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薪酬管理 > 西方政治思想史 第六讲 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之2洛克
第六讲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之洛克的政治思想第三节洛克的政治思想JohnLocke,1632-1704•他的天才主要标志既不是学识渊博,也不是逻辑缜密,而是集中了无以伦比的常识,他借助于这些常识把过去经验产生的关于哲学、政治、伦理和教育的主要认识集中起来,纳入他这一代更为开明的思想之中。他把这些道理简明、朴实而有说服力的语言传给十八世纪,成为英国和欧洲大陆往后政治哲学赖以发展的渊源。——萨拜因本讲参考书目•洛克:《政府论》(上、下),商务印书馆,1997;•洛克:《论宗教宽容》,商务印书馆,1982;•洛克:《教育片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三联书店,2007;•塔利:《语境中的洛克》,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汤姆:《洛克》,中华书局,2002;•石元康:“洛克的产权理论”,见《从中国文化到现代性》,三联书店,2000。一、生平与著作•大背景:英国内战与光荣革命•1652年,牛津大学学习医学;•1660年,任教于牛津大学;•1667年,成为沙夫茨伯里伯爵秘书、医学顾问和家庭教师;•1684-1689年,逃往荷兰;•1704年去世。•《人类理解论》、《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基督教的合理性》、《论宗教宽容》、《政府论》。思想特点•发扬近代自由与宪政传统;•诉诸理性为政治理念之根基;•美法革命的理论资源。清理政治思想•批判保皇派的君权神授和父权论;•倡导政教分离;•系统阐释信仰自由;•反思霍布斯的绝对主义的君主专制。牛津大学基督教会学院二、主要思想•(一)自然权利学说•自然状态是“自由”状态;•天赋人权(每个人生来就有三种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财产权是最基本的自然权利;•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权的捍卫1.财产权理论的两个前提–世界是上帝给全人类的馈赠(共同所有)–上帝旨在让大家享受这个世界(生存权)2.私有财产权的产生:劳动产权论3.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损坏条件(spoilageproviso)–足够条件(sufficiencyproviso)4.货币的出现与洛克的条件–财富的积累借助货币来实现,不违背条件一;–财富无限制积累违背了条件二,洛克未直接处理。•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政府论》,下篇,第19页)•一个人基于他的劳动把土地划归私用,并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因为一英亩被圈用和耕种的土地所生产的供应人类生活的产品,比一英亩同样肥沃而共有人任其荒芜不治的土地(说得特别保守些)要多收获十倍。所以那个圈用土地的人从十英亩土地上所得到的生活必需品,比从一百英亩放任不治的土地所得到的更要丰富,真可以说是他给了人类九十英亩土地;因为他的劳动现在从十英亩土地上供应了至少相等于从一百英亩土地上所生产的产品。(《政府论》,下篇,p.25)洛克财产权理论存在的问题•从两个前提只能推出对基本生活资料的私人所有权,推不出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劳动产权论只能证明对劳动所创造或增加的部分的所有权,而不能证明对劳动对象本身的所有权;•何谓劳动?怎么样才算施加了自己的劳动?•“足够条件”无法满足。(二)社会契约论1.自然状态的特点–自然法处于支配地位;–个人享有自然权利。2.自然状态的缺点–缺乏法律;–缺乏司法者;–缺乏执法者。•虽然他在自然状态中享有这样一种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经常会受到他人的侵犯。……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而且没有保障。这就使他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充满着恐惧和经常性危险的状况。(《政府论》,下篇,p.77)3.政治社会的建立4.值得注意的问题:–订约者只交出部分权利;–订约者原本没有任意伤害他人的权利;–被授予权力者也是订约者;–订约必须经过亲自的同意;–社会产生于契约,政府产生于委托(trust)。政治义务理论订约者的政治义务•亲自的同意;•多数的同意。订约者之后代的政治义务:明示的同意(expressconsent)与默示的同意(tacitconsent)•二者的表达方式不同;•二者的约束力不同;•前者与公民相联系,后者与侨民和居民(denison)相联系。公民服从的限度。•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政府论》,下篇,p.59)•当某些人基于每个人的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时,他们就因此把这个共同体形成一个整体……而它作为一个整体又必须朝着一个方向行动,所以它必然应该朝着较大的力量把它推向的方向行动,这个较大的力量就是多数人的同意。(同上,p.60)•在一个人根本没有表达出同意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认为他已经同意,从而顺从了政府。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每一个占有或享用了任何政府的任何一部分领地的人都因此而给出了他的默示同意,从而在他享用期间,有义务像这个政府下的任何人一样服从该政府的法律,无论他占有永远属于他和他子孙的土地,还是仅仅一个星期的寄宿,或者只是在大路上自由的旅行;事实上,每一个身处这个政府领土下的人都给出了默示的同意。