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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22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破坏公用工具、公用设施的犯罪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破坏公用工具、公用设施的犯罪犯罪对象问题1、公用工具、设施的范围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2、犯罪对象的状态问题必须是“正在使用(包括投入使用)中”的公共工具、公用设施。正在使用中:一般以“交付使用”为标准,即已经交付使用部门随时待用或正在行使、运用中。一、破坏交通工具罪(一)定义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本罪的构成特征1、本罪的客体为交通运输安全。应该注意的问题对象:火车、汽车(包括大型拖拉机)、电车、船只、航空器。非本罪对象: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马车等非机动交通工具。交通工具何时关涉公共安全(1)正在行使(飞行)中(2)已经交付、随时使用(3)不需要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破坏停放在修理厂的等待修理的汽车,如何定性?交付检修的汽车刹车系统并无故障,汽车检修人员首先破坏刹车系统,然后只检修其他部件,再交付使用的,如何定性?2、本罪的客观方面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是指对交通工具进行整体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坏。是否具有倾覆、毁坏危险的判断判断是否具有倾覆、毁坏危险,主要看:1、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2、破坏的方法及部位。3、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三)本罪的认定1、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法规竞合2、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想象竞合破坏电力设备与盗窃:想象竞合1、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定盗窃罪。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4、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司法解释案例被告人王某,在某车站区间,盗剪正在使用的铁路行车专用通讯线4次,共计2800米,致使铁路通讯中断9小时2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161.61元。问:王某行为如何定性?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二)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客体,为社会的公共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所谓“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为长期有计划地进行恐怖活动而建立的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集团。包括国内恐怖组织和国际恐怖组织。“参加”,是指明知恐怖组织的性质,而仍加入的行为。包括积极参加和一般参加两种形式。(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认定1.本罪与一般犯罪组织(集团)的界限2.行为人实施组织、领导、参加行为之一的,成立本罪,是否开始实施恐怖活动不影响本罪成立。3.实施本罪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法定的数罪并罚)[例题](1998年试卷二第62题)魏某受恐怖活动组织的指派潜入大陆进行恐怖活动,先后杀害3人,绑架1人。魏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A.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B.故意杀人罪C.绑架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答案]ABC二、劫持航空器罪(一)定义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本罪的客体,为航空运输的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航空器,主要是指飞机,与航空器所属国籍无关。关于航空器是否仅限于“民用航空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国际犯罪)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正在使用中”是指航空器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某一次飞行而进行航空器飞行前准备时起,到任何降落后24小时止;在任何情况下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期间都属于使用期间;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到打开任何一扇机舱门以卸载时止,均应被认为在飞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责任以前,均应被视为仍在飞行中。(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所谓“劫持”,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航空器驾驶、操作人员服从自己的意志,或者由其亲自驾驶、控制航空器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三)本罪的认定1、注意区分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犯罪目的和手段不同)2、区分本罪与第123条规定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四)本罪的刑事责任1、绝对死刑条款2、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劫持航空器过程中杀死、严重伤害被害人的定性某公安派出所所长苟某,乘中国民航飞机外出执行任务,将一支“六四”手枪和50发子弹及警用匕首放在公文包中,托熟人避开安检带上飞机。飞行中,苟某与邻座杜某在闲聊中发生激烈争吵、互相扭打,苟某恼羞成怒,掏出手枪,顶住杜某脑门说:“信不信我一枪打死你!”杜某说:“别拿玩具枪吓我。”苟某随手一枪将飞机舷窗击碎。舷窗被击碎以后,机舱内气压剧降,所幸驾驶员经验丰富,迫降成功,才未发生空难惨剧。苟某的行为构成:()A.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B.劫持航空器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E.重大飞行事故罪
本文标题:第22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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