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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兴安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标准》(建办市﹝2011﹞38号),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不良行为(以下简称不良行为)是指兴安盟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试验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行为。相关人员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试验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勘察设计人员、建造师、质检员、施工员、资料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室主任、试验员等。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称认定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的认定、统计工作。第二章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管理第四条不良行为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级别。第五条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为从第一个不良行为认定算起满二年。在记录有效期内,C类不良行为记录累计三次,按B类不良行为记录,B类不良行为记录累计三次,按A类不良行为记录。第六条不良行为的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认定部门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一份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只记录一个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二)一次违法、违规事件中,当事人在某一类行业管理方面有多个不良行为的,只认定其情节最严重的不良行为。(三)一次违法、违规事件中,不良行为涉及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对单位和相关人员分别作出同一级别不良行为认定。第八条不良行为的认定,必须由两人及以上执法人员依据下列文书认定:(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签发的合法的行政执法文书;(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各类通报。不良行为的认定,认定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涉及重大问题上报局长办公会决定。第九条《兴安盟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可采用直接或公告送达方式。第十条直接送达不能少于两人,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辩。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者书面申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答复当事人。不良行为认定确有错误的,由认定部门予以纠正。当事人5个工作日内未申辩的,执法人员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兴安盟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第十一条在不良行为认定后,盟级认定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认定书》报送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办公室和工程管理科、建筑市场执法支队、建筑业管理科、房地产管理科等相关联动科室,按规定进行公示;旗县市认定部门2个工作日内上报旗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办公室和相关联动科室,按规定进行公示。旗县市认定部门按月将不良行为记录汇总并报盟级认定部门存档。第十二条对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的同时,还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相应处罚。第三章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A类不良行为记录:(一)《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行为代码为A1-1-07、A1-3-07、H1-3-06的;(二)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产生重大损失的;(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隐瞒不报的;(四)因监理单位失职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五)在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不组织协调各单位处理用户投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七)其它违反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B类不良行为记录:一、建设单位(一)《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行为代码为A1-1-05、A1-1-06、A1-3-01、A1-3-02、A1-3-03、A1-3-05、A1-3-06的行为;(二)未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未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三)未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四)未组织落实使用功能重要部位或工序的样板引路制度,或在门窗安装、外墙保温和安装工程等样板间(件、墙)施工完成后,未组织验收并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即开始实施的。二、勘察、设计单位(一)《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行为代码为B1-3-05、C1-3-03的行为;(二)设计单位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擅自修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内容的。三、施工单位(一)《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行为代码为D1-3-01、D1-3-02、D1-3-03、D1-3-05的行为;(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三)违反相关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四)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进行返修的;(五)未落实使用功能重要部位或工序的样板引路制度,或门窗安装、外墙保温和安装工程等施工质量低于样板间(件、墙)标准的。四、监理单位(一)《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行为代码为E1-3-01、E1-3-02的行为;(二)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时,未及时、有效制止施工单位违规行为,同时未向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三)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使用功能重要部位或工序的样板引路制度;发现门窗安装、外墙保温和安装工程等施工质量低于样板间(件、墙)标准时,未及时纠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五、检测试验单位《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行为代码为H1-1-01、H1-3-03、H1-3-04的行为。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一)串通施工、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及有关人员在混凝土生产、施工、质量检验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造成质量事故的;(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或主要原材料未按照规定进行进场验收、检验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C类不良行为记录:一、建设单位(一)未依法设立项目法人管理机构、未确定项目质量管理责任人或未明确工程质量目标的;(二)未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上岗到位情况进行考核、管理的;(三)未依据以下规定对工程实施阶段的二次设计和设计变更进行管理的:(1)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结构变更,未联系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合格即开始实施的;(2)对二次设计的幕墙、钢结构工程,未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二次设计文件未经原设计单位进行签认并报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即开始实施的;(3)对涉及使用功能变动的装修工程或者安装工程,未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即开始实施的。(四)未组织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的。二、勘察、设计单位(一)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管理不严格;不及时进行设计变更修改、技术洽商签发的;(二)勘察、设计单位未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三)异地设计重大建设项目或技术复杂的工程时,设计单位未派驻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作为施工现场设计代表的。三、施工单位(一)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或项目机构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以下要求的:(1)应具备相应资格,人员到位,人证相符,并与中标备案机构人员一致;(2)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建设项目应设置项目技术负责人;(3)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且不大于40000m2(含40000m2)应设二名质检员;40000m2以上每增加20000m2(含20000m2)应增设一名质检员;(4)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每20000m2分别设一名施工员和质检员;(5)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的建设项目,应设置安装专业技术负责人;(6)工程项目结束前,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不得兼职。(二)未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或违反下列要求的:(1)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2)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应到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3)项目负责人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4)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同时要委托相关负责人负责离开时间的日常工作。(三)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的;(四)施工现场未配备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图集、地方强制性施工标准以及施工测量设备和工具;计量设备和工具未按照规定进行检定的;(五)在工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六)不严格执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进场检查验收管理制度,不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有关工程材料检测管理的标准、规范和规定,未做好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检工作的;(七)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的;(八)不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等质量管理制度的。未经监理单位组织验收,或重要部位未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私自将施工部位进行隐蔽的;(十)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质量、数量进行验收的;(十一)预拌混凝土拌合物在浇筑过程中加水,或未在混凝土初凝前浇筑完毕的;(十二)将在施工现场浇筑过程中洒落的混凝土用于结构构件的;(十三)在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主体分部工程、竣工验收等重要阶段性验收时,企业技术负责人未提前组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检查合格,即申请组织验收的。四、监理单位(一)未落实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制。选派进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专业不对口或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监理机构人证不相符,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以下具体要求的:(1)工程项目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为专职;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小于40000m2应设二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40000m2以上每增加20000m2(含20000m2)应增设一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2)总监理工程师、水电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兼职于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三个建设项目,或兼职于建筑面积不大于40000m2的两个建设项目;(3)总监理工程师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时,不得承担其他项目监理工作;(4)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能撤离施工现场。(三)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编制符合工程实际并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实施细则未明确“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要求的;(四)项目管理机构未配备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图集、地方强制性施工标准及检查测量设备和工具,或检查设备和工具未按照规定进行检定的;(五)未执行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六)未对建筑工程以下部位和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的:(1)土方回填;(2)基础混凝土结构;(3)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4)主体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1、预应力张拉;(6)装配式结构安装;(7)钢结构安装;(8)网架结构安装;(9)墙体节能工程保温板粘贴及抗裂砂浆层施工。(七)未按照规定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工序验收和中间验收;未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技术资料及时签认的;(八)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不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下发监理通知的。五、检测试验
本文标题:不良行为记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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