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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本章学习有关公司的基本知识,包括:公司的概念及特征、公司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资本制度和财会制度等。第一节公司法概述本节主要学习以下内容:公司概念及特征;公司的种类;公司法概念及其适用。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特征法定性—依法设立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法人性—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的种类按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按公司信用基础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按公司资本筹集方式及出资转让方式可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公司的种类按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支配关系可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按公司的内部管辖系统可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按公司国籍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多国公司。公司法概念广义的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总称。狭义的公司法是指被称为“公司法”的单个法律。我国的公司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共13章、219条,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概念和特征设立条件和程序股东股权转让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定数量的股东组成,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成熟的典型的有限责任公司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是西方国家相当普遍的公司组织形式,在公司数目总量中占多数,是中小企业的主要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征人合资合兼具;股东数额限制;募股集资封闭;股份不须等额;转让严格限制;组织结构简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订立公司章程和协议(审批)缴纳出资验资申请设立登记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出资人。除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机构部门、企业法人、法人事业单位、社团以及自然人,均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对外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监事会权力机构监察机构执行机构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人员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股东会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主持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事规则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按简单多数原则决定;但有关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执行机关,对股东会负责。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3~13人。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应有职工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产生办法有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界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职权负责召开股东会,向其报告工作,执行其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重要方案;决定公司组织事项;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经理经理是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是董事会助理机关。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的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解聘董事会职权范围以外的管理人员。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监事会监事会是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可设1~2名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列席董事会议。监事会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列选项中,在2003年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有()。A.李某个人所欠债500万元到期未偿还B.孙某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未逾5年C.杨厂长经营的工厂,2001年12月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严重亏损,法院依法宣告破产D.韩某因贪污受贿被判有期徒刑10年,执行期满已逾5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由两个私人股东设立公司成立登记的注册资本为25万元。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聘请在市工商局工作的丁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此时,丁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该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买来的服装,总价款达12.5万元,占用了公司的大量流动资金。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款式陈旧而积压,致使该公司下半年的投资计划流产,大量的购货合同难以履行。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赔偿经济损失。丁某认为:他是公司的总经理,有权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任何道理的。问:(1)公司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2)公司聘请丁某为公司的总经理有无不妥之处?为什么?(3)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是否有效?丁某是否应向公司赔偿损失?为什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概念: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05年12月,邓某听说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3万元,首次出资只要不低于最低限额和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可以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付;并且一个自然人就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邓某非常高兴,立即决定由自己出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月,邓某起草了一份公司章程:①公司取名为“新起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新起点”);②出资8万元,出资人为邓某,首次缴付出资3万元,其余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清;③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由邓某执行。邓某就起草好的章程征询了律师的意见。此外,邓某还向律师提出了下列问题:除“新起点”外,他还能不能设立其他的企业?“新起点”可以投资设立其他企业吗?他是否仅以出资为限对“新起点”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概念: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征公司股东的单一性单一股东的特定性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
本文标题:66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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