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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专利法的实施——专利的转让与许可2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4月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引言知识产权战略3《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5年内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大幅度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效果明显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纲要指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思想是,以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为方针,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4讲座主要内容(1)第一节专利申请、授权的终极目标——专利的实施1、什么是专利技术的实施?2、实施的对象——专利权的权利属性特征和权利内容包括哪些?3、专利权的实施方式主要有?第二节专利技术转让与许可的特点及其比较1、什么是专利技术的转让2、什么是专利技术的许可使用3、两者的差异比较5讲座主要内容(2)第三节专利技术转让与许可使用的类型1、专利技术转让:国际、国内2、专利技术许可:1)国际、国内;2)独占许可、独家许可、一般许可、交叉许可第四节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合同的条款内容1、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条款内容2、专利许可合同的条款内容3、限制性商业条款问题4、专有技术转让许可6讲座主要内容(3)第五节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和其他1、强制许可2、推广使用3、无效专利的使用7一、专利制度的起源最早萌芽于13、14世纪的欧洲我国最早由洪仁玕于1859年在《资政新篇》中提出1984年正式颁布《专利法》,历经1992年和2000年两次修正,2008年完成第三次修正,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8二、专利制度的作用为发明创造提供法律保护-授予“垄断”权-鼓励发明创造向公众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9给天才之火增添利益之油--林肯10用美国第16任总统林肯(A·Lincolnl809一1865)的一段讲演为此注脚:“在没有专利法以前,随便什么人,随便什么时间,都可以使用别人的发明,这样发明人从自己的发明中就得不到什么特别的利益了。专利制度改变了这种状况,保证发明人在一定时期内对自己的发明独占使用,因此给了发明和制造实用新物品的天才之火添加了利益之油。”11发明创造成果—专利技术的商品化人类创造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改造自然、服务社会,创造成果只有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去,即只有将发明经过工业化和商品化应用后,才能真正地为社会提供服务,才能体现创造的价值,将将其发明创造的专利技术转化应用为生产力。12专利制度的本质是鼓励发明和推广应用发明,通过激励机制和推广创新这二者之平衡进而达到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法律保护的目的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强制力来维护发明创造新技术权利人的垄断地位,进而延长产品的生命周期,回收所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获取高额利润。13进一步的分析:私权、财产权专利制度的创立是通过授予专利主体以独占性权利来刺激发明和技术进步。如果大量发明的所有权产权权属不确定、不明确,并且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专利制度也就无从谈起。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私人专利的排他性权利所具有的努力开发新产品的激励作用根本就不存在。每个人都能得到的东西反而对谁都没有意义。14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以新技术的充分公开换取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换取有条件的市场垄断权。。,可以避免世界范围内的大量重复研究,大大减少资源的消费。可以使后来者能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创新,大大加快技术进步的速度。获得应有回报。而且任何他人都可以通过新的创新而形成新的垄断。从而激励实现持续不断的创新,加快科技经济的发展。15三、2008年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出发点不再迫于外界的压力,而是根据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自身需求一是激励自主创新二是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三是适应国际条约的变化来进行修改16专利法第三次修正第三次修正于2006年8月提出徵询意见–第三次修正案(草案)于2008年7月30日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并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于2009年成为法律17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我国的权利人具有独立支配权或相对控制权的知识产权,即我国的公民、法人单位,所依法拥有的、可以独立地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的知识产权,或虽然不拥有所有权,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可以独立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并能不受他人制约地进行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的来源方式主要包括:自主研发或设计;受让或受赠;企业并购或重组;获得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18新《专利法》特点鼓励创新能力的提高《专利法》对“发明”有专门的定义,“发明”不同于“发现”,也不等于专利,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新的技术方案如果你提出申请,符合授权条件,就变成一个发明专利。”完善和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第三次《专利法》修订一共是8章76条,其中,授权标准的提高对鼓励申请者提高创新能力有极大的推动作用。19(一)、对遗传资源利用的特别规定新专利法对于与遗传资源有关的发明创造作了的规定,在专利法第五条中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因此在申请专利时,当发明创造与遗传资源有时,专利申请人应当证明有关遗传资源的合法性。对此,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中增加了一款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20(二)、对同一发明的两次申请的规定同一发明专利只能得到一项发明专利权,但现实中有些专利申请人因无法确定自己的发明创造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往往两者同时申请。对于这种情况新专利法在第九条中特别增加了一款,规定认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21(三)、增加许诺销售为专利权行使的范围在新专利法第十一、六十九条中,规定(1)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从第十一条来看,新专利法加大了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使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发明、实用新型一样,都包含了许诺销售。从第六十九条来看,新专利法扩大了购买了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所有权人对该产品的使用范围,使所有权人可以许诺销售和进口自己购买的产品。22(四)、专利许可合同的订立形式新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与原专利法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新专利法删去了“书面”二字,使订立许可合同的形式不再局限与书面合同。23(五)、发明专利推广的限制在新专利法第十四条中,只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删除了原专利法中“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从中可以看出新专利法加大了对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的保护,防止以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为借口,以公权力侵害受专利法保护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24(六)、明确共有人对专利权的行使在新专利法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1)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3)其他情形,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25(七)、降低了外国专利申请人在我国申请专利的门槛新修改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而原专利法则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比之下,扩大了可以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的范围,为外国专利申请人向我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26(八)、加大对国内实用新型的保护新专利法加大了对实用新型的保护力度,在第二十条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同时,规定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与原专利法相比,将发明和实用新型共同纳入了审查的范围,同时明确了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的内容。同时增强了对国内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防止先进的技术流失国外。而增加的一款,则反映出制定专利法的根本目的,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27(九)、专利行政部门的公报义务新专利法第二十一条在原条文中增加了一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这一规定明确了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信息发布上的义务,为以后对专利行政部门发布专利信息作进一步的规范提供了依据和指导。28(十)、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1、新颖性、创造性的定义。新专利法对于新颖性、创造性的定义作了一定的变动,规定(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新条文提出了“现有技术”的概念,根据新专利法第二十一条的定义,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与原专利法相比,使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确定更加抽象,增加了专利行政部门自由确定范围。29(十)、授予专利权的条件(2)2、外观设计审核条件更严格。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使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更加具体明确,同时也使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核更加严格。(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2)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4)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新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了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把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列为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30大修外观设计专利之原因:加快创新步伐、提高设计质量外观设计近几年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增长非常快,平均年增长速度是26.7%。从1984年的几百件,到2008年的312904件,数量已经在世界上居于首位。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较低造成了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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