(《政府论》,下篇,p.74-75)•既然政府只对土地拥有直接的管辖权,而且只是当它的占有人……居住在这块土地上和享用它的时候,才及于他本人,那么任何人由于这种享用而承担的服从政府的义务,就和这种享用共始终。(《政府论》,下篇,p.75)•然而,一个人一旦通过真实的协议和任何明确的声明同意了加入任何国家,他就永远有义务而且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成为它的臣民,并且要始终不可改变地做它的臣民,绝对不能再回到自然状态的自由中去,除非他所属的政府遭受任何灾难而开始解体,或某些公共行为使他不能再继续成为国家的一个成员。(p.75-76)•社会始终保留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使是他们的立法者们的攻击和谋算。(《政府论》,下篇,p.92)•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越权使用强力,常常使使用强力的人处于战争状态而成为侵略者,因而必须把他当作侵略者来对待。(同上,p.95)洛克政治义务理论的意义和影响•保证了个人的自由;•排除了暴力政府和家长制政府的合法性;•基于守诺义务,有说服力;•在思想上,同意理论成为了主流;在制度上,是民主制度的基础;在历史上,影响了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对洛克政治义务理论的疑问(1)多数规则的问题•当某些人基于每个人的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时,他们就因此把这个共同体形成一个整体……而它作为一个整体又必须朝着一个方向行动,所以它必然应该朝着较大的力量把它推向的方向行动,这个较大的力量就是多数人的同意。(《政府论》,下篇,p.60)•为什么要朝着较大力量的方向行动?•为什么较大力量在多数人手里?•多数派就正确吗?(2)明示同意与默示同意的问题•二者为何效力不同?•谁愿意作出明示的同意?•默示的同意是真正的同意吗?–在一个人根本没有表达出同意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认为他已经同意,从而顺从了政府。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每一个占有或享用了任何政府的任何一部分领地的人都因此而给出了他的默示同意,从而在他享用期间,有义务像这个政府下的任何人一样服从该政府的法律,无论他占有永远属于他和他子孙的土地,还是仅仅一个星期的寄宿,或者只是在大路上自由的旅行;事实上,每一个身处这个政府领土下的人都给出了默示的同意。(《政府论》,下篇,第74-75页)•对于一个贫困的、不懂外语和外国风俗、靠着自己所得的微薄工资度日的农民或工匠,我们能够认真地说他对于是否离开自己的国家具有选择的自由吗?如果能够这样说的话,那么,对于一个睡梦中被人搬到船上、若要离船则只有跳海淹死的人,我们也可以同样宣称他继续留在船上就表示他自愿地同意接受船主的统治。(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商务印书馆,1993,p.126-127)(三)政府起源与目的•政府由契约产生;(人民在订立契约时,只把裁判权交给了国家-守夜人)•政府权力的工具性;•政府最重大的目的是保护财产。(四)法治与分权•必须依法行政;•约束和限制政府权力;•依靠分权来实现法治;•政府专制的产生和结果。1.法治思想•不得任意侵犯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不得以临时的专断性法律进行统治;•必须由有资格的专门法官进行审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必须得以执行。•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政府论》,下篇,第88页)•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政府论》,下篇,第59页)•因为法律不是为了法律自身而被制定的,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成为社会的约束,使国家的各部分各得其所,各尽其所应尽的职能,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政府论》,下篇,p.1322.分权思想(1)三种国家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2)三种权力的关系–立法权——国会;–执行权、对外权——君主;–立法权高于执行权和对外权。人民革命的权利•如果政府违背了社会契约,人民有权反抗。–“滥用职权并违反对他的委托而施强力于人民,这是与人民为敌……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待强力”。•有人反对人民革命权利,认为会引起内乱,破坏秩序、安宁。–洛克:这种战争状态是实行暴政的统治者造成的,他们才是“罪加一等的叛乱者”责任在他们不在于反抗的人民。如果因为害怕引起内战而反对人民反抗暴政,这就等于怕引起纷乱和流血而不许老实人反抗强盗和海贼。这样的和平只是“为了强盗和压迫者的利益而维持的和平”。是“羔羊不加抵抗地让凶狠的狼来咬断它的喉咙的和平”。所以,宁要战争,也不要这样屈辱的和平。思考霍布斯与洛克思想的异同点?•相同点时代背景、国家起源、自然法、自然权利等。•不同点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论、主权学说、政体理论、政府目的、法治观念、分权主张、革命权问题、哲学立场等。•弥尔顿(1608-1674)•哈林顿(1611-1677)
本文标题:西方政治思想史 第六讲 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之2洛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4651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