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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问题类别问题内容认定及适用依据指导意见1产品质量监管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中,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后,工商机关是否应当在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起十五日内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后,再实施行政处罚?在复检期内,工商机关可作出哪些行政行为?《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四款;《天津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20条第一款、第21条第三款、第四款对初检不合格的商品,工商机关可以进行立案调查,但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在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要求之后;对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复检要求的,行政处罚应当在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后作出。在复检期内,对于初检不合格的商品(食品),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2产品质量监管如何判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食品安全法》第77条第一款第(四)项采取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安全法》第77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安全法》第19条1.在处理涉及食品安全问题时,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2.在处理涉及除食品安全以外的产品质量问题时,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3产品质量监管销售不符合国标、行标的商品能否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49条查处?《产品质量法》第49、50条1、销售不符合国标、行标的商品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适用《产品质量法》49条查处。2.销售不符合国标、行标商品的其他情况适用《产品质量法》50条。3.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商品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4产品质量监管销售他人伪造产地、伪造厂名厂址产品的,是否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37条和第53条认定处罚?《产品质量法》第55条、第53条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5条的规定,销售他人伪造产地、伪造厂名厂址产品的,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55条和第53条认定处罚。5产品质量监管产品的包装物冒用厂名厂址的,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第53条处罚?《产品质量法》第53条冒用厂名厂址的产品的包装物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53条处罚。6产品质量监管在查处销售没有中文标识和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商品违法行为时,如需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处罚,主体如何认定?《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18条直接负责人应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确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履行相应义务的,受委托人为直接负责人。7产品质量监管对于销售翻新手机行为如何定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涉及到商标侵权的,适用《商标法》;涉及产品质量违法的,适用《产品质量法》;不好认定的,可由法定的第三方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8产品质量监理对食品质量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时,为什么要适用《食品安全法》第77条规定而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第18条规定?《产品质量法》第18条1款4项;《食品安全法》第77条1款4项《食品安全法》较《产品质量法》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对食品质量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首先适用《食品安全法》。9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法》第9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具体执法中应如何掌握?《食品安全法》第98条;《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来看,与《食品安全法》第98条有关的食品安全犯罪大体可以分为,非法经营类、生产经营类犯罪和食品安全监管类犯罪。对于前两类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问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把握。第三类犯罪从降低执法人员执法风险的角度出发,建议执法人员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10食品安全监管“食品经营企业”是否不包括个体户?“食品经营者”才包括个体户?个体户是否仅需索证,而不须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对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批发,未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是否可以给予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法》第3条、第39条、第41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1.《食品安全法》中所称的“食品经营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而“食品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2.《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企业与其他食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作了强制性与鼓励性的分列,即,食品经营企业以外的食品经营者需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或者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3.《食品安全法》中对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批发,未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1食品安全监管超市销售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无QS标识的商品,是否属于工商机关管辖?法律依据?此类案件是否需要质监部门进行认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7条第二款、第65条第二款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职权的答复》(工商法字[2006]78号)。1.属于工商机关管辖。2、工商部门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应当确认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取证时要取得当事人的口供及其他证据材料,一经查实,可直接按照条例进行处罚。12食品安全监管餐饮饭店销售非饭店自制的酒水饮料,是否由工商机关监管?《食品安全法》第4条3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二款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餐饮饭店随餐销售非饭店自制的酒水饮料,属于餐饮服务环节。13食品安全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颁发不以健康证明材料为要件,但在监管时又需要查验健康证明材料,应如何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0条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不是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件,在监管时如果从业人员不能提供健康证明材料,监管握?工商机关可以对经营者依法查处。14食品安全监管食品检验报告结论过于笼统,在处罚中如何与《食品安全法》衔接?《食品安全法》第28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一款第(三)项1、食品检验报告结论与《食品安全法》第28条前十项所列举内容相对应的依据前十项认定。2、食品检验报告结论与《食品安全法》第28条前十项所列举内容不能对应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十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认定。15行政许可现场加工制作食品并销售的行为,工商机关是否有管辖权?《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二款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津政发〔2010〕第8号)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天津市政府2010年8号文的规定执行。16市场管理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或主办者设立的市场经营服务机构,未履行法定义务,如何查处?《食品安全法》第52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6条《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17条涉及食品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52条、第90条的规定查处;不涉及食品的按照《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规定查处。17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法》中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是否应视为违法物品并全部予以没收?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法律如何适用?《食品安全法》1.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应当予以全部没收。2.《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对于无证、无照经营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18食品安全监管销售非定点屠宰场屠宰加工且未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行为,法律如何适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9条、对销售非定点屠宰场屠宰加工的、未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的,应当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19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销售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是否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销售明知;二是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20条、第28条1.十倍赔偿的规定,并不是必须要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要把生产者和经营者区别对待;2.对于生产者而言,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就要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对于销售者而言,只有“明知”销售,才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否则只履行赔偿损失的责任。当然,赔偿金额经营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消费者也可以要求生产者支付十倍赔偿金。20食品安全监管食盐批发、零售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99、101条《盐业管理条例》第4、20、21条《食盐专营办法》第2、4、10条《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4条第1款、第25、26条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盐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与工商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的侧重点不一样,不能互相代替。因此,经盐业管理部门批准后,从事食盐批发、零售经营的,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21食品安全监管加工食品分段烘干等是否属于加工范畴?属于加工范畴。22个体工商户监管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是按照公民对待,还是按其他组织对待?《民法通则》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按照公民对待。23个体工商户监管如何解决《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规定验照期(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与目前实际时间不相符问题?《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在执行天津市年检验照规定的同时,对于个体工商户要求在1-2月份进行年检验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规定予以办理。24个体工商户监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登记,如何查处?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16条第二款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16条第二款规定处理。25个体工商户管理对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7、9、10条能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7条、第9条、第10条、第22条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7条、第9条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其他处罚种类不适用简易程序。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0条行为的,给予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副本的行政处罚,不适用简易程序。26个体工商户管理个体工商户不配合亮照经营,如何定性处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9条、第22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第12条个体工商户亮照经营,是个体工商户义务,并未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个体工商户不亮照经营,或者在监管工作中不配合的,工商部门应当加强教育、指导、规范,不宜定性处罚。27个体工商户管理哪些情况不需说明自由裁量权理由?法律依据是什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二)项、第3条第(二)、(三)、(四)、(五)、(六)项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需说明自由裁量权理由,其余情况不需说明自由裁量权理由。28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未出厂的产品标识(如标识上伪造产地、伪造厂名)是否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四项、第21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第四项、《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31条、第37条、第38条、第53条未出厂的产品标识(如标识上伪造产地、伪造厂名)出现违法行为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29不正当竞争监管在商品外包装上用艺术字标注“全棉”字样,但与商品实际品质不符,是定性为虚假表示,还是定性为虚假宣传?法律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第21条;《产品质量法》第54条;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行为如何定
本文标题:执法办案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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