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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讨论组•小组成员:何文梅姜懿玲•钱万琳茶凤智•邱潇杨永飞•杜先波李伦概述•1人物生平简介•2时代背景•3人物哲学思想著述•4人物思想影响前情提要有人说他是“疯子”•有人说他是哲学家•究竟事实如何?年轻时的他后来的他生平简介•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WilhelmFriedrichHegel,1770年8月27日-1831年11月14日),德国哲学家,出生于今天德国西南部符腾堡州首府斯图加特。•德国近代客观唯心主义哲学的代表、政治哲学家。他对德国资产阶级的国家哲学作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1770年8月27日生于德国符腾堡公国首府斯图加特一个官吏家庭。•1780年起就读于该城文科中学,1788年10月去图宾根神学院学习,主修神学和哲学•1793年─1796年在瑞士伯尔尼一贵族家中担任家庭教师,1797年末─1800年在法兰克福任家庭教师•1800年到耶拿,与谢林共同创办《哲学评论》杂志。次年成为耶拿大学编外讲师,四年之后成为副教授•1801年通过论文答辩成为耶拿大学哲学系的编外讲师。从1802年开始,他与谢林一道主编《哲学评论杂志》•1816年黑格尔迁居海德尔贝格,任海德尔贝格大学哲学系教授,•1818年后任柏林大学哲学教授,并于1829年当选柏林大学校长,1821年出版《法哲学原理》。•1829年,黑格尔被任命为柏林大学校长和政府代表,1831年死于霍乱。•黑格尔在哲学史上堪称百科全书式的哲学家,他对当时的各门学科多有精通,并且将它们纳入自己的哲学之中,形成了一个包罗万象、博大精深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黑格尔哲学与众不同之处不仅在于它的思辨性、辩证性和体系性,也在于其深厚的历史感,他不仅试图通过恢复古代哲学的客观性原则来弥补近代哲学自笛卡尔以来高扬主体性的局限,而且自觉地站在哲学史的高度来看待哲学和自己的思想。•因此,他不是把他的哲学看作是自己的独创,而是看作整个哲学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换言之,他把他的哲学看作是整个哲学史的概括和总结。在某种意义上说,黑格尔哲学标志着古典哲学的终结,他以其独特的方式实现了形而上学成为科学之科学的最高理想,也使曾经统治西方哲学长达2000多年之久的形而上学走向了终结。的确,黑格尔将古典哲学以形而上学为核心和基础的哲学形式淋漓尽致地发挥到了极致,以至于后来的人们发现,除非超越黑格尔,除非扭转哲学的方向,否则谁也无法进一步推进哲学的发展。主要作品•《法哲学原理》•《历史哲学讲演录》•《哲学史讲演录》•《宗教哲学讲演录》《美学讲演录》《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科学全书纲要》时代背景•黑格尔青年时代恰逢法国大革命,卢梭的思想对他产生了极大影响,他被法国革命崇尚的自由精神深深打动。他反对封建专制和民族分裂,渴望德国在政治上实现统一,把德意志民族的复兴与资产阶级革命联系起来,并把立宪政治制度视之为理想的国家制度。•1815年拿破仑战争的失败、欧洲封建势力的复辟,使他的政治态度发生变化,放弃了激进的政治主张,开始赞颂现存的普鲁士王国,主张以此为基础而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黑格尔晚年对普鲁士王国表现出忠顺态度,但对法国革命始终持有好评,对德国保守派──历史法学派持反对态度。•黑格尔的国家观继承和发展了。康德、费希特以来德国古典哲学的传统。他用哲学的思辨揭示国家的本质,反对17、18世纪的社会契约论从国家的外部特征解释国家的本质,认为国家不是契约的任意产物。哲学思想概述思想的形成环境•主要来源:康德、费希特、谢林(德国绝对唯心论)•少时即注意矛盾现象•热衷希腊文和古代史,与荷尔德林一起向往古希腊式的生活•受启蒙运动影响,批判天主教,崇拜卢梭“天赋自由”•受歌德、席勒影响,崇尚理性,要求内容与形式、自由与法则、理性与感性的矛盾统一•受法国大革命影响,曾在公园种植“自由之树”,写“自有万岁”“卢梭万岁”“打倒暴君”的口号。•崇拜拿破仑,曾希望拿破仑取胜哲学体系的特点•真理即全体•哲学无前提•实体就是主体•辩证法、历史和认识论的统一•都是辩证法真理即全体•“我在本书里所怀抱的目的,正就是要促进哲学接近于科学的形式”(精神现象学前言)→“哲学如果没有体系,就不能成为科学”(小逻辑)•哲学史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后者批判继承前者,使前者成为一个环节。