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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法四
四、民事诉讼证据(一)证据的种类(二)当事人举证(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四)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五)证据的质证(六)证据保全(七)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一)证据的种类1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公文书与私文书–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普通文书与特别文书2物证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标志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真实性、可靠性。某个案件审理中的下列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是哪一项?A、合同书,上面有被告的指纹,证明被告曾经接触过该合同书B、被告的日记,通过上面的记载,证明被告和原告曾经签订了购销合同C、录象带,记录了原被告签订合同的全过程D、合同书,通过上面条款,证明被告和原告曾经签订了购销合同3视听资料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贮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大致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脑贮存资料三类。4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法庭上所作的有关案件情况的陈述。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的“两重性”,即真实性与虚假性并存。6鉴定结论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民事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性意见。7勘验笔录勘验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二)当事人举证1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民诉法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2特殊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甲某以乙某亲笔写的借款6000元的借条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某归还所借的6000元。在诉讼过程中,乙某提出该6000元系甲某赠与自己的钱,不应当负返还责任。对此主张应当由()负举证责任。A原告甲某B被告乙某C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D人民法院3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自认)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4无需举证的事实(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5境外证据的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6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形式要求(1)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2)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3)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1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证据若干规定》第15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2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证据若干规定》第16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据若干规定》第1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3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第二十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四)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1举证时限及其效力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2举证期限的延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3证据交换的期限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4当事人可以当庭上提出的新证据及其要求(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五)证据的质证1质证的效力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对各类证据质证的基本要求(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2)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六)证据保全1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的情形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2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并提供相应的担保。3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方法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七)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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