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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教案第一部分律师制度第一章律师制度概述一、教学时间:0.5课时二、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律师的概念与特征;理解律师的性质与职能;了解律师法的基本机构与作用;了解律师法学的体系、内容及研究方法。三、教学重点与难点:1、教学重点:律师的概念与特征;律师的性质与职能2、教学难点:律师的性质四、教学方法:讲授教学法五、教学手段:多媒体课件;律师视点视频六、引入方法:案例引入七: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律师一、律师的概念与特征(一)律师的概念: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二)律师的特征:1、专业性。在任何一个国家,成为律师都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条件,通常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具有法律专业知识。2、服务性。律师的天职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而且这种服务一般来说是有偿的。3、受托性。律师的业务来自当事人的委托,而不是基于权力。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委托,律师的法律服务便无从谈起;而不开展业务活动,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也就无法行使。4、公正性。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以自己的法律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由于律师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因此,人们自然而然地认为律师的意见是公正的,此其一。其二,由于律师是为一方当事人服务,因而只能做到公正,而不可能做到公平。如果律师能够做到公平的话,则对方当事人便无需聘请律师了。其三,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除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还必须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也说明,律师的活动应当具有社会正义性。二、律师的性质与职能(一)律师的性质1、国家法律工作者说2、社会法律工作者说3、自由职业者说4、律师性质的合理定位(二)律师的职能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维护法律正确实施3、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第二节律师法一、律师法的概念律师法是国家制定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律师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律师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狭义律师法:1996年制定、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法典。(二)广义律师法:1、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行政法规。2、国家律师管理机关制定的有关律师工作的管理办法。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本地律师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二、律师法的调整对象1、确定律师、律师执业机构、律师行业组织和律师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2、调整律师、律师执业机构、律师行业组织和律师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3、调整律师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4、调整律师在业务括动中与有关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关系。三、律师法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师法的地位律师法是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法律,因此属于一般法律,其地位低于基本法律而高于行政法规。律师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律师的组织法和保障法,它与其他部门法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从而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二)律师法的作用1、有利于律师制度的完善。2、有利于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3、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4、有利于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第三节律师法学一、律师法学的概念和任务(一)概念:律师法学是一门以律师法及其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二)任务:1、研究律师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规定。2、研究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3、研究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程序和技巧。4、研究律师法实施的环境和条件。二、律师法学的体系建立在实现上述任务的基础上,律师法学的体系应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研究和论述律师的基本问题以及基本制度,包括律师的概念和特征、律师的性质和职能、律师制度的沿革和比较、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律师素质、律师管理体制、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职业道德、法律援助制度、律师法律责任等;第二部分研究和论述律师实务问题,包括律师业务与律师收费、刑事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申诉代理、仲裁代理、担任法律顾问、司巨诉讼法律事务、法律咨询与代书等。三、律师法学的研究方法1、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2、综合运用的方法3、比较研究的方法4、加强表达和写作训练的方法※本章小结:本章对律师、律师法和律师法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介绍,重点部分在于律师的有关理论。※本章关键名词:律师;律师法;律师法学※本章主要理论:律师的性质与职能;律师法的地位与作用;律师法学的体系与研究方法※本章要点:律师的性质;律师法的作用※本章思考题:1、律师的概念与特征2、律师的性质与职能3、我国律师法的立法概况4、律师法的地位和作用5、律师法学的任务第二章律师制度的沿革与比较一、教学时间:0.5课时二、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了解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了解中外律师制度的区别。三、教学重点与难点:1、教学重点: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2、教学难点:律师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动力四、教学方法:讲授教学法五、教学手段:多媒体课件六、引入方法:讲授引入七: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外国律师制度的沿革一、外国律师制度的起源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那时在诉讼中就曾出现过“辩护士”、“保证人”,并逐步发展为律师。二、欧洲封建社会律师制度的存续这一时期,封建等级制度森严,罪行擅断主义盛行;以刑讯逼供为主要特征的纠问式诉讼代替了弹劾式诉讼;国王与教会的权力斗争导致世俗法院与宗教法院长期并存,诉讼活动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这一切使律师的作用变得极为有限。三、资本主义律师制度的建立资本主义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李尔本、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在政治方面提出“民主”、“自由”、“平等”、“博爱”、“天赋人权”等反对封建专制的口号,同时针对封建司法专横制度,提出了“罪刑相等”、“无罪推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主张用辩论式诉讼代替纠问式诉讼,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护,也有权聘请律师或其他人为其辩护。