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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苏公消[2003]63号关于印发《十八层及以下高层单元式住宅消防安全疏散问题消防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各市消防支队:现将《十八层以下高层单元式住宅消防安全疏散问题消防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望在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工作中参照执行。附件:《十八层及以下高层单元式住宅消防安全疏散问题消防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主题词:消防工程审核论证纪要通知(共印15份)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办公室2003年6月25日印发承办人:冯婧钰校对:冯婧钰十八层及以下高层单元式住宅消防安全疏散问题消防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2003年6月13日,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和江苏省建设厅科研设计处在南京主持召开了高层单元式住宅消防安全疏散问题消防专家论证会。参加论证会议的有江苏省工程标准设计站、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通市勘查设计研究院、南京、苏州、南通、扬州市消防支队等单位的专家和代表共二十余人。会议成立了高层住宅消防疏散问题消防专家论证组(名单附后)。论证组成员参阅了有关省、市关于住宅建筑设计防火处理办法,就《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要求难以实施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在十八层及以下高层单元式住宅设计中,如采取以下措施可不设置连通阳台或凹廊。1、单元式住宅楼梯直通屋面,且相邻单元之间的屋面应连通,并保持通道畅通;通至屋面平台的门应为普通玻璃门,且朝屋面方向开启。2、封闭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面积之和不小于2.0m2,且楼梯间顶部的侧墙或通向屋面的门应设置面积不小于0.8m2的直接对外百页窗。3、相邻两单元之间的墙为防火分隔墙。防火分隔墙两侧的窗口之间,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与房间窗口之间,楼梯间与前室(合用前室)的窗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小于1m,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m,当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墙突出外墙面不小于0.5m时,或两窗均为卫生间的窗时,距离可不限。(参考图一)4、10层和11层的单元式住宅为封闭楼梯间。5、12层(含12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参考图二)符合下列要求:(1)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2)每单元设有一台消防电梯;(3)楼梯间和前室(合用前室)至少有一个设置对外可开启外窗(开窗面积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4)直接开向防烟前室(合用前室)的户门为乙级防火门,且不应超过3个。(参考图三)附件2: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苏公消[2004]17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的通知各市消防支队:为解决近年我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技术问题,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省局组织召开了由有关专家和部分支队专业人员参加的研讨会,并邀请了公安部消防局和国家规范管理组的有关领导和专家与会指导。会议就近几年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所遇到的部分典型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并就如何解决形成了共识,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参照。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二OO四年三月四日主题词: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通知(共印30份)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办公室2004年3月4日印发承办人:丁余平校对:冯婧钰附件: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1、关于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的防火设计。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在首层设置百货店、超市、副食店、邮政所、理发店、饮食店等且每个防火隔间建筑面积小于300m2时,其防火设计按住宅的要求进行设计;防火隔间应用不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隔开;且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2、关于商住楼的防火设计。不超过24m的多层商住楼,当商用部分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隔开,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且住宅的疏散楼梯独立设置时,其商用部分和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分别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层数不超过18层且高度不超过54m的高层商住楼,当商用部分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隔开,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且住宅的疏散楼梯独立设置时,其商用部分和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分别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3、关于建筑高度的确定。建筑高度的计算应按下述方法确定: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有女儿墙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的高度。当上述情况存在多种计算方法时,应取其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4、关于建筑层数的确定。建筑层数按下述方法确定: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度超出室外地坪面高度不超过1.50m者,住宅楼底层为高度不超过2.20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敞开空间等以及建筑物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和(或)设施、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均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时,且户内房间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楼梯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可按1层计。5、关于超大空间的防火设计。超大空间的居住建筑,当高度超过24m时,应设室内消防给水;高度超过32m时,应按高层住宅进行设计。6、关于复合板材的应用问题。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下列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其耐火极限不限且可采用B1级复合板材,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的要求:(1)单层或二层甲、乙、丙类生产厂房;(2)四层及四层以下的丁、戊类生产厂房;(3)四层及四层以下的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下列建筑物的屋面可采用B1级复合板材,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的要求:(1)单层或二层甲、乙、丙类生产厂房;(2)四层及其以下的丁、戊类生产厂房;(3)四层及其以下的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7、多层民用建筑的锅炉房的防火设计。燃油或燃气锅炉贴邻民用建筑(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除外)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燃煤锅炉房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应靠外墙部位设置并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屋顶和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燃气常(负)压锅炉可设置在屋顶上距安全出口大于6m的部位,也可设置在地下二层,但采用相对比重(与空气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燃油常(负)压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2)锅炉房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3)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2.00h和1.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5)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的规定。(6)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灭火设施。8、高层民用建筑的锅炉房的防火设计。锅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除液化石油气等重于空气的燃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蒸汽锅炉的总蒸发量地上不应超过12.00t/h,地下不应超过8.00t/h,且单台蒸汽锅炉蒸发量地上不应超过10.00t/h、地下不应超过4.00t/h。常压热水锅炉单台额定供热输出功率地上不应超过7.00MW,地下不应超过4.20MW,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2)锅炉房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常压或负压型锅炉的锅炉房可布置在地下二层,但不应低于地下二层,并均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4)使用燃气作燃料的,应设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使用燃油作燃料的,应设通风换气系统,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5)使用燃气的,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6)燃油、燃气应在进入建筑和室内的主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和手动截断阀。9、高层民用建筑与多(单)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确定。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m。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m。10、关于高层塔式或单元式住宅的消火栓设计。18层及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高层塔式住宅,当无走道或走道长度小于5m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股水柱同时到达时,可在消防电梯前室设一只带消防卷盘双阀双出口消火栓和一根消防竖管,消防竖管流量应按2支水枪计算。走道长度大于5m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股水柱同时到达时,除消防电梯前室设置单出口消火栓外,可在走道设置带消防卷盘双阀双出口消火栓;走道消火栓和前室消火栓竖管可合用,消防竖管流量按两支水枪计算。10层、11层单元式住宅可在走道设置带消防卷盘双阀双出口消防栓和一根消防竖管,消防竖管流量按2支水枪计算;12层至18层单元式住宅,当扑救火灾的消防水带不穿越封闭楼梯间且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股水柱同时到达时,可在消防电梯前室设置带消防卷盘双阀双出口消火栓和一根消防竖管,消防竖管流量按2支水枪计算。11、关于空调系统的定性。《建规》第8.7.1条的第六款空调系统系指设置有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附件3: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有关问题的研讨纪要各消防大队: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又没有明确规定,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难于执行,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防止出现先天性的火灾隐患,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2004年5月21日,支队组织防火处及各大队的有关技术人员对以下有关消防设计问题进行认真的讨论,形成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1、建筑同层两个或多个相邻单位如何互相借用通道。由于建筑同层两个或多个相邻单位使用时间不一致,造成疏散通道上锁、封闭,达不到形成真正意文上的第二出口要求。因此建筑同层有两个或多个相邻单位,且各单位疏散楼梯数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时,应另行增设疏散楼梯,或采用公共走道
本文标题: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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