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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第一节经济仲裁第二节经济诉讼一、经济仲裁与仲裁法•经济仲裁指我国对国内经济纠纷和涉外经济纠纷由仲裁机构进行判断和裁决的活动。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年9月l日起施行。二、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会•(一)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二)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是由全国的仲裁委员会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其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三、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一)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是:l、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若一方当事人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并实施。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四、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近亲关系或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五、开庭和裁决(一)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情况仲裁不公开进行。•仲裁委员会应当按仲裁规则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也可自行收集有必要的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开庭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仲裁庭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也可以自行和解,申请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六、裁决•仲裁庭开庭后,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做出裁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的撤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①没有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裁决的执行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若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撤销裁决申请被驳回的,人民该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第二节经济诉讼•一、经济诉讼及其基本原则•(一)经济诉讼经济诉讼,也称经济审判,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并做出裁判的活动。发生经济纠纷后,当事人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在我国,经济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经济诉讼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公开审判。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也可以不公开审理。•(3)两审终审制。经济纠纷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4)合议原则。•(5)回避原则。•(6)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7)辩论原则。•(8)处分原则。三、民事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参与人:依法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一)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约束的利害关系人。•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4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赵强在临街位置开设一家“三味书屋”,并领取了经营执照。经营了一段时间后,赵强将书店转给王明和张君经营,但仍使用原经营执照。某日,书店的牌子突然坠落,正好将放在书店门口的某大学学生王非的自行车砸坏,并将放在自行车上的一台电脑显示器砸坏。就损害赔偿一事,王非与王明和张君交涉,二人推说赵强是业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赵强则推说书店早已经交由张君和王明经营。为解决赔偿问题,王非以赵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给自己造成的自行车以及电脑显示器的损失共计3000元。在诉讼过程中,赵强突发车祸死亡。请问:1、本案中谁应当作为被告?为什么?•以张君和王明为被告,赵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为赵强将书店转给王明和张君经营,但仍使用原经营执照。王明和张君获得经营权承担主要责任,已经通过法律形式转让经营权。王明和张君应该对物业履行相应责任,赵强为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二)诉讼代理人•1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行使代理权的人。•2委托代理人•复兴小学学生王星(10岁),曾在某省小学生围棋比赛中获得瓷质奖杯一个。1994年,复兴小学为筹办校庆,校领导委托王星的班主任刘玉华到王星家借其奖杯用于校展览。在展出过程中,来宾李东与陈帆因为争相观看奖杯,不慎在交接时将奖杯摔碎。事后,王星之父王加强多次找复兴小学校长方明及班主任刘玉华索赔,但都遭到了拒绝。•问:如王加强起诉,请列明诉讼参加人的地位。为什么?•分析:诉讼参加人如下:1、原告:王星。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加强。2、被告:复兴小学,法定代表人:方明。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李东与陈帆。•在这起损害赔偿案中,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一方是作为受害方的王星,另一方是作为借用方的复兴小学,因此纠纷是在这二者之间展开的。只有这二者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成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至于李东和陈帆,在这起纠纷中对损害结果负有一定责任,案件的裁判结果与他们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应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二、经济纠纷案件的主管和管辖•(一)经济纠纷案件的主管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在我国,经济纠纷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铁路运输法院经济审判庭、海事法院和森林法院主管。(1)各级普通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受案范围:合同纠纷、产权纠纷、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等案件。(2)铁路运输法院经济审判庭的受案范围:铁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保险合同、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纠纷案件。(3)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海事侵权、海商合同纠纷、海事执行、海事请求保全等案件。(4)森林法院的受案范围:指发生在林区和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经济纠纷案件(二)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l)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管辖几乎所有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3类经济纠纷案件:①重大的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2)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济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经济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指对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在经济纠纷发生前或经济纠纷发生后,以协议方式确定其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三、经济诉讼程序•经济诉讼程序,是指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原则、步骤、方式和方法。1.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起诉和受理起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②有明确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③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后的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2)审理前的准备(3)开庭审理,判决阶段•【案例讨论】杨某系周某的同学,一日在宣传单上看到一份诋毁周某的报道,杨某认为该报道侵犯了周某的名誉权,但周某在外地,很难起诉。因此,杨某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但是又不知道该宣传单是谁发的,不知道告谁。问:•该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为什么?(2)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在开庭前,人民法院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为保证案件的正确审理,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还应当在认真审阅卷宗材料、核实各方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正确认定事实所需要的证据。(3)开庭审理,有以下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对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将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前,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然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询问当事人;告知证人的权利与义务、证人出庭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原被告双方互相进行质证。•法庭辩论阶段。由当事人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相互辩论。•判决阶段。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员应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双方同意调解的,可以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人民法院必须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第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对于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做出如下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法院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4)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三)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四)执行程序
本文标题:经济诉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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