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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主要内容: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与发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五节国际经济法主体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一、国际经济法的有关学说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四、国际经济法的体系一、国际经济法的有关学说(一)狭义说(二)广义说(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换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一)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1.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一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横向的: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的等价有偿关系纵向的:国家对个人和法人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关系2.国家政府之间、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一般而言,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层次:1.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包括合同法、保险法;2.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如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等;3.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包括有关的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等。前两者是国内法规范,后者是国际法规范。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一)主体的普遍性(二)调整对象的广泛性(三)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个人、法人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他们与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关系涉外私人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与个人、法人间,以及个人法人间的经济关系法律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政治、外交、军事、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各国国内冲突规范、国际民商事条约、国际民商事惯例国内经济立法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贸易管制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国际投资法四、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外国投资法海外投资法国际货币制度国际融资及担保跨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国际逃避税及其规制例题下列哪些是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关系?A.甲国达维公司与中国彩虹公司之间的贸易关系B.甲国籍人A与乙国籍人B之间的婚姻关系C.甲国与乙国签定双边税收协定D.中国管理部门对外资企业的管理思考题:试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经济关系的形成和演进二、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际经济关系的形成和演进(一)早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与国际经济关系的初步形成(二)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与国际经济关系的重大发展(三)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众多弱小民族的独立与国际经济关系的本质变化地中海地图二、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三)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经济法的国际法渊源二、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三、其他法律渊源一、国际经济法的国际法渊源(一)国际经济条约(二)国际经济惯例(一)国际经济条约从国际经济条约确立的规范性质来看,国际经济条约可分为:*内容涉及缔约方私人之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经济条约*内容涉及缔约方与缔约方之间,或缔约方与缔约他方之间经济管制法律关系的国际经济条约从国际经济条约缔结主体来看,国际经济条约可分为多边国际经济条约与双边国际经济条约。多边条约又可分为世界性的国际经济条约和区域性的国际经济条约。(二)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从性质上可分为:1.国际公法性质的国际经济惯例(习惯国际经济法)2.一般私法性质的国际经济惯例(国际商务惯例)二、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是指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即各国涉外经济立法。各国涉外经济立法可分为涉外民商事立法和涉外经济管理立法。三、其他法律渊源(一)国际组织决议(二)判例(三)法学学说例题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A.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B.中国交通安全法规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二、公平互利原则三、全球合作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第一,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第二,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第三,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享有国有化的权利。二、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不仅要求形式上的平等,还要求实质上的平等。互利指要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不能为谋求单方利益而无视甚至损害他方利益。公平是互利的前提,互利是公平的结果。三、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在尊重各国主权和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实行国家间的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经济合作,以使各国经济共同发展。第五节国际经济法主体一、一般主体:(一)私人(二)国家(三)国际经济组织二、跨国公司(一)私人1.自然人2.法人1.自然人自然人要具有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首先必须具有一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次还要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2.法人法人要具有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首先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次,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还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二)国家1.国家可以以主权者的身份参与国际经济活动2.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直接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三)国际经济组织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主要的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集团。二、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特征(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三)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四)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一)跨国公司的概念、特征1、《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中的定义2、特征1、《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中的定义跨国公司系指一种企业,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他们分担责任。2、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二)跨国公司的基本结构跨国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只是一个经济实体,不是一个法律实体.其组成部分如下:1、子公司:具有东道国国籍,相对于母公司,它们是独立的法律实体.2、分公司(分支机构):具有总公司的国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3、母公司:具有母国国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三)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即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理论。(四)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1、国家的管制2、国际管制《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第一章结束!
本文标题: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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