→”哲学不包括意见”,所有的哲学体系构成了真理全体•哲学不是简单意见的堆砌,而是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辩证法的形式)•他自认为自己的体系就是真理的全体,哲学史终结于他自己的哲学。开放发展的真理观不适于他自己。•他的哲学就是批判继承康德、费希特、谢林的成果哲学无前提•两种绝对正确的标准:直观的自明的→谢林逻辑的→康德费希特兼而有之•黑格尔:“哲学本身无所谓起点”起点目的是为研究方便,必须贯穿始终,起点不仅仅是起点,也是中点。(辩证法的形式)实体就是主体•来源于费希特康德:物自体不可知。费希特:通过主体辩证的方式去认识,自我为辩证运动的主体谢林:通过主客绝对“同一”的方式去认识,自然和精神或理性是同一的•黑格尔:辩证法是物质本身的客观运动,自然和精神或理性是同一的,但自然从属于理性•“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要理解和表述为主体”“实体性自身既包含着共相或知识自身的直接性,也包含着存在或作为知识对象那种直接性”(《精》序言)•通过“实体就是主体”,把绝对精神确立为自己哲学体系的主题。“精神实体是唯一的实体”•只能由体系的陈述本身来予以证明(《精》序)辩证法、历史和认识论的统一•来源于谢林自然历史与意识历史的对应关系•本体论、认识论、自然哲学、道德哲学、艺术哲学、历史哲学、宗教哲学结合成一以贯之的体系。辩证法是贯穿在所有领域得原则、规律、过程。•黑格尔哲学与其他部分并不是形而上、形而下之分。辩证法不仅是绝对精神本身的自在自为的运动,而且也是具体的、个别的事物的运动。•真理本身就有历史性,历史本身就是追求真理的过程。此间历史包括现实的历史,哲学史,自然史,乃至绝对精神的发展史。•扭结辩证法•“实体作为主体是纯粹的简单的否定性(自我否定、自设对象——自注),唯其如此,它是单一的东西的分裂为二的过程或树立对立面的双重化过程(正题产生反体——自注),而这过程又是这种漠不相干的区别及其对立的否定(否定之否定)”•主体与实体居于原始的统一中→通过自身的转化否定掉空洞抽象的同一性,发展出主客对立的意识→主体不安于冷漠的对立或区别(自建对象)→通过穷尽对象的合理性——这说到头也是主体“事先”放到对象中的——而认识到对象与我本是统一的→达到更高层次上的具有更丰富规定性的和解或“对立中的统一”→……→……→……•正题→反题→合题•圆圈比喻辩证的过程可以比喻为圆圈从起点运动,转一圈达到终点,不是返回了自身,而是丰富了自身(完成否定之否定)(二维空间丰富)合题成为“统一”后会有新的反题螺旋,每一次螺旋就是一次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三维空间丰富)辩证法、历史、认识论统一随便,扭结在一起遵循同样规律(辩证法)完成共同的发展想象10维或11维空间•具体的概念或共相(相对于抽象的概念)“形式逻辑”“先验逻辑”how“辩证逻辑”?形式逻辑抽象概念空疏的,静止的,孤立的辩证逻辑具体概念矛盾的发展,变化的•概念的特殊化或展开(即判断)就是获得内在的规定性的过程,也就是获得自身内容的过程,从简单外在到复杂有机的过程•判断的分类和发展由低到高有(存在)论阶段本质论阶段概念论阶段•在不断的运动和发展中,发展到终极,到达概念的普遍性•理性思维的运作方式“思维作为理智必陷于矛盾,比自己否定其自身”哲学或形而上学“以思维为对象”,比陷入矛盾而否定自身…………对理性的恨寻求信仰、情感、想象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的影响内容•三个方面:•(1):抽象的法、(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形式的自由)•(2):道德(道德阶段便有了主观的自由)•(3):伦理(伦理阶段是抽象法与道德法的真理与统一,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得到充分而具体的实现的阶段)黑格尔认为,法及其法哲学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有自己的特定范畴和完整的体系。这些内容包括:抽象法、道德法、伦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世界历史以及一系列的法律思想。第一环节:抽象法。•法的出发点是意志,而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构成了法的实体和规定性。