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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煤监西局发〔2012〕87号转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煤矿企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扎实推进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水平的提高,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总结山东煤矿历年开展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原评估办法做出了重大调整和完善,制定了《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试行)。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辖区煤矿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文件-2-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试行),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掌握新的评估标准.二、各煤矿企业要根据山东煤监局制定的新的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评估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对照20个评估内容,积极开展自查自评,不断提高和完善本单位的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水平。三、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工作,并以此次评估工作为契机,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积极整改。做好迎接山东煤监局组织的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评估的相关工作附件:鲁煤监安监〔2012〕137号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主题词:转发煤矿安全职业卫生评估办法通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2012年7月12日印发-1-鲁煤监安监〔2012〕137号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扎实推进我省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水平的稳步提高,根据新颁布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等法规的要求,在总结山东煤矿历年开展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原评估办法做出了重大调整和完善,制定了《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6月-2-25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一、2012年度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现场评估工作,委托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承担。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要制定现场评估方案和月度工作计划。评估方案要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月度工作计划要征求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现场评估工作从7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评估结果和评估工作总结12月上旬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三、现场评估应随机挑选作业地点进行评估,加大评估覆盖率,矿井主要生产系统、机房、硐室应全部评估。其中:大中型矿井采、掘工作面和探放水施工作业点覆盖率应不少于60%;45万吨及以下矿井采、掘工作面和探放水施工作业点应全部覆盖。四、本办法由各分局转发至煤矿企业及煤矿监管部门。二○一二年七月四日-3-(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业规范、规定,促进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水平的提高,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依据本办法,对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分析控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要生产系统、安全技术装备(设施)、职业卫生、人的不安全因素(安全管理)等,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方法进行综合评定。第三条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煤矿,生产煤矿每年评估一次。有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扩建等)的生产煤矿,只对非建设区域进行评估。第二章评估方式第五条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工作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实施,现场评估工作委托相关机构(单位)实施。-4-第六条受托开展现场评估的机构(单位)要合理安排现场评估工作,制定现场评估工作方案和月度工作计划。评估方案要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月度工作计划要征求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第七条现场评估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应当场告知煤矿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随时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分局在核实后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进行处理。第八条现场评估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计分:(一)现场评估分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系统、防治瓦斯、综合防尘、防灭火、监测监控系统、防治水、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职业卫生、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标志(包括矿用产品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应急管理、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20个专项,各专项满分100分。专项中小项扣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扣完本小项分数为止。(二)现场评估满分为1000分,各专项按权重系数折算得分(取小数点后一位数),合计得分为现场评估得分。(1)安全生产保障:权重系数为0.5;(2)采煤:权重系数为0.7;(3)掘进:权重系数为0.7;(4)机电:权重系数为0.7;(5)运输:权重系数为0.7;(6)通风系统:权重系数为0.5;-5-(7)防治瓦斯:权重系数为0.5;(8)综合防尘:权重系数为0.5;(9)防灭火:权重系数为0.5;(10)监测监控系统:权重系数为0.5;(11)防治水:权重系数为1.0;(12)压风自救系统:权重系数为0.2;(13)供水施救系统:权重系数为0.2;(14)职业卫生:权重系数为0.7;(15)紧急避险系统:权重系数为0.5;(16)安全标志:权重系数为0.5;(17)安全培训:权重系数为0.2;(18)应急管理:权重系数为0.2;(19)人员定位系统:权重系数为0.2;(20)通信联络系统:权重系数为0.5。(三)缺项时,折算计算得分:1.按规定可以不设紧急避险系统时,按下列公式折算计算现场评估得分:现场评估得分=1000÷950×其他专项合计得分;2.专项中有缺小项的,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专项评估得分=100÷(100-缺项分数)×其他小项合计得分。-6-第九条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日常安全监察情况,针对下列情况,在现场评估分的基础上扣除相应分数(同一事由按分值高的条款扣分)后,即为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年度得分。(一)发生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100分;重伤事故,每人扣30分;(二)病亡事故及时报告,经事故调查组确认为工作岗位病亡的,每人扣50分;(三)举报经查实为重伤或工作岗位病亡的每人扣100分;查实为生产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200分;(四)提供虚假情况、资料;重要资料(包括矿界、作业地点数量、重要数据等)与实际不符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次扣100分。第三章评估等级划分第十条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900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90分(含)。B级为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800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80分(含)。C级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700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70分(含)。-7-D级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70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不合法有效。3.超层越界开采;未按规定留设足够的安全隔离煤柱或未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第十一条根据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结论,实行分类处理:(一)对A级矿井颁发“**年度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A级矿井”标牌,授予矿长当年“安全生产优秀矿长”荣誉证书。(二)对C、D级矿井,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申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类奖项资格。第十二条对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结论,按煤矿企业隶属关系,分别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企业集团,并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上公布。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8-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发的《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的通知》(鲁煤安监发〔2011〕11号)同时废止。附件:《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表》(表一~表二十)-9-附件表一单位:评估时间:年月日评估人员:序号评估内容标准分评分办法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下列内容。a)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b)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c)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d)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e)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f)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g)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h)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i)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2.分管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或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下列内容。a)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b)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c)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d)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下列内容。a)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b)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要将企业、部门或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15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每缺一项岗位责任制的,扣5分。内容不全扣2分。-10-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满足下列规定:a)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b)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严格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可操作;c)对违反制度的各种行为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d)所引用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和时间明确,表述规范,条款清晰,能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e)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明确安全办公会议的召开周期、内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安全办公会议必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应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4.安全奖惩制度。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明确奖罚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明确安全投入资金渠道。资金使用于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及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6.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要确定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审批级别;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7.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领导成员带班,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据实做好交接。8.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9.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明确检查标准、检查周期、考核评级奖惩办法、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10.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应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隐患;明确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和义务。11.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时限、上报部门、上报内容、应采取的应急措施等。12.入井人员管理。明确入井人员禁止带入井下的物品和检查方法;明确人员入
本文标题: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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