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xxx分公司第1页共9页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光纤电路租用合同合同编号:签订日期:中国电信xxx分公司第2页共9页甲方: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鉴于: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需租用乙方光纤电路用于接入互联网。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出租光纤电路。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第一条定义1.1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开通,收费以及故障受理等。1.3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1.4一次性费用:电路开通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1.5月租费:按月收取出租电路的租费。1.6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第二条租用标的2.1甲方租用乙方详见附件条带宽为M详见附件的光纤电路(下称“租用电路”)用于接入互联网。光纤号为详见附件(地址:详见附件)。中国电信xxx分公司第3页共9页2.2甲方有新的电路租用需求时,应另行向乙方提出,由乙方根据电路资源情况确定。在甲、乙双方就一次性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新的电路需求单。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责任3.1甲方的权利和责任3.1.1甲方作为乙方的政企客户,享受乙方为政企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3.1.2甲方在接入和使用租用电路业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所属各服务机构或指定联系人申告。3.1.3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使用租用电路,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电路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第2.1条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3.1.4甲方应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3.1.5甲方应按季度向乙方缴纳开通电路的月租费。3.1.6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电路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3.1.7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主要包括: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2)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3)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入网各方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4)调配和预留所在建筑物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5)其他:3.1.8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电路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电路按时开通。3.2乙方的权利和责任3.2.1乙方视甲方为乙方的重要大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服中国电信xxx分公司第4页共9页务,并为甲方提供租用电路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3.2.2乙方应派人负责做好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主要包括:1)项目的需求分析调研及系统整体方案;2)项目实施小组人员组成;3)项目实施整体设计和实施计划。3.2.3乙方在资源具备的条件下,在甲方办理相关业务受理手续并交付一次性费用起二十(20)个工作日内,完成租用电路的开通工作。由于乙方端口、线路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电路,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电路。3.2.4乙方负责租用电路全程连接、调通。3.2.5乙方在甲方的协助和配合下,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定期对出租的电路进行维护,保证提供优质的数据传输电路。3.2.6乙方负责全程处理接入和使用租用电路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甲方局域网网络设备及用户终端故障由甲方自行处理)。3.2.7乙方免费提供一台光电收发器,产权归乙方所有。3.2.8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电路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电路延时开通。第四条电路的退租4.1本合同规定的电路租期贰年,若甲方在合同租期内提出退租电路,且甲方不再使用乙方其它电路,甲方应补足租用期剩余时段的电路租费(在合同续展期内提出退租电路时,以续展之日为起始时间);甲方继续使用乙方其它电路替代租用电路,则无须补足租用期剩余时段的电路租费。4.2在本合同规定的电路租期到期后,甲方可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提出此次租用电路的退租,甲方退租租用电路时,应至少提前三十(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同时,乙方按甲方提出的退租时间退租电路并停止计费。4.3甲方退租时,应按照本合同第5.3.3条的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中国电信xxx分公司第5页共9页第五条电路租费及付费方式5.1电路租费包括一次性费用和月租费两部分。5.2一次性费用:鉴于甲方系乙方的重要大客户,乙方本着长期合作的原则,免收本次电路开通过程中需要的工料费、调测费等一次性费用。5.3月租费:电路租用的时间按月计算,即:带宽M的光纤电路按元\月收取(详细清单)。全年费用共计元。5.3.1光纤电路开通首月月租费:按电路开通之日至月末最后一天的实际天数计算,公式如下:光纤电路月租费÷当月天数×实际使用天数。电话通话费按标准计收。5.3.2甲方如对月租费有异议而经双方确认核对确有错误的,在次月调整。5.3.3甲方退租电路当月,按月初一日至乙方发出的业务需求终止单竣工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电路月租费,计算公式与本合同第5.3.1条的公式相同。5.4付费:甲方须在每月月底之前,根据乙方的月租费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上月月租费,收费合同号为。5.5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颁布新的电路资费标准,甲乙双方按新的资费标准另行协商月租费标准,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第六条电路的开通6.1电路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光电收发器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乙方不负责甲方用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6.2电路全程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所属的政企客户部向甲方提供电路开通通知书(“开通通知书”)。6.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开通通知书后的五(5)个日历日内验收核实,租用电路确已根据甲方租用要求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确认;电路实际开通日,以乙方与电路开通地点的中国电信xxx分公司第6页共9页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日期为准。6.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开通通知书后五(5)个日历日内未签字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开通通知书载明的开通之日为租用电路的实际开通日。6.2.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租用电路计收电路月租费。第七条通信和服务质量7.1双方承诺根据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7.2乙方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的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甲方租用电路畅通。7.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7.4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所属各服务机构或指定联系人就近申告,乙方各服务机构和指定联系人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7.5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电路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7.6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租用电路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7.7双方同意建立联系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第八条保密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电信xxx分公司第7页共9页第九条违约责任9.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9.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3.1.3条将租用电路转租或将租用电路用于本合同第2.1条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除收取正常的租费外并向甲方加收取月租费[3]倍的违约金。9.3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租费之外,每逾期一(1)个日历日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千分之三(3‰)的滞纳金。逾期支付电路租费累计超过[60]日,乙方有权终止服务,但不免除甲方支付欠费以及违约金的义务。9.4在乙方电信资源具备的情况下,如确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电路,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减免该条电路单月月租费的3%,在首月月租费中扣除。如逾期[30]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9.5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一方对另一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收益或利润损失、未实现预期的节约、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2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依据其提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10.3合同争议仲裁当事人为合同当事人,不得将乙方上级公司列为仲裁被申请人。10.4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仲裁的其它部分。第十一条免责条款11.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中国电信xxx分公司第8页共9页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15)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双方协商解除。第十二条租赁期限12.1本合同确定的租期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12.2除非任何一方在租期届满前九十(90)个日历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租,租期将续展,续展的租期与本合同租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第十三条附则13.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13.2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3.3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3.4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13.5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13.6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合同。本中国电信xxx分公司第9页共9页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7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以书面信函形式通知的应采用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13.7.1通知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13.8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订日期: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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