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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根据这一刑事法基本规则,在法院判定为有罪前,被告人应被推定为无罪。因此,公诉方应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即客观的证明责任,证明被控犯罪的每个因素和因此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自始至终归于起诉方。而且起诉方还要使陪审团相信对所指控的犯罪全部要素的证明都已经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被告方一般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戴头套的犯罪嫌疑人美国中国不自证其罪权来源于英国法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被告人有不自证其罪权,这是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的规定《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沉默权问题有利于被告的举证责任,使赵建铭被判无罪的几率很高。控方举证责任不是绝对的对控诉方的举证责任不能作无限制的要求,只要控诉方完成了对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举证证明责任,其举证责任就已基本解除,因为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举证证明的完成也就意味着被告人有罪证明的完成。被告人此时事实上已被证明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后续的举证责任就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对控诉方有利时,控诉方应继续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被告人的辩护有利时,被告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刑讯逼供:不能承受之重时间(年)刑讯逼供案立案数(件)人数(人)199047292119914078281993—37819954128431996493945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工作报告问题什么是非法证据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何在什么样的证据应当被排除非法证据排除有何例外我国应当实行何种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张桂勇,1995)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李学宽,1995)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采用违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牟军,2000)“非法证据”起初仅指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有关不得进行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规定所取得的证据(通常是物证),后来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非法证据的范围不仅限于非法取得的物证,还包括对非法取得的口供和其他陈述,即不仅包括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还包括违反宪法第五、第六修正案和其他成文法和案例法的情况下所取得的证据。(杨宇冠,200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这个规则于二十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来逐渐为其它国家和联合国机构采纳。毒树之果原则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若仅禁止直接使用,不禁止间接使用,等于邀诱执法人员以违反法律及侵害人权的方式取得证据。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法律没看到。——主审法官俺对辛普森案件的几点认识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刑法制度是完美无缺的,中国如此,美国也是如此。正义是需要追寻和求索的,因为我们无法达到一个完美的正义的现实,我们必须去追求。公正不是结果,而是一个过程。”台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156条:被告之自白,非出于强暴、胁迫、利诱、诈欺、违法羁押或其它不正之方法,且与事实相符者,得为证据。被告之自白,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仍应调查其它必要之证据,以察其是否与事实相符。被告陈述其自白系出于不正之方法者,应先于其他事证而为调查。该自白如系经检察官提出者,法院应命检察官就自白之出于自由意志,指出证明方法。被告未经自白,又无证据,不得仅因其拒绝陈述或保持缄默,而推断其罪行。我国立法《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我国立法评析立法上未规定,规定在司法解释中不排除毒树之果无法从根本上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缺乏对受侵害的基本权利的保护非法证据排除之实践非法证据是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即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非法证据”的范围仅仅限于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排除非法证据的后果只是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裁判者仍然可以见到该项证据。立法动向新刑诉法的修订配套措施同步录音录像从2006年3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将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3月1日起先普遍实行全程同步录音,高检、省市检办理要案实行全程同步录像,2007年10月1日起,全面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配套措施律师在场权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开展了“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2005年4月中旬开始,上述项目在北京市海淀区、河南省焦作市、甘肃省白银市的382名犯罪嫌疑人中展开。
本文标题:无罪推定和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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