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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三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1、预算法律制度的含义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3、《预算法》1995年1月1日起实行;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财政法规体系的核心法、骨干法.“没有预算就没有财政”4、《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1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二、国家预算1、国家预算的含义(P183)法定程序批准国家在一定时期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2、国家预算原则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年度性3、国家预算的作用(P184)财力保证(最根本的作用);调节制约;反映监督4、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原则:一级政权,一级财政中央、省级、地市级、县市级、乡镇级(五级)例外: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不是一级预算。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二、国家预算5、国家预算的构成★各级预算实行收支平衡原则(1)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2)地方预算——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3)总预算——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如乡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因此总预算就是它的本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4)部门单位预算(P186)——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财政预算以部门编制预算为起点;预算管理以部门为依托——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三、预算管理权限1、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注: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重点区分人大与人大常委会职权)(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①预算审查权、批准权、②变更撤销权(人大常委会,县级人大还有撤销本级政府);(2)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①预算监督权、调整方案审批权、决算的审批权。②撤销权(本级政府和下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等。2、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注意:地方财政部门不仅向本级政府汇报预算执行情况,还应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3、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1)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全国人大: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三、预算管理权限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人大: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三、预算管理权限4、乡、民族乡、镇人大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5、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三、预算管理权限6、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7、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三、预算管理权限8、财政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9、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三、预算管理权限10、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11、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1、预算收入——分类: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形式:(P190)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2、预算支出——分类: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形式: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五、预算组织程序——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一)编制1、预算草案: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部署2、预算年度:公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3、预算草案编制依据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具体编制依据(P191)4、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P191)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五、预算组织程序——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二)审批——审批: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备案:预算批准后要及时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五、预算组织程序——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三)执行——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五、预算组织程序——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四)调整——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财政部门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必须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镇级例外)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六、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决算包括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报政府审定后,由政府请人大常委会负责审批,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查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七、预决算的监督1.立法监督(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2.政府机构的监督: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3.政府的专门机构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1、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性法律——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2、政府采购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二、政府采购的概念1、政府采购的含义及特点——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特点(P196):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非盈利性;采购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规范性;规范性;公开性及极大的影响力2、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主体范围——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资金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省级以上政府制定)对象范围——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三、政府采购的原则1、公开透明——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标准和公开的途径2、公平竞争——公平原则:政府采购竞争的主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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