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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一、《婚姻法》概述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三、结婚四、家庭关系五、离婚提纲•1950年•1980年•2001年•2011年一、婚姻法概述1、概念•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2、婚姻法的调整对象•(1)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2)婚姻法既调整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实行计划生育原则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1)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2)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禁止重婚,反对通奸、姘居;取缔卖淫。重婚: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谓姘居,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一方或双方再与第三者同居生活。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1)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平等;•(2)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3)夫妻之间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4)夫妻双方在赡养各方老人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5)父母在抚养和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6)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性;•(7)兄弟姐妹等一切男性和女性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平等。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1、概念三、结婚1)结婚的必备条件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2)结婚的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2、结婚的条件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外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己身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外祖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中国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祖父母(2)法律上:指定传染病(淋病、梅毒、爱滋病、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应暂缓结婚(母婴保护法),重症精神病未治愈的不得结婚,已治愈的,劝其不结婚。重症智力低下者,不得结婚。其他则由卫生部门解释。(1)医学上:重症精神病,严重智力低下者;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3、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取得结婚证后,夫妻关系方正式确立。(以登记为准)结婚登记机关及程序•登记机关:户籍所在的区、县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必带证件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和《结婚登记审查表》、相片•登记必经程序:申请—审查—登记4、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达到法定婚龄的。(1)无效的婚姻(2)可撤销婚姻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意思,受他方或第三人的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消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3)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四、家庭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人格、身份、地位、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财产、相互扶养、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1.夫妻关系: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定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法定个人财产(《婚姻法》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案例分析阿萍和关某是夫妻,已经结婚三年了。去年十月,关某的父亲死亡,没有留下遗嘱,遗产中有一套房。关某的母亲早就去世,关某只有一个妹妹,未婚。现在阿萍和关某因感情不和终日争吵,打算离婚。请问:对于关某的父亲遗留的这套房产阿萍有权分得部分吗?案例分析王女士与李某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夫妻关系恶化。2009年7月,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求与李某解除婚烟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要求分割王女士于今年5月取得的因医疗事故获得的赔偿款十万余元。那么,这十万余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2.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1)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非婚生子女、继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3.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一)方式(二)标准:感情确已经破裂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四)法律后果(三)对特殊主体的保护军婚妇女儿童五、离婚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的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轻率离婚。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1、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的,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夫妻关系即告解除。(一)离婚的方式2、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出准或不准离婚的判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条件。婚姻法作了一些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离婚的标准为了保护现役军人和妇女的权益,婚姻法作出了两项特别规定:1、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确有离婚必要的,应通过部队做好工作,且从严把握。(三)离婚的特别规定2、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终止妊娠(如流产)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如双方矛盾尖锐到会危及一方生命、婴儿生命或女方怀孕、分娩的婴儿系与他人非法性关系所致),不在此限。•1、离婚时的财产处理•2、离婚时债务清偿•3、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4、离婚后的子女抚养•5、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四)离婚的法律后果1、离婚时的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则在离婚时不发生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离婚时须对共同共有财产部分进行分割。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时债务清偿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3、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4、离婚后的子女问题《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我国《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对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完全适用的,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5、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主体只能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且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仅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1)重婚的(2)有配偶者而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案例分析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案例分析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仪式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最后:恭祝大家阖家欢乐、幸福美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要条款解读重要条款解读(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归属问题(二)空头支票(三)婚前仅一方出钱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四)父母买房归属问题(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归属问题•司法解释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解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原则为夫妻共有,但有两个重要例外:(1)孳息。如一方在婚前拥有100万元存款,婚后产生10万元利息,该10万元利息归该一方所有。(2)自然增值。如一方婚前拥有房产并已付清全部房款,该房产婚后产生10万元的增值,则增值的10万元归该一方所有。(二)空头支票•司法解释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86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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