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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医疗纠纷李志刚《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民事责任的立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有关医院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律——全国人大颁布如:《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法规——国务院颁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部门规章—卫生部颁布如:《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我国民法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隐私权等人身权,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等物权,享有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奶酪什么叫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就是侵害民事权益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别人“动了你的奶酪”又不够坐牢的,但是要赔点钱!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要“赔钱”!《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条款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共计十二章,从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四条共计11条。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知情同意权:1、替代方案2、近亲属思考:1、没取得知情同意权,但医生以“医疗行为对患者生命健康有益”解释,是否成立?如果医务人员没有取得患者的合法授权即对患者实施了创伤性医疗行为,则此类案件可视为一般人身伤害,无需进行诊疗行为是否合理规范的鉴定,医务人员也不得以医疗行为对患者生命健康有益进行抗辩。2、取得知情同意后,医生是否就可以“无所顾忌的干了”,而不用承担责任?签署知情同意书只表明:同意承担正确的操作本身不可避免的一些不良后果风险,而不能就此认为患者同意承担因违规操作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时,如何处理?如何理解“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不发表意见是否叫不能取得?近亲属的意见相左是否叫不能取得?紧急情况—必须是患者已处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你不救,病人就马上死给你看!紧急情况必须是客观的,不是因为你的水平低误认为的。——呼吸困难,你误诊为是喉头水肿,现场做气管切开,切开后家属告知病人有癔症。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关键是看是不是其他医务人员一般都不会犯这种错误。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义务。《条例》——做了还是没有做的问题《侵权责任法》——做的合不合格的问题——对医生的要求更高了!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什么情况下可以医疗机构可以免责患者或近亲属不配合:(1)治疗、手术不配合(2)不遵医嘱(用药、复诊、功能锻炼、戒酒等)关键点:患方“不配合”是否有过错,是以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告知义务为前提。(病历要体现已告知,不要只记录结果!)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印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充分认识病历的重要性原因:发生纠纷的病历一般都要修改多处:体温单、医嘱单、病程记录、护理记录,甚至检查报告等,很难做到严丝合缝。而一但任何一个地方被发现作假,整份病历就会失去法律效力,医疗机构就会被直接推定有错。——负全责!而一份真实的病历去鉴定,医疗机构可能只是负部分责任!有问题的病历主要包括:篡改病历、夹杂其他患者的病历、辅助检查无依据、阳性辅助检查结果无记录及分析、辅助检查有误诊及漏诊、对医疗行为的病历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记录时间有误、病历内容不全、病历中有相互矛盾的内容。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生活的秘密,这个秘密在法律上称为隐私,如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照相薄、生活习惯、通信秘密、身体缺陷等。自己的秘密不愿然他人知道,是自己的权利,这个权利就叫隐私权。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合理检查已经是法律要求医生—不能承受之重!过度检查最根本的原因是在制度层面,是社会问题!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迟来的爱!医闹还是“闹医”!《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同点1、责任范围不同—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医疗事故民事权益(奶酪)生命健康权责任人:故意、过失过失其他相同医疗损害涵盖了医疗事故,并且范围大大的扩大了!2、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除3种特殊情况,不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归责原则。——病人告医院更难了,但告倒医院容易了13、赔偿标准不同《侵权责任法》增加“死亡赔偿金”项目。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年——死不起!4、鉴定机构不同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将可能会逐渐被司法鉴定取代。——“老子鉴定儿子”的形式可能一去不返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可能即将推出历史舞台!以后处理医疗纠纷将采用新的“游戏规则”!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如何防范医疗纠纷尊重患者的“三大”权利生命健康权:做一个合格的医生,并按规范做事!(明确诊断、评估预后、交流沟通)知情同意权隐私权
本文标题:《侵权责任法》与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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