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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答题方法与技巧1、案例分析一般考查方式:如何定性,如何处理,如何评价(看待)等。2、做好案例分析应具备的条件:精通党政纪条规,比较重要的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熟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职务侵占、行贿、受贿、挪用资金等错误的违纪构成。3、认真阅读案例材料,抓住关键字眼,把握出题人意图(能清晰知道每个案例考查的知识点),排除干扰,务求定性准确。4、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按照违纪构成四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结合案件材料来论证所定的案件性质即分析过程。这里应注意必须结合材料进行分析,切忌抛开材料空谈。二、违纪构成基本知识(一)定义:违纪构成即违纪行为的构成,是指决定某一行为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违纪行为所必需的主观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要件(客体、客观方面)的有机整体。(二)违纪构成要件1、违纪行为客体。指违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要件。如贪污错误侵犯的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违纪行为客观方面。用以说明违纪行为客体是通过行为人怎样的行为受到的侵害,以及受到何种程度侵害的要件。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如贪污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结果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被非法转移。3、违纪行为主体。即由谁实施的违纪行为。既包括个人(党员、监察对象)也包括单位(党组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如失职、渎职类错误要求违纪主体为特殊主体需具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4、违纪行为主观方面。说明违纪主体在怎样的心理支配下实施危害行为的要件。包括: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三、应掌握的几个主要违纪行为(一)贪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1、贪污的违纪构成:主体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人员;客体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为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主观方面具有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故意。2、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务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资金的财产。(注意: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3)贪污刑事立案金额标准:5000元以上。(4)触犯此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5)贪污共犯问题: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共犯论处,行为人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6)贪污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标准,已实际控制财物的为既遂。(二)职务侵占: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注意:此行为与贪污行为的区别应把握两点:(1)主体不同,贪污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职务侵占是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2)侵犯的对象不同:贪污侵犯的是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财务。(三)私分国有资产: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注意此行为与贪污的区别:要点在于是单位集体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特点是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通常表现为由单位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案或者分发标准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分发给本单位职工。如果是单位的领导或者经营国有资产的少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私分国有资产应定贪污。(四)受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1、这里应注意为他人谋利的问题。(1)在索取财物的场合,不需要以“为他人谋利”为要件。(2)在收受主动送来的财物的场合,需要以“为他人谋利”的条件。(3)是否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关键是是否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后面结合实例分析)2、以受贿论的情形:(1)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2)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此行为专业术语通称为“斡旋受贿”)展开说一下斡旋受贿。斡旋受贿与一般受贿不同点:行为人不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注意斡旋受贿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包括该利益本身不正当或不合法,或利益本身正当但谋取的方式不正当)。(五)挪用公款: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应注意:1、无论是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都必须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前提。2、应掌握哪些情况属于归个人使用:根据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3、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5000元,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以10000元为起点。(六)挪用资金。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注意与挪用公款最主要区别是违纪主体不同。本违纪行为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四、实例分析1、吴某,中共党员,某税务所所长。2006年10月,吴某经人介绍结识了辖区内某公司经理谢某。后吴某作为嘉宾受谢某所在公司邀请参加商业庆典,在活动中,该公司向每位嘉宾赠送了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吴某收下后未登记交公。问:对吴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依据是什么?本案中,谢某向吴某赠送礼品时并无具体的请托事项,亦无证据证实吴某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谢某谋利的事实,因而不能将吴某的行为定性为受贿行为。但吴某作为税务所所长,收取税收征管对象谢某的礼品,应认定为与其公职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职相冲突,因而属于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根据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定的规定》的要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吴某接受谢某赠送的手机后,未按规定登记交公,其行为构成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综合以上分析,吴某的行为已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的违纪行为。2、胡某某,中共党员,杭州市某辖区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系国家工作人员,主持指挥部日常工作)。该指挥部主要任务是负责辖区内的旧城改造,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制订并实施改造区内的前期计划、房屋拆迁、建设、安置、市政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等。1999年春节期间,杭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了到指挥部承接建设工程业务,该公司经理于某某以拜年为名到胡某某家,送给胡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同时表示希望胡今后在该公司承接工程时给予帮助,胡某某推辞了一下后即收下了钱,但对于某某请托的为其承接工程提供帮助一事并未表态。此后,在2000年9月份,该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在指挥部承接了部分工程。但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胡在该公司承接工程时给予帮助。1999年上半年,杭州市某塑钢门窗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在指挥部接了部分工程业务,同年下半年该公司经理周某某到胡某某办公室,以胡某某出国机会多,出国时可以购物为名送给胡美元1000元,并表示希望在工程款的结算时提供方便,胡某某推辞了一下后即收下了钱。但对周某某请托的事项并未表态,也无证据证明此后胡在周请托的事项上提供帮助。请问:胡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简要说明理由。本案中,胡某某利用自己的职务,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虽然收受财物时未作出任何承诺,也无法证明事后他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但这并不影响其行为的本质,其行为仍应当构成受贿。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从胡某某的行为来看,其非法收受请托人所送财物,明显侵犯了职务上的廉洁性。本案中,在明知他人对自己有请托事项的情况下,胡某某仍然收受请托人财物,显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且主观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非常明显,因此,其收受财物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职务上的廉洁性要求。二是从请托人的行为来看,于某某、周某某对胡某某都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即其送财物在于请求胡某某为自己谋取利益。对此,胡某某在收受财物时是明知的,只要收下了这些财物,无论胡某某是否明示或暗示会给予帮助,都可以认为已经默许了这些财物的意义,即可以认定其对请托事项作出了承诺,即承诺要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这种情形下,胡某某的行为显然已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要件,至于胡某某后来实际上是否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并不影响这一认定。三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对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行为也是以受贿来认定的。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综上,胡某某明知于某某、周某某有请托事项仍非法收受他们财物的行为符合受贿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受贿。3、党员张某系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科室的“小金库”。1995年3月,张利用职务之便,陆续将“小金库”内的2400元现金挪用、花光。10月上旬,张某办公室被盗,室内物品被翻乱,但张的办公桌未被撬,财物未少。张上班发现这一情况后,想起自己平时花去的钱款无法偿还,便扭掉办公桌抽屉锁,伪造了被盗现场,谎报2400元被盗。三天后,盗窃分子被抓获,交待了盗窃经过,张某伪造现场、谎报案情的假象被揭露,挪用公款后花光的事实被查清。讨论此案时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挪用公款错误;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贪污未遂;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定贪污错误。你的意见如何,简要说明理由。答案:张某的错误应定贪污错误。理由:张某利用职务之便私用现金2400元,在账面上仍存在着这笔公款,尚属挪用公款性质,但后来张某借办公室被盗,伪造现场,谎报2400元被盗,这说明张某的主观故意就不仅是侵犯公款的使用权、收益权,而是公款的所有权。实际上张某已完成了贪污的全过程。4、某甲因贪污罪在2000年5月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某甲被判处刑罚以后,其所在的党组织因某甲具有严重违法犯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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