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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所户口要以下资料: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2、结婚证;一孩准生证(或二孩准生证)3、孩子出生证明。带以上资料,到夫妻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的户政科,填写有关表格后,就可以了。、1.到具体户口迁入地的户籍部门出具户口迁入证,手续、证明如下,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单位证明、结婚证、迁入地的房屋产权证、迁出地的户籍证明、计生证明、公安政审材料等;2.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证,上述些许材料;3.交回各自归属的户口变动副联。户口办妥。2.出生证明(出生的医院或医疗管理机构办理);2,准生证(一般有女方户籍管理单位依据结婚证负责办理);3,准予入户证明(有女方户籍地区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必须要有上环证明或者上环保证金);4,双方户口本身份证;5,落户单位同意接受证明。未成年人户口补录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凭原始未入户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入户。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且不满14周岁,有原始未入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的,可在派出所直接办理出生入户。单一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不作为出生入户的依据。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无《出生医学证明书》或《出生证》的和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有《出生医学证明书》或《出生证》,但已年满14周岁的,需凭以下材料到父母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县市(分)局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户口补录。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2.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申请人出生情况证明和与申请人关系证明(父母或监护人有工作单位的,工作单位要同时出具被申请人的相关出生情况证明);3.医院出具出生记录证明,需接生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如系个体或家庭接生员接生,需提供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应对个体或家庭接生员的身份予以调查核实;4.社区(警务区)民警与两名以上相关知情人谈话笔录;5.社区(警务区)民警与被申请人见面谈话笔录,详细记录被申请人未报户口的主要原因及基本情况,并告知被申请人弄虚作假补报户口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6.社区(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被申请人未入户的主要原因;派出所保存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索引卡查找情况;被申请人有无姓名、年龄等主项变更和户籍迁移、注销等情况;网上核对是否存在与被申请人同名、同(近)龄人员户籍重复登记情况;走访调查了解相关知情人情况。成年人户口补录年满18周岁的已成年无户口人员的户口补录,需凭以下材料,经派出所、县市(分)局审批后到现住地派出所办理。1.本人书面申请;2.村(社)居委、乡(镇)或街道出具申请人姓名、年龄、身份、家庭成员等相关证明;3.社区(警务区)民警与两人以上相关知情人谈话笔录;4.社区(警务区)民警与申请人见面谈话笔录,详细记录申请人未报户口的主要原因及基本情况,并告知申请人弄虚作假补报户口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5.社区(警务区)民警经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申请人未入户的主要原因;派出所保存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索引卡查找情况;申请人有无姓名、年龄等主项变更和户籍迁移、注销等情况:网上核对是否存在与申请人同名、同(近)龄人员户籍重复登记情况;走访调查了解相关知情人情况。派出所漏录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补录对派出所漏录入人口信息系统的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补录,需凭以下材料,经派出所、县市(分)局审批,到原入户的派出所办理。1.本人书面申请;2.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派出所核对后加注系原件复印并盖章;3.派出所保存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身份证索引卡复印件,加盖派出所公章,对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索引卡遗失的,由派出所出具遗失证明;4.社区(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调查报告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申请人户籍信息漏录人口系统的主要原因;派出所保存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索引卡查找情况;申请人有无姓名、年龄等主项变更和户籍迁移、注销等情况;网上核对是否存在与申请人同名、同(近)龄人员户籍重复登记情况。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的意见近年来,我省户籍管理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城市正在逐步推行人口基本信息微机管理和系统建设,农村已实行了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在服务于经济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诸多因素影响,一些地方户籍管理比较薄弱,不依法履行户口登记,人户分离增多,人口统计数据不准确,给国家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带来困难。我省人口3500多万,有2900多万在农村,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对完善我省户籍管理工作显得十分重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和要求,分步组织实施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对于维护农村稳定,推动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要统一城乡户籍登记制度,理顺农村户籍管理体制,实施严密管理并改进管理手段,逐步实现农村户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州(市)要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从实际出发,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抓紧完成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门牌的制发工作,逐步在我省农村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在本世纪末基本统一我省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切实改变农村户籍管理薄弱的状况。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这项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意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通过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要在全省逐步形成机构健全、体制完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新格局。各地要在已全面实现“四个一工程”(一村一图、一户一簿、一户一牌、一人一表)的基础上,继续加快进度,争取早日实现户口核对全面化、地名门牌标准化、户口簿册规范化、资料管理档案化、日常登记制度化、管理组织网络化、管理手段现代化的“七化”目标。1998年要建立农村村级户籍协管员队伍;1999年要完成农村居民户口簿的换发工作;2000年各县(市、特区、区)公安机关基本建成人口综合信息微机管理系统。二、集中整顿户口,建立健全户籍登记管理制当前要广泛开展户籍管理法制宣传,提高群众依法履行户口登记的自觉性。