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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无处不在的政府一个人早上醒来后,政府就开始影响他一天的生活……〔美〕罗伯特·J·林格:《重建美国人的梦想》76岁菜农卖红薯为儿子买药被执法者连扇耳光哭泣的卖红薯老人主要内容1.《行政强制法》总论2.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3.行政强制的设定权4.行政强制的程序5.行政强制的正当行使6.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和救济一、《行政强制法》总论行政强制的重要性在所有文明的国家中,行政机关被授权强行撤出即将倒塌的房屋中的居民,拆毁建筑物以制止火灾的蔓延,宰杀染有某种疾病的牲畜,拘留(约束)肉体或精神状态对同胞公民的健康或生命有危险的人。尤其是警察被授予实行这样的强制行为。这些行为对个人的重要性不亚于在司法程序中所执行的制裁或准备这样一些制裁的强制行为。——(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孟德斯鸠《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进一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其颁布施行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1988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条例》的起草;●1996年,行政立法组启动《行政强制法》试拟稿起草;●1999年3月着手调研、起草行政强制法;●2001年形成草案初稿;●2002年形成征求意见稿;●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一审;●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二审;●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三审;●2011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四审;●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五审,表决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生效。该法为什么经历了那么长的立法过程?第一,该法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涉及特定相对人权益、自由、安全与他人、社会公众的权益、自由、安全的平衡,此种平衡很难拿捏,必须慎之又慎。第二,该法涉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的调整或重构,各方在立法过程中博弈不断。第三,该法旨在加强对行政强制权的限制、控制和规范,这不能不影响有关执法部门、执法者的利益,从而必然会遇到各种有形或无形的阻力。16二十三年磨一剑、千呼万唤始出来!(三)《行政强制法》的结构框架第一章总则(第1—8条)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9—15条)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16—33条)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34—52条)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53—60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61—68条)第七章附则(第69—71条)(四)什么是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者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的发生,而实施的强行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为。行政强制分类图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对人身实施暂时性限制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不是最终行政行为,最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即须解除。保全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最终行政决定的合法有效作出,本身并不是目的。单向性,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实施。2012年6月27日凌晨,深圳交警在全市设38个点“猎虎”查酒驾。行动进行了约两小时,深圳东路查车点拦停了一辆深色宝马。车上男子拒不接受检查,交警劝告无效后采取强制措施,砸破车窗并对该男子进行酒精测试,证实为酒后驾驶。《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交警对于拒不配合酒精测试的公民,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很有必要的。问题在于,“砸破车窗”属于那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它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也不属于“处置财物”。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性,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使义务人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从属性,行政强制执行是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的延续。强力性,具有强迫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性质。3.特殊行政强制,是指虽然也属于行政强制,但具有较大特殊性,不适用一般强制规则的行政强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行政机关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直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实施的强制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控制、减少和消除紧急危险或者危害。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依法对金融业规定的限制交易、限制或者暂停部分业务、托管、接管、临时接管等强制措施。进出境技术监控措施。依行政法规进行的检验、检疫措施。4、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标准——是否有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和法定义务存在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决定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执行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保留原则)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法律优位原则)(二)适当原则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权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所需要,对公民设定行政强制义务应当适当,不能超出需要的限度。该原则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设置的一种内在标准,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选择的行为方式和手段必须与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相一致,合乎比例。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二十三条: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天价罚款或滞纳金杜1993年安徽来京务工的杜宝良一直做贩卖蔬菜生意,2005年5月23日,杜宝良偶然得知自己驾驶的长安轻型运菜货车从2003年开始被“电子眼”记录105次违章。违章地点都是在每天经过的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头条西口,违章内容全是在这条路上闯禁行标志。结果是被交管部门扣罚210分,缴纳罚款10500元。杜宝良万元罚单事件河南荥阳交通部门罚吊车车主交49万滞纳金根据征稽收费标准,豫A11993小吊车从2003年2月1日至2006年7月,应交纳养路费本金59040元、滞纳金389894元、罚款177120元,还应交附加费本金22960元、滞纳金75813元以及运管费本金7872元、滞纳金25993元、罚款1000元,共计约76万元。滞纳金年利率约是银行利率的507倍。(89872元)(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在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应当贯彻并发挥教育的功能,促进当事人更加主动地履行行政法律义务。在采取行政强制前,应当先告诫当事人,并且通过说服教育,给予当事人依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机会。只有经过说服教育当事人仍然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时,才能实行强制。行政强制应当是在穷尽教育手段仍然不能实现行政目的时不得已而采取的手段。(先教育,后强制;目的达,不强制)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四)禁止谋利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强制权的行使来谋求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行政强制权是为实现公共目的而运用的一种非生产性资源。如果用来参与营利活动,必然会使得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可以大量进行“寻租”活动,导致权力与利益进行交换,造成行政权力廉洁性丧失,政府公信力严重受损。行政机关所设定的行政强制条件必须与其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正当的内在关联,防止行政机关利用其优势地位,将其职责作商业化的使用。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威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1)收支两条线(第49条、第60条)第四十九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2)不得使用、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第26条)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3)不得收取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费第26条第三款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五)权利救济原则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行政救济法律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权国家机关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1.陈述权、申辩权。2.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3.申请国家赔偿。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事实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不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三、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第10、11条)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2.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3.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得作出扩大规定。行政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1)尚未制定法律,而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扣押财物,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涉及公民住宅和通信自由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2)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法律保留事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关于强行进入住宅行政机关进入住宅检查需要有法律规定。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事诉讼法第109条、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可以进入住宅检查。(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第13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理解: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立法例子:国务院颁布的《价格管理条例》第31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分别规定了物价检查机构和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有“划拨”银行存款的权力,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也与《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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