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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及送检培训概述•见证取样送样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公证性、科学性、权威性的首要环节。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逐步形成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断健全,检测网络逐步完善;特别在大中城市,基本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包括土工、工程桩、建筑材料、混凝土结构、建筑幕墙等)实现了检测控制。•但是随着工程建设任务的迅速发展,建筑市场的兴旺,建筑施工队伍的不断壮大,一些施工企业素质低下,技术力量薄弱,对建筑施工的规范和质量标准缺乏了解,质量控制能力较差,致使原材料的取样或混凝土、砂浆试块制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及不规范操作现象,导致检测单位检验结果不能正确反映工程实体质量。从而使工程上的不合格材料和实体质量问题得不到发现,给工程结构留下了安全隐患。•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样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具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全过程。取样和送样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在当前市场经济影响下,不少检测单位热衷于为其他单位提供委托试验服务,少数检测单位还采用不正常的手段进行“竞争”;•另一方面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取样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滋生了由于试样弄虚作假而出现样品合格但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不良现象,使检测手段失去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因此,对工程质量检测进行全方位管理已经刻不容缓。•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监(1996)208号《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内容一、相关法律、法规二、基础知识三、常用建筑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及见证取样见证取样及送检培训第一章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五、《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六、《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通知》通质监【2014】12号(一)为什么要做试验?一、建筑试验基础知识1、建筑法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一、建筑试验基础知识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一、建筑试验基础知识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二)什么是见证取样?(建建[2000]211号)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一个程序。(三)见证取样进行的条件:1、必须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用于现场施工。2、自检必须合格(检查外观、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合格证)。一、建筑试验基础知识一、建筑试验基础知识四、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必要性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全过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工程质量治差的重要措施和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也是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管理制度。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到检测数据的公正性。一、建筑试验基础知识建筑材料质量的优劣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基本要素,而建筑材料检验则是建筑现场材料质量控制的重要保障。因此,见证取样和送检是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的重要手段。然而,目前见证取样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有的工作者取样欠真实、不规范;有的现场试验人员对施工试验了解不深,没有做深入细致的研究;也有的见证者“证”而不“见”,弄虚作假,致使试样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可见,见证取样工作开展好坏直接影响建筑材料质量的优劣。•为保证试样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五)见证取样的范围: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一、建筑试验基础知识(六)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建建[2000]211号)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1、必须具备见证人员资格:(1)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2)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3)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2、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3、必须向质监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现阶段“见证取样证”已取消,材料员可以进行见证取样,故见证取样单中的取样人由材料员签字。一、建筑试验基础知识(七)见证人员的岗位职责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2、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3、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4、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5、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6、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一、建筑试验基础知识(八)见证取样送检计划的编制及台账的建立1、为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定要求,技术质安部应制定施工试验检测计划,工程部和技术质安部分别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试验或检测。2、建筑试验计划应按项目材料预算量、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分部分项检验批的划分为依据进行编制。3、按实际送检情况建立台账,并按材料的种类分别建立,方便追溯、查看以及汇总。一、建筑试验基础知识项目现场管理制度一、建筑试验基础知识一、建筑试验基础知识(九)不合格品的处置(项目现场管理制度)1、现场物资不合格品指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以下情况:(1)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2)不符合建设单位的要求(3)不符合项目物资计划规定的要求2、物资不合格品的处置,物资设备部应采用以下方式:(1)拒收、退货或报废(2)限制使用范围或降级使用(3)让步处理(加工使用或改变用途)一、建筑试验基础知识3、现场施工试验检测不合格指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的施工试验检测,不符合相关施工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4、施工试验不合格品的处置,工程部应采用以下方式:(1)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时,进行返工、返修或加固处理。处理前应制定技术方案并建设和监理单位沟通协商(2)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经设计单位核算确认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时,应与建设和监理单位沟通协商,要求不作处理。(3)现场施工条件不允许返工、返修,检验批不合格品处置方式,处置完工后应进行二次施工试验检测。一、建筑试验基础知识二、见证及取样试验(一)、见证取样的程序1、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见证人,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在本工程现场的建设或监理人员1至2名担任。2、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检的质量监督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简单履历(包括近期相片),以便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3、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必须在旁见证。4、见证人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5、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测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6、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见证单位(二)、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实际操作五步骤(1)取样:施工单位: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人人员:①对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②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标记;③填写《见证记录》。(2)送检:取样后将试件从现场移交给试验单位的过程。(3)收件:(4)试验报告:五点要求:①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②试验报告采用省统一用表;③试验报告签名一定要手签;④试验报告应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统一格式;⑤注明见证人的姓名。(5)报告领取:第一种情况:检验结果合格,由施工单位领取报告,办理签收登记。第二种情况:检验结果不合格,试验单位通知见证人上报监督站。由见证人领取试验报告。二、见证及取样试验注意: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中,试验室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人,加盖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不得再加盖“仅对来样负责”的印章,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有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还需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来执行。未注明见证人和无“有见证检验”章的试验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三、常用建筑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及见证取样水泥三、常用建筑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及见证取样•一、进场验收•1.质量证明资料检查•(1)资料包括:生产许可证、一年内有效的质量抽检报告、出厂检验单及合格证、质量监督站备案登记证•(2)合格证检查包括:厂别牌号、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及日期、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试验编号等(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的检测报告必须有氯化物含量检测项目)。•(3)检验报告检查包括:标明除28d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标有28d强度的正式试验报告应由水泥厂在水泥发出日起32d内补报;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凡细度、终凝时间、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或混合材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和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的指标时为不合格品;另外硅酸盐水泥初凝不得早于45min,终凝不得迟于6.5h;普通水泥初凝不得早于45min,终凝不得迟于10h。2.实物质量检查(1)水泥袋上应清楚标明:产品名称,代号,净含量,强度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出厂编号,执行标准号,包装年、月、日。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也属于不合格品;(2)水泥代号:不掺混合材的称I型水泥,代号P.I;掺混合
本文标题:见证取样 -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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