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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安全管理二〇一一年五月地面安全管理主要有(结合河北省安全质量标准化地面标准,以侧重于安全检查的角度出发):地面消防地面职业危害其他(变/配电室、特种设备、高处作业等)涉及法律法规、标准、规程主要有(公司“三按施工”都要求必须依据标准,作为安全管理人员或所在单位管理人员(我们)都要熟悉标准,进行安全方面的检查和完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修改后2011年7月1日实施)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修改后2009年5月1日实施)6、《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1号7、《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2010年9月1日实施)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令第70号9、《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第92号令2007年6月1日实施)10、《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2007年6月1日实施)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12、《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3月1日修改后实施的)13、《河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14、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15、GB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16、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17、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8、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19、GB5011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20、GBJ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21、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22、GA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23、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4、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25、GB50054-19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26、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27、GBZ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28、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29、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30、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31、GB4053.2-93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32、GB4053.1-93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33、GB17888.3-99机械安全进入机器和工业设备的固定设施第3部分:楼梯、阶梯和护栏34、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35、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第一部分:地面消防检查重点一、制度方面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二、人员情况四懂四会: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灭火方法;懂逃生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一幢28层的教师公寓突发火灾,事故导致58人死亡。查明事故由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引发)三、地面现场消防检查要点1、消防器材配置1)灭火器配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划分为以下五类:(1)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2)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3)C类火灾:气体火灾。(4)D类火灾:金属火灾。(5)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2)灭火器的类型选择(如型号MFZL/ABC3中的字母:M--灭火器总称,F--干粉灭火器;Z--贮压式灭火器,L---灭火剂是磷酸铵盐,A--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B--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C--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3---3kg灭火剂)(1)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2)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3)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化验室)或卤代烷灭火器。(4)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5)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配电室的火灾为E类火灾,但是,干粉灭火容易有污染,残留物不易清除,1211灭火器由于其灭火剂对大气臭氧层有破坏,已经被弃用。所以最终还是选择二氧化碳灭火器)(6)非必要场所不应配置卤代烷灭火器。必要场所可配置卤代烷灭火器。3)现场移动式灭火器检查内容如下表(《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4)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检查内容和要求配置检查1灭火器是否放置在配置图表规定的设置点位置2灭火器的落地、托架、挂钩等设置方式是否符合配置设计要求。手提式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安装后是否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并不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3灭火器的铭牌是否朝外,并且器头宜向上。4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是否符合配置设计要求5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包括可燃物的种类和物态等,是否发生变化6灭火器是否达到送修条件和维修期限7灭火器是否达到报废条件和报废期限8室外灭火器是否有防雨、防晒等保护措施9灭火器周围是否存在有障碍物、遮挡、拴系等影响取用的现象10灭火器箱是否上锁,箱内是否干燥、清洁11特殊场所中灭火器的保护措施是否完好外观检查12灭火器的铭牌是否无残缺,并清晰明了13灭火器铭牌上关于灭火剂、驱动气体的种类、充装压力、总质量、灭火级别、制造厂名和生产日期或维修日期等标志及操作说明是否齐全(目前要求一年一检)14灭火器的铅封、销闩等保险装置是否未损坏或遗失15灭火器的筒体是否无明显的损伤(磕伤、划伤)、缺陷、锈蚀(特别是筒底和焊缝)、泄漏16灭火器喷射软管是否完好,无明显龟裂,喷嘴不堵塞17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压力是否在工作压力范围内(贮压式灭火器查看压力指示器是否指示在绿区范围内,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瓶式灭火器可用称重法检查)18灭火器的零部件是否齐全,并且无松动、脱落或损伤19灭火器是否未开启、喷射过(开过封就必须从新送检)。4)灭火器配置一般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2)当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2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3)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2、消防安全标志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火灾自动报警器系统全部探测器和手动报警装置试验每年至少一次;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之后,应每隔3年至少全部清洗一次,采样管吹洗不超过一年(有资质单位进行清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66-2007)4、消消防栓系统1)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法规定)第二部分地面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如洗煤厂等场所)。一、制度方面(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2010年9月1日实施)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煤矿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煤矿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二、人员管理方面1、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法)2、1)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2)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等)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治法)4、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防治法)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
本文标题:地面安全知识(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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