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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制度介绍2007年8月一、立法宗旨是什么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适用范围的变化用人单位的范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人员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劳动者的范围:公务员、事业单位的聘用制人员、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用工形式: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三种形式三、怎样制定规章制度程序要合法:协商共决机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要经过民主协商内容要合法公示和告知:生效的条件规章制度违法的后果—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38条)—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的两点意见四、怎样订立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加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的,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满一年内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怎样订立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化增加了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等强制性条款取消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四、怎样订立劳动合同(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定的情形—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改制时劳动者“双十”条件—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过错解除—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经济性裁员五、试用期的规范期限规定:与劳动合同期限衔接约定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法律责任(83条)试用期与学徒期、见习期的关系六、什么是服务期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约定服务期的法定条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法律责任: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违约时,按等分递减原则确定支付的培训费用服务期期限:未限制;工资调整七、保密期与竞业限制保密义务及其违反后的法律责任竞业限制约定(离职后的保密义务)—关于人员限制: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人员—关于违约金:没有标准,没有限制—关于经济补偿:离职后按月支付,无标准竞业限制法定期限是二年。违反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违约金、赔偿损失(90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91条)八、违约金的限制限制违约金: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外,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违约责任条款已删掉九、无效劳动合同处理无效的三种法定情形(26条)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机构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28条、86条)—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6条)—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仍然可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28条)—司法解释(一):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无效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十、用人单位变更的承继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不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者工龄连续计算。(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不一样。)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问题(与859号、21号文件的衔接问题)十一、劳动合同的变更协商一致变更,协商不一致,不能变更;法定强制变更,不须协商,必须变更;法定协商变更,协商不一致,可以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患病、不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的十二、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劳动者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劳动者享有的非常解除权(38条)(不受服务期的限制)附程序无条件解除权十二、劳动合同的解除(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40条)法定义务: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支付1个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性裁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1条)裁员的法定条件放宽了。用人单位享有的非常解除权指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39条),可以不提前通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受42条的限制;十二、劳动合同的解除(三)劳动者过错解除(用人单位的非常解除权)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四)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42条)—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检查,或疑似职业病未确诊的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除外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者—三期内的女职工—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合同期满也应续延至情形消失时终止(45条)十三、劳动合同的终止终止——从约定到法定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期满终止—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宣告死亡或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十四、经济补偿金(一)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情形—劳动者依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36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40条规定解除的;—用人单位依41条第一款解除的(裁员)—合同终止且不再续订的;—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吊销执照等终止;—其他情形十四、经济补偿金(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一般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限制标准: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的数额计算,并不超过12个月(3倍工资×12)。——过渡期规定(与现在标准的衔接)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分段计)目前:不限高,协商解除和不胜任解除除外。另外,国有企业改制保低、限高。十四、经济补偿金(三)为什么要扩大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克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法律层面的考虑—用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用工—社会政策的考虑:基于现状,是用人单位社会责任的分担—对用人单位解雇成本的影响十五、关于赔偿金的适用赔偿金是用人单位因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法定赔偿数额。—48条、87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83条:违反试用期规定的赔偿责任—85条: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的赔偿责任—93条:非法用工的法律责任十六、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进入门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的公司法人——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约定、法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单位内部自设派遣公司的行为被禁止劳务派遣的合同期限、解除权限等问题十六、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标准劳动合同:合同形式、试用期经济补偿劳动关系计酬标准和结算周期社会保险和劳动争议处理对传统用工的影响十七、订立、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注意事项订立合同时,建立招工名册备查订立书面合同后,应当按时发放给劳动者,并签收留证,否则可能被视为未签订书面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合同文本要保留2年备查。立即出具离职证明,15天内办理手续,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十八、法律责任扣押证件、违法担保或收取财物、扣押档案的;未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责任;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法律责任(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共同被告)劳务派遣中的法律责任(行政、赔偿)非法用工的法律责任违法承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十九、关于过渡期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存续的合同,继续履行连续签订的次数,从施行后计算宽限期仍为1个月。谢谢!
本文标题:劳动合同法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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