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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简要介绍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处杜渐2009年5月7日食品安全法简要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施行。《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关于适用范围产品范围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食品进出口行为范围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食品安全法简要介绍关于监管体制高层协调机制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同时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分段监管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于有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食品安全法规定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政府统一负责食品安全法简要介绍关于监管体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关于风险监测和评估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法简要介绍关于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只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等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公布,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提供标准编号自2009年6月1日起,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受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法简要介绍关于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1、对于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未经国务院卫生部门安全性评估通过,准予使用并公告的,不得通过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2、食品生产领域不再发放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生产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许可条件。食品生产卫生规范和条件由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和提供3、对于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部门安全性评估通过后,方可通过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4、未列入允许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不得通过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许可审查注意事项食品安全法简要介绍关于食品检验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由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检验机构设立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检验人制度行政许可法简要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八章八十三条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律和行政法规。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除上述所列情况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许可法简要介绍关于行政许可的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资料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现场审查行政许可法简要介绍关于行政许可的期限受理期限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决定期限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关联期限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多级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证书送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简要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已经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许可目录目录管理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动态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目录效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简要介绍关于许可审查审查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审查方式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核查人员核查人员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核查依据核查人员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简要介绍关于许可审查结果告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产品检验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条件变化(1)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许可机关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2)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纪律规定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简要介绍关于许可期限许可决定期限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以上规定的期限许可有效周期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书换发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简要介绍关于省级发证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这是法规授权,省级可以自己的名义发放许可证
本文标题:两法一条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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