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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煤矿建设四个文件汇编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二○一一年四月三日2目录晋煤办基发〔2010〕865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1晋煤办基发【2010】300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委局(特急发改能源[2010]70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9(晋政办发〔2009〕172号)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15晋政办发〔2010〕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221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办基发〔2010〕865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7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发电[2010]5号)文件以及7月20日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遏制煤矿建设期间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择优选2择施工队伍(一)煤矿企业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严格施工队伍准入门槛。严禁“三证”(营业执照、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全、资质不符合项目建设要求以及施工装备不符合安全施工的施工队伍在山西省境内承揽煤矿建设任务。(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揽煤矿建设工程,严禁越级和超越施工能力承包工程,严禁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严禁以挂靠形式承揽施工任务。一经查出,将按照相关规定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并清退出山西省煤矿建设市场,同时通报全省,三年内不得在山西省境内承包煤矿建设工程。(三)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资质,或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二、切实加强对煤矿施工单位的资质备案及中标施工项目的备案管理(四)拟在山西省境内承揽煤矿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参加煤矿建设项目投标前到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进行施工资质备案(备案内容见附表1),省煤炭厅基本建设局将在山西煤炭信息网()和中煤基建网()上公布备案的施工企业及其资质。全省煤炭建设项目只能在已备案的施工单位中选择施工队伍。没有通过资质3备案的施工单位,不得在山西省境内参加项目投标,不能承揽煤矿建设工程。(五)施工单位的资质备案实行一年一备。在年初或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件年检后及时到省煤炭厅基建局登记备案。施工单位资质备案后,若企业法人、安全主管、总工程师、施工资质等级等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变更备案。(六)建设项目实行一项目一备案制。施工单位中标后,应持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进场施工人员与备案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花名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以及施工人员培训证明、中标项目班子成员名单等文件(提供以上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填写备案登记表(附表2)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到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进行项目备案。没有进行项目备案的项目不得开工。施工队伍不得进行施工未进行施工企业资质备案的单位不得进行项目备案登记。本通知下发前已通过项目备案且正在进行建设施工的施工单位可继续施工,但应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资质备案,与本文件不符的应整改并备案。(七)施工单位完成某项目施工任务后,应由建设单位(矿井)出具安全、质量等鉴定证明文件,明确记载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同时加注市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意见(附表3)。为下一工程投标提供参考。三、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集团公司要认真对煤矿建设工程和施工单位4进行安全监督(八)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炭集团公司要制定对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实施跟踪检查监督的制度,加强对辖区内煤矿建设工程和煤矿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九)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煤矿建设和施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法规、规定、技术标准及安全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建设和施工单位矿山救护、劳动用工、安全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劳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建设和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作业责任制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建设和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监督检查建设和施工单位重伤、死亡事故、二类以上的机电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职工的安全行为;监督检查建设和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四、煤矿建设单位要全面承担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职责(十)煤矿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承担建设方安全管理的责任,特别要做好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工作,应协助施工单位做好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与安全监测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十一)煤矿建设单位要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安全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负责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对所属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安全工作负责;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和安全施工的日常5管理;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对承包的建设工程是否有非法违法转包行为。(十二)煤矿建设单位必须制定有关保证煤矿安全施工的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安全例会、安全检查、领导干部入井和值班、事故隐患排查、安全资金和物品的管理等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要确保煤矿建设按设计的施工工期和合理的工程造价进行建设。(十三)煤矿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及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可靠。(十四)煤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一旦发现施工单位中标后违反合同约定进行非法转包的,应立即予以清退,并及时上报上级煤炭主管部门。被清退的施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进入山西省煤矿建设市场进行各种投标和煤矿建设项目施工。五、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煤矿建设的安全主体责任(十五)施工单位要对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负安全主体责任,要进行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十六)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要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专职安全员等特6种作业人员,安全装备配备齐全,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建立落实班前安全碰头会、安全周(旬)例会、安全绩效考核奖罚和安全检查等制度,严格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作业规程以及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度,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岗,接受煤炭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十七)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施工人员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其中新工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低于一个月,施工现场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及特殊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队伍入场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进行不得低于一周的入场安全培训教育;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以及煤炭集团公司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管,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知识的人员上岗。(十八)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实行现场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对安全施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强化对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十九)施工单位在煤矿建设期间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9号令)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8号令)等有关规定规范施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实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7(二十)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应在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科学组织,井筒施工完成后,要首先施工井底车场、中央水泵房、水仓、中央变电所、回风大巷等主要硐室工程,形成永久和安全可靠的通风、供电、排水、压风、通讯等主要系统,上述系统未建成前,不得进入后续工程施工。(二十一)建设单位要协助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区域的通风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稳定可靠。高瓦斯矿井的施工要严格落实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掘平衡的技术措施,确保抽掘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施工必须严格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及揭煤前的防突措施,瓦斯抽放系统要在揭煤前投入使用。(二十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全面做好矿井施工期间防治水工作。要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加强掘进面淋水、渗水、涌水等突水征兆观测预报工作,若发现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人;建立健全严格的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开拓掘进作业;未经专业探水队伍按规定标准进行探放水的,任何人不得安排掘进作业。(二十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矿井施工期间井上下防灭火综合措施。加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配齐并正确安设瓦斯、CO、温度等传感器,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安全运行。加强井下电缆和带式输送机等机电设备的防火防爆管理工作,电缆、机电等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皮带、风筒等不符合8规定的电气设备和材料,做好施工区域内的防灭火工作。(二十四)建设单位要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期间是否使用具有“MA”标志的施工设备,是否有检测合格证明,安全保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运行可靠。(二十五)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配备必须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管理人员和全体从业人员应加强安全应急意识,熟知应急知识及避灾路线,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一旦发现瓦斯、水、火、顶板等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征兆,必须立即停工迅速撤出人员,做到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煤炭工业厅此前下发的此类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1、山西煤炭建设施工企业资质备案登记表.doc2、山西煤炭建设施工企业中标项目备案登记表.doc3、施工企业备案登记证明表.doc(以上表格可在“中煤基建网”下载)9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办基发【2010】300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委局(特急发改能源[2010]70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特急发改能源[2010]70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结合我省煤矿建设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必须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和建设安全监管体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8号)规定,为了适应新变化、新需要,确保建设工作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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