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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2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1、2节
第二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内容预览第一节旅行社概述第二节旅行社的设立和审批第三节旅行社的经营第四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第五节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六节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学习目标☺了解旅行社的性质及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理解旅行社的类别及经营范围、旅行社的设立及变更、旅行社的分支机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的主要内容;☺掌握旅行社经营原则及经营规则、旅游者的权益保护、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及旅行社投保责任险制度;☺通过本章学习,为我们将来进入旅游行业,特别是进入旅行社行业打下扎实的法律基础。第一节旅行社概述经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立旅行社应当是有营利目的的旅行社应当是从事旅游业务的“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条一、旅行社的性质一、旅行社的类别“旅行社按其经营的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条例》第五条其他分类方法:批发商和零售商分类法,如英国和西班牙等西方主要旅游国家;经营的业务分类方法,如日本和我国台湾。(一)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1)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宜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2)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3)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4)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5)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业务。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二)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1)招徕、组织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2)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3)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是指未在《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里作出规定,但根据国内旅游业务发展的需要,国家旅游局认为有必要增加的内容。第二节旅行社的设立和审批一、设立旅行社的条件“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条例》第六条(一)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条例》中所规定的营业场所,是指在较长一段时间里为旅行社拥有或能为旅行社所使用的固定的营业场所:旅行社拥有的固定的营业场所是其固定资产;能为旅行社所使用的营业场所是租用其他单位的营业用房,要有租赁期至少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设立旅行社必须具备足够的营业用房。这里“足够的营业用房”可以理解为营业用房面积要适合旅行社业务发展所必需,各旅行社可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业务量大小来选定足够自己正常营业的用房。(二)要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实施细则》对必要的营业设施列出的基本要求是:设立国内旅行社必须拥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设立国际旅行社除具备上述办公设备外,还必须拥有保证业务需要的汽车。(三)要有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条例》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缴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缴纳10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缴纳10万元人民币。”——《条例》第八条又称额定资本、核定资本或名义资本等,是指旅行社成立时所填报的财产总额,包括旅行社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注册资本——固定资金——旅行社固定资产的货币表现。流动资金——旅行社用于生产、销售、结算过程中的自有资金。注册资本是旅行社承担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确定注册资本的目的:(1)便于施行社在政府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2)为了在设立旅行社时公开申明其资本数额,以便让公众了解其目前和今后可能达到的规模,使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正确决策与该旅行社的交往,以减少风险。《条例》的注册资本数额是《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三倍,目的在于:(1)提高进入旅行社行业的门槛,通过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办法,将一些达不到设立和经营旅行社条件的人拒之门外;(2)提高旅行社的自身经营能力和经济实力,保证旅行社拥有较多的注册资金,从而也就能保证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投入较多的流动资金。《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是旅行社设立时必须拥有的法定的最低限额资本。质量保证金是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专用款项,是旅行社在申请设立时,按照《条例》及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向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款项,当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责任时,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100万元RMB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60万元RMB国内旅行社——10万元RMB二、旅行社的审批(一)申请设立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1、设立申请书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3、旅行社章程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使用证书、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经营场所证明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二)设立旅行社的审批程序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领取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请严格审核征得拟设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不予批准批准30个工作日内领取“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其授权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批准领取“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征得拟设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严格审核2、营业执照的领取申请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许可证”60个工作日内批准设立的文件和“许可证”成立受理申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30个工作日内税务登记证开始营业前置审批——先领取“许可证”,后领取营业执照,必须同时具备。LOGO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一)分社的审批“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条例》第十五条旅行社的非法人分社:是指由旅行社设立、管辖,受设立社的指挥和管理,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设立社来承担。1、设立分社的条件第一:必须达到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的标准。第二: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按照规定的数额增加注册资本和增缴质量保证金。(国际、国内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和15万元人民币,增缴质量保证金30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2、设立分社的程序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该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文件按规定的数额到设立地具有保证金管理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质量保证金到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许可证凭证明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30日内报其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分社应接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许可证工商注册备案管理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二)门市部的审批“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分支机构。”“旅行社不得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外设立门市部。”——《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旅行社设立门市部,不必征得拟设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但必须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旅行社分支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四统一”规定:重要意义:设立社同其分社及门市部门应当实行: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线路和产品1、发挥优秀旅行社的品牌优势;2、减少旅游纠纷和投诉。总之,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依法设立分社和门市部,但不得自行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等办事机构。否则将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例如:北京某旅行社,与原在该社工作、现已调任广东某市的李某正式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旅行社在该市设立联络处,由李某任该旅行社在当地的代理人,组织招徕当地游客赴北京旅游。后因旅游服务质量纠纷,被旅游者投诉至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并处罚款。处罚依据是什么?(三)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管理“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条例》第十七条申请条件:1、在其本国依法注册登记,并且在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主要从事旅游业务经营;2、资信情况良好,是其本国旅行社行业协会或同类组织的正式成员;3、经营本国旅游业务两年以上,每年为中国输送游客不少于2000人次。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是指外国旅行社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并报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必须经由一个与其有一年以上旅游业务合作关系的中国国际旅行社作为推荐单位,代向国家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应提交的材料:1、由该外国旅行社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2、由该外国旅行社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经营旅游业务的文件证明;3、由该外国旅行社所在国家旅行社行业协会或同类组织颁发的会员证书副本;4、金融机构为该外国旅行社所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5、由该外国旅行社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托常驻机构首席代表的有关资料;6、有该外国旅行社经营情况的介绍。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是外国旅行社派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办事处。该常驻机构的行为,是根据其所属外国旅行社的授权而进行的、代表其所属旅行社的行为。四、旅行社的变更类别转换变更注册地增加经营范围,国际旅行社申请增加出境游和边境游业务旅行社变换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及停业、歇业等事项五、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世贸组织的第143个正式成员。这给我国旅游业带来了极大的发展机遇,将进一步加大开放的步伐。我国旅游业入世进行了一系列承诺,主要集中在饭店和旅行社业。为了认真履行我国入世的上述承诺,2001年12月11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专设一章,以适应我国旅游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一)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界定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商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外商独资旅行社(未作规定,但并不等于不允许设立)(二)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方出资比例,比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三)关于中外合资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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