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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并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08-30文章来源:合价房〔2013〕63号关于规范并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县(市)物价局,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机构: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05号)、市物价局、城乡建委《转发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并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的通知》(合价房[2013]8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3]9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二、施工图审查应本着自愿有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施工图审查业务,应与建设单位签定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业务。三、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本通知规定的为最高指导价标准。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由建设单位计入工程前期费用。四、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施工图审查,减半收取施工图审查服务费。五、整幢建筑物设计重复使用图,施工图审查服务费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须进行设计整改的,再次送审不得另行收费,三次及以上整改的,施工图审查服务费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10%收取。六、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的,可以向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复查费用收取标准按本通知规定的50%执行。七、施工图审查机构所提交的审查结果达不到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负责完善,不得再加收审查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八、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九、实行收费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实际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年度收支情况,收费单位要按照价格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真实情况。对于拖延不报或少报、漏报的,价格部门将组织对其收费开展重点调查,对违规收费行为将依法查处。十、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此前我市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相关规定同时废止。附件: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表2013年8月29日
本文标题:合价房〔2013〕63号 关于规范并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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