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19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1.合法行政原则包括: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两个子原则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有法律授权2.程序正当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回避(口诀:我公开去参与回避)3.权责统一原则包括:行政效能;行政责任4.合理行政原则包括:公正平等对待当事人;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比例原则(用副作用标准、最小侵害标准来判断,特别结合行政强制制度考查)5.高效便民原则包括: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6.诚实守信原则包括:行政信息真实、全面;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特别结合行政许可的撤回与补偿制度考查)7.只有行政主体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考试中判断行政主体只要确定行政组织符合“权”与“名”两个要件即可8.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的职能分配:办公厅协助领导处理日常事务;组成部门履行国务院基本行政管理职能;直属机构主管“专门业务”;办事机构办理“专门事项”;部管局主管“特定业务”;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组织协调工作、无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特定情形下经国务院同意规定临时性管理措施9.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的设置程序:组成部门由中编委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管局\议事协调机构或机关职能调整由中编委提出方案、国务院决定;司级内设机构由中编委审核方案、国务院批准(与国务院编制增减程序相同);处级内设机构由设立该机构的部门自己决定、报中编委备案10.公务员的范围条件,同时满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但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不能成为公务员11.公务员身份的获取:主任科员以下通过考试录用(试用期1年,期内可取消录用);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聘用制公务员12.聘用制公务员:专业技术职位或辅助职位可以聘用、保密职位不能聘用;可以直接聘用也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程序聘用;依据公务员法和聘用合同管理、一般1-5年;聘任合同不需要批准、只需向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协议工资、发生争议通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13.公务员的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和引咎辞职,但是后者只是用于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并且并非退出公务员队伍14.公务员不准辞职的情形: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涉密岗位未满脱密期限。重要公务须由本人继续处理;审计、纪律审查后司法程序未终结的15.公务员可以辞退的情形:不称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胜任(不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接受调动);不接受安排(机关变动导致职位变动时不接受安排);不履行义务(不履行公务员职责又无大错);不在岗(不在岗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16.公务员的处分:法定种类只有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行政处分的种类不包括免职、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期结束后不能自动回复职务或级别;只有警告期间可以晋升工资档次17.公务员的交流:调任;转任;挂职锻炼18.公务员的任职回避: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不得在同一机关——隶属于同一个领导、直接上下级领导、一方是领导另一方从事人/钱/监督三方面工作19.行政法规的授权立法一般不超过5年,期限届满前6个月要向授权机关报告。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除非国务院决定不公开20.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21.设区市政府(自治州)制定的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22.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核心区别标准是:对象的特定性,即行为作出的一瞬间,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数得清楚,能数清楚的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否则是抽象行政行为。该考点常结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考查23.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与确定力之间的关键区分在于两者之间隔了一个争议期24.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在于前者的目的是为了预防违法行为、后者的目的是为了惩罚违法行为25.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对人身或财产的暂时性限制、后者是对人身或财产的最终处理26.法律可以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了限制自由/冻结/应由法律设定之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扣押两种行政强制措施;其他法律文件不能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27.行政强制措施一律不能委托实施28.当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回到行政机关后要立即补办批准手续;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实施后,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29.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并非必须当事人签字30.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得与案件无关、不得是公民个人或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应制作并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一式二份;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30日、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时间不算;查封、扣押的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发现相对人没有违法行为、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期限届满要解除查封、扣押;解除后立即退还财物、鲜活物品或者不易保管的财物要拍卖或者变卖并返还相应所得;费用都由行政机关承担31.冻结只有法律授权的机关可以实施;不得超额冻结、重复冻结;冻结前不通知当事人道场;冻结期限和解除冻结的条件与查封、扣押一致32.行政强制执行原则上都要经过催告,只有三个例外: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之前不需催告;即时代履行前不需催告;紧急情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不需催告33.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注意:①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②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③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恢复强制执行34.行政强制执行中文明执行制度:①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②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35.对违法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由行政机关先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三不”(不拆除、不复议、不诉讼),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36.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最长期限是30日、最多金额是不超过本金37.代履行程序中有两次催告,一次是在代履行决定做出之前,一次是在正式代履行3日前38.非诉强制执行是在当事人申请救济的期限(一般是起诉期限6个月)届满后,当事人三不(不履行、不复议、不诉讼)时,行政机关可以在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9.行政机关申请其所在地法院强制执行前10日,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0.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省级政府规章有权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有效期1年);国务院的决定有权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41.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涉及三类事项:①必须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②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③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42.行政许可只能委托给行政机关实施43.没有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行政许可办理的期限是从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44.行政许可的延续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除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例外;行政机关没有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45.在行政许可颁发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在其他行政许可过程中(如撤销行政许可)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并非必须举行听证46.行政许可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免费举行;实行案卷排他制度47.行政许可颁发之前有违法行为存在,应当撤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颁发之后出现违法行为,应当吊销行政许可;没有违法行为存在,基于客观情形发生了变化,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撤销许可、吊销许可、撤回许可后必须经过注销行政许可的程序48.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不允许收费,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49.法律有权设定各类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有权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行政处罚,但无权设定新种类的行政处罚;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有权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处罚50.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给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集中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力,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51.《行政处罚法》中不处罚的情形:不满14周岁;没有危害后果;精神病人犯病时违法;超出2年的行政处罚追诉期52.《行政处罚法》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14周岁至18周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受威胁违法;有立功表现53.罚刑相抵不再罚规则:①行政拘留可以折抵刑法中的拘役或有期徒刑;②行政罚款可以折抵刑罚中的罚金54.一事不再罚的判断三部曲:①第一步判断有几个行政处罚行为(必须存在两个独立的处罚行为);②第二步判断有几个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必须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受到处罚);③第三步判断同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几个法律规定——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一个部门行政法律规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包括同种和不同种类)。但同一违法行为触犯多个部门行政法律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不同种类的处罚(即不能给予两次以上同种类的处罚)。55.《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对公民5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当场做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2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可以当场做出56.《行政处罚法》中规定2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收缴,《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5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收缴56.四种情形下行政处罚前要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必须举行:①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③较大额罚款;④没收较大数额财产。行政拘留之前不需要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57.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没有案卷排他制度58.政府信息公开机关:制作信息者公开;保存信息者公开。具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供水电气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企事业单位59.社会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需要(三需要)申请相关部门公开信息60.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绝对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相对不公开,也即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需要权衡后可公开61.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社会主体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62.社会主体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信息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其他政府信息不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文件63.省级以下政府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政府;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工作部门的复议机关是自身;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除了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和国安局;经过批准的行政行为以批准的机关作为复议被申请人来确定复议机关64.派出机构(如区公安局的派出所)权限内行为或幅度越权行为时,复议机关是派出它的主管机关和主管机关的同级政府(区公安局和区政府);派出机构(如区公安局的派出所)种类越权行为时,复议机关是它的主管机关的同级政府和主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区政府和市公安局)65.纳税争议中关于是否纳税、如何纳税、纳多少税的争议需要复议前置,但是纳税过程中的处罚争议、强制争议不需要复议前置66.涉及自然资源的复议前置需要满足两个条件:①当事人已经取得自然资源的权属(如获取
本文标题:19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3009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