这一切为形成辩论式诉讼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础。四、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创立第二节我国律师制度的沿革一、我国古代的律师代理现象我国古代没有关于律师的记载,也没有律师的称谓,因而也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但在我国古代曾先后出现过辩护士、讼师和代理人,他们类似于今天的律师。在我国古代,虽然先后出现过辩护士、讼师和代理人,但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律师。特别是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封建统治者实行专制统治,采用纠问式的审判程序和刑讯逼供的野蛮方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被剥夺殆尽,因此不可能产生真正的辩护、代理制度,从而也谈不上有律师制度。二、近代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存续三、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第三节现代各国律师制度的比较一、律师分类的比较1、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其律师一般都有大小之分。2、美国的律师分为私人律师和公职律师。3、大多数国家未对律师进行分类。二、律师执业条件的比较1、学历条件2、实习条件3、资格考试4、品行条件5、年龄条件三、律师业务比较1、律师的传统业务仍占重要地位。2、律师的经济法律事务迅速扩大。3、律师业务分工越来越细。4、律师业务的国际化趋势月益明显。四、律师管理制度的比较西方国家:行业自治管理中国:行政管理与行业自治相结合的体制五、律师作用的比较1、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显著。2、在政治活动中的影响越来越大3、对立法、司法工作及其他社会工作也产生较大影响。六、律师报酬及惩戒比较※本章小结:本章对律师产生和发展历程以及各国律师现状的进行了介绍,重点在于了解律师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发展情况及原因,了解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过程及特点。※本章关键名词:律师产生和发展;律师执业比较※本章主要理论:律师的产生与发展动力理论※本章要点:律师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本章思考题:1、律师制度在古罗马产生的原因2、欧洲中世纪律师制度衰落的原因3、资本主义国家律师制度发达的根源4、中国律师制度的主要问题5、中国律师制度的特点第三章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一、教学时间:0.5课时二、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并掌握律师执业的几项基本原则。三、教学重点与难点:1、教学重点:律师执业原则的内容2、教学难点:律师执业原则的确立四、教学方法:讲授教学法五、教学手段:多媒体课件六、引入方法:讲授引入七: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遵守宪法和法律原则一、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5条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律师法第3条第l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二、该原则的内容和意义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具有“公民”和“律师”的双重身份。作为公民,律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以及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拥护宪法与遵守宪法是密不可分的,即遵守宪法是拥护宪法的具体表现,拥护宪法则是遵守宪法的本质要求。律师在领取执业证书之前要拥护宪法,在领取执业证书之后的执业活动中,更要认真遵守宪法和法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反映律师的职业特点,实现法律所赋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历史使命。第二节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原则一、该原则的法律依据与其他任何行业一样,律师行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本行业独有的职业道德,并制定了自己的执业纪律,这也是律师在执业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因此,我国律师法第3条第1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该原则的内容和意义所谓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的总称。它通常被归纳为简明的宣言或戒律文字,具有原则性、抽象性和概括性,如忠于法律、不畏权势、维护正义、从业清廉、热心服务、注重信誉等,它由律师自觉地加以遵守,如有违反,首先要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所谓律师执业纪律,则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这种行为规则以律师职业道德为依据,是律师职业道德得以具体体现的载体,它通常明订于《律师事务所章程》、《律师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由具体明确的义务性或禁止性条款加以规定。律师违反执业纪律的,要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第三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一、该原则的法律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的公安司法机关和所有法律工作者处理一切法律向题都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把它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我国律师法第3条第2款也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该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所谓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律师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都要实事求是,忠实于事实真相。这就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查阅案卷,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事物的本来面目,弄清事实和情节,并以此作为根据来处理各种法律问题、诉讼问题或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意见。对于律师来说,只能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绝不允许违背事实、不顾事实甚至歪曲事实真相去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当然,由律师职业的特点所决定,对于有的律师业务如法律咨询和代书等,律师只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即可办理,并不要求律师通过调查研究,完全查明事实真相后才能解答或代书旷另外,律师在现场被破坏、证据灭失等特定情况下旷还可以“没有一定事实”为事实,以该事实为根据,指出有关证据不充分、不确实之处,进而论证某事实或某案件尚无法认定。这是以事实为根据的特例,也是律师进行反驳的一种有效手段。所谓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律师在各项业务活动中,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忠实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正确地运用法律来处理问题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对于律师来讲,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既要严格适用法律条文,又要尊重立法原意,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和崇高目标,绝不允许随心所欲,规避法律,曲解法律,甚至公然违反法律,破坏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当然,如果在执业活动中遇到法律规定尚不完备的情况;律师应当根据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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