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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卢红1621021441一、人物介绍二、案件介绍三、“真凶”浮现四、二次开庭五、三次开庭六、案件总结七、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分析八、案件的真相“迟来的正义”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1994年,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5年被判处死刑。已在1995年被枪决。2005年,王书金供述曾强奸杀害聂树斌案的被害人。此后,河北政法部门启动对聂树斌案核查,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1994年9月23日下午,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1995年3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把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把康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聂树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对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对强奸妇女罪量刑重”,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原判决第(二)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及其它费用贰千元整;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部分;上诉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米地里,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2005年1月19日,河南省荥阳市警方把王书金移交给河北省广平县警方。2005年1月22日,河北省广平县警方押着王书金,来到石家庄市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即原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鹿泉市孔寨村村民马振才承包的玉米地,指认他当时的作案现场。2005年3月17日,河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公布:河北省公安厅领导注意到了媒体关于该案的报道,并且给予了关注。2005年4月聂树斌案被曝“一案两凶”后,河北省政法委成立了工作组,负责对聂案重新调查。面对全国媒体的紧密关注,河北方面宣称,会尽快公布调查结果。2007年4月,一审宣判后,王书金以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为理由之一,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2007年7月31日,河北省高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书金案,参加庭审的人透露,王书金在庭上继续对未被纳入公诉的石家庄玉米地案供认不讳。庭审后,法律人士推测,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的可能性非常大。10月20日,王书金的律师致电主审法官询问何时判决,这位刘姓法官称,因为案情特殊,在没有领导指示的情况下,他说了不算。2013年1月28日上午,“聂树斌案”被害人康菊花隐私名誉侵权案在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开庭,康菊花的父母把包括聂树斌母亲在内的7名当事人告上法庭。聂树斌的申诉代理律师刘博今律师因私人原因也没有来到出庭现场,但其助理石玉成表示,刘博今等当事人在整个申诉过程中并没有侵权的事实和故意,在涉及原告方亲属的文字中也未涉及侮辱、诽谤,这些文字也都没有超出过一、二审判决书的范畴。审判庭宣布2013年2月1日宣判。2013年6月25日上午九点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人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参加旁听的有人大代表、学者、律师、新闻媒体记者及当地各界群众二百余人。聂树斌(1995年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的母亲张焕枝和聂树斌的姐夫申请旁听庭审,法庭予以准许。公开审判:经历7年4次开庭后,备受关注的河北王书金案2013年7月10日二审落下帷幕。检方认为,曾经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那桩强奸杀人案不是王书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994,聂树斌作为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捕。1993,聂树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05,王书金被捕,供述多起犯罪,并且供述出“聂树斌”为其所为。2013.1,康某家人以隐私权上诉。2013.6,王书金上诉。判决此案不是王书金所为。2013.7,再次审理了王书金一案,维持原判。2014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此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现在还没有正式结论。思考一:王书金以自己是本案的“真凶”连续两次上诉,是为什么?(PS:根据刑法知识解答)答:1: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2: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补充材料:2015年3月21日,在山东省高级法院允许聂树斌案两名申诉代理律师李树亭、陈光武阅卷后的第六天,李树亭透露,之前他在案卷中发现一份聂树斌亲笔书写的“刑事上诉状”,落款时间为“1995年5月13日”——这一时间是在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16天后。律师据此认为,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时间存在疑问。另有一种可能是聂树斌自己写错了日期。李树亭还称,对“刑事上诉状”为聂树斌亲笔书写的认定,是经过与聂树斌本人的字迹及其家人核对后作出的初步判断。律师还认为,案卷材料中至少有6处聂树斌的签名涉嫌造假;聂树斌母亲张焕枝的部分签字经其本人辨认,亦有造假的嫌疑。思考二:对于此份“刑事上诉状”我们应该怎么看待。(PS:从刑诉角度来分析)答:聂树斌案经最高院指定管辖,由山东省高院复查,并组织了律师阅卷,这是一个宝贵的对冤案提出辩护意见的机会。(PS:关于律师的阅卷权)新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签名是否造假,作为一个律师是不具备鉴定能力的,一般而言,每个人在不同的心境和健康状况下,签名都会产生变化。律师阅卷后,可以对差矣较大的签名提出真伪质疑,能够确定签名真伪的,只有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我本人也认为聂树斌案是个冤案,但是,我不赞同以煽动舆情来为聂树斌案平反。聂树斌案子的冤案性质,是由其客观性来决定的。中国刑辩制度的进步,主要方向体现在控辩双方逐渐走向均势,这就要求涉案的控辩双方,都要具有客观理性的态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运用好自己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应该操控舆论,影响审判。补充材料:1:庭审结束后,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在女婿陪同下走出法院。一走出法院,面对众多媒体的采访,张焕枝高呼:“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作假,我不服气。”聂树斌母亲张焕枝说,当年聂树斌被抓后,公安机关曾到家里向她展示了一件衬衣,警方表示聂树斌用这件衬衣勒死了一名女子。直到如今,她依然记得,警方展示的是长袖花衬衣。在本次开庭中,河北省检察院展示的证据中确有衬衣,但是短袖的,这让她不能认同。2:据朱爱民介绍,检方提交的聂案现场勘验笔录当中,有到场民警的签字,但是没有公安机关的印章,从形式要件上来说不合法,存在瑕疵。另外,聂案的法医鉴定,两个法医人员一个签字了没盖章,另一个盖章了没签字(加盖的章不是法医鉴定专用章,因为后者都有编号),同样存在法律瑕疵,对聂案也起不到证明作用。(PS:关于证据的排除)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因为此案的当事人已经服刑。言辞证据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实物证据和当年的案宗,在现在看来也是可以排除,关于实物证据的排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作出补证和合理解释;不能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从1994年到2016年,反反复复,引起全国人民关的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斯人已去,背后的国家赔偿和更深层次的思考也在警醒着我们。赔偿范围涉及五个部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前被羁押期间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前面四项都有指定的标准,而精神抚慰金这一项我们应该怎么样看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据此,聂树斌亲属可能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最低为1000元,“原则上”最多为45万余元。从司法实践看,突破35%比例的多有发生,例如呼格吉勒图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计104万余元、生前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计1.2万余元,而其亲属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达100万元,远高于35%的原则性标准。这种较大幅度调高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的做法,值得充分肯定。在我国目前的死亡赔偿金、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仍然过于偏低的背景下,调高精神抚慰金之赔偿标准,是一种必要的弥补,也是实现有效救济、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据此,聂树斌案件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至少应在100万元之上。二十年后的改判,终属迟来的个案正义,中国司法仍需用最为深刻的反思、最为充分的赔偿,来告慰死者和生者。期待着中国司法不仅能够在反思中获得改进,而且能够在冤狱赔偿上创造一个新的标杆。惟有如是,才能体现出国家及司法机关对冤狱应有的态度和担当。
本文标题:聂树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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