要集中力量及时整顿出生不报、死亡不销、迁移不登记、迁出不注销等管理问题。新生婴儿可随父或随母登记常住户口,对计划外生育小孩的夫妻,要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落实节育措施,并按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户口农转非的按非农业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执行),一律解决户口落户问题。对非婚生育以及按收养法收养弃婴的,允许随其监护人申报户口。对过去因办理了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而造成人户分离的要进行清理,严格执行公民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为登记常住户口的每个公民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为每个家庭制发居民户口簿。对有双重户口的,应动迁归户。对复员退伍、刑满释放及解除劳动教养等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落户,经通知拒不办理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在集中整顿的基础上,在农村全面建立健全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项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执行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等规定并加强查验、核查工作,同时建立和完善户口调查、通报、统计、档案和门牌编制等项管理制度。门牌登记是公安机关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真做好。要建立健全门(楼)牌的设置、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等项制度,为住户统一编制、装订门(楼)牌,并加强经常性的管理,逐步实现门(楼)牌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已经完成门(楼)牌编制的地方,要适时清理,查漏补缺。三、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充实户籍管理队伍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一乡(镇)一所”的原则,在国家“九五”、“十五”计划期间逐步健全公安派出所,充实警力,强化农村户籍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按一村(居)一人的要求设立不脱产的户口协管员,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辖区内的户籍登记管理和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工作。户口协管员为临时聘用人员的,其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户口协管员的业务培训,明确其职责,支持他们的工作。要在全省逐步形成以派出所为中心、管段(区)民警为骨干、户口协管员为基础的户籍管理网络。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改革、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直接关系到小城镇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切实解决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及改进管理手段所需的经费。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当地党委、政府的参谋。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廉政勤政建设,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不准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对违反规定审批户口,借机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实施细则一、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1、新生婴儿报户:婴儿出生后,按照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应在一年内由其父亲或母亲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婴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为防止双重户口,父母亲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应持父母双方的户口簿。2、超生或非婚生子女落户,凭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父母双方《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超生子女登记后应向当地计生部门反馈情况)。3、抱养或收养子女报户。抱养人或收养人持本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92年以前收养的附《收养公证书》)、等材料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县(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无配偶的男性公民收养女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岁以上。4、本县(区)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公民,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持母亲或父亲及子女的回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外出生证原件(含翻译件)及婴儿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站),办理更换全国统一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后,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5、因各种原因超过5周岁(含5周岁)的婴儿报户(含婚生、外婚生抱养),须向其父亲或母亲(含抱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补录报生书面申请,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只能随母申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将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县、分局治安大队审核,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予以补录报生。二、迁入户口(一)以下几种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迁入落户手续:6、取消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落户条件的限制。在全市范围内取消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就业落户限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省公安厅文件精神,鼓励大中专学生在我市先落户后择业,放宽就业落户条件。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持本人、学校、用人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书(或人才交流中心托管落户介绍信)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在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交费的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7、院校新生落户。凡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含民办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办理的,由学校统一持录取通知书、招生花名册、户口迁移证、二代身份证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上学期间不得随意迁转户口。若不愿办理户口的,在校期间按暂住人口造册登记。8、院校毕业生落户。持本人毕业证、报到证(派遣证)、户口迁移证、身份
本文标题:新生儿所户口要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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