定位,监察工作的范围、职责、权限和程序等基本内容和重要问题。这部法一共分为九章六十九条,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还特别提到了反腐败国际合作,也包括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1.监察机关的性质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专责行使反腐败工作的国家机构政治机构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框架体系2.监察机关及其职责国家监察机关架构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省监察委员会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直辖市监察委员会地级市监察委员会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市辖区监察委员会县监察委员会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县级市(区)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框架体系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的框架体系《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职责廉政教育:监察委员会的第一项职责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行政监督: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职务违法犯罪调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问责追究: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3.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对象全方位、无死角对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这是以前行政监察法所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当然也包括参公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国有企业中由政府任命或者派驻的管理人员也属于监察对象。不管这个管理人
本文标题: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体制科研处2018年2季度党课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2787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