•三个特点:•第一,它要使人成为真正的人,并且在对待他人的时候应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第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即有各自的愿望、要求和利益等,但不能把这种特殊性作为自由的规定性;•第三,在抽象法中,只有“禁令”,也就是要以不侵害人权为原则。•黑格尔把不法分为非故意的不法、欺诈、犯罪。非故意的不法是主观上承认法而做出不法行为,一般不予处罚;欺诈是把法当成一种假象,无视法的存在而做不法之事,应予以处罚;犯罪则是不承认有法,视法律不存在。前两者都肯定法的存在,而犯罪从根本上否定了法律,是真正的不法。黑格尔认为,仅用温和手段来对抗犯罪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只有采用强制手段,即运用刑罚才能维护人们的自由。第二环节:道德。•道德扬弃了抽象法,进入了较高的阶段。••如果说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即财产来实现自身的话,道德就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即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道德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道德行为,即只有人们出于自身的故意或目的时,人的行为才是道德的。•第二阶段为动机与后果,即判断一个人的道德标准在于动机与后果的统一、主观内部意志与客观外部行为的统一。•第三阶段是善与良心。在这个阶段,道德所追求的目的是“善”。“善”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也是世界的终极目的,它表现为良心。第三环节:伦理。•自由意志在借助外物和内心分别实现自己后,就进入了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来实现自己的环节,即伦理。•在这一环节,伦理达到了抽象的法和道德的统一、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是客观精神的真实实现。只有伦理才具有现实性,法和道德是没有现实性的,它们必须以伦理为基础而存在。•就个人而言,伦理作为客观精神是自由的实现,伦理的规定性就是个人的实体性和普遍本质,它是人的第二天性,个人之所以具有自由就在于他体现了伦理的实体;•就民族而言,伦理是各民族风俗习惯的结晶,是不成文的法,是永远正确的东西,对后代具有熏陶和教育作用;•就国家而言,国家是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绝对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是宇宙精神的体现,它是自觉的伦理实体,是实现了的自由。国家制度。••他认为,实行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制是最好的制度,并具体论述了君主权、行政权、立法权以及与此相关的对外权力、国际法等其他问题,为当时的资产阶级国家辩护。意义及影响(积极)•黑格尔法哲学体系包含了许多合理的、有意义的因素。•一方面,这些因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从方法论来说,黑格尔在论证其法哲学思想时把辩证法运用得灵活自如,特别是运用否定之否定的方法来讨论政治、社会、伦理等问题,这对马克思有一定的启发性。从内容来说,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国家及其相关问题的论述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萌芽和产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前前提。另一方面,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有着许多可以借鉴之处,例如他的辩证刑罚论,对法与不法、法与道德的辩证分析以及他的法治思想、司法理论、部门法理论,都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依据。消极性我们也要看到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消极性的一面。(1)首先,黑格尔是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他明确提出了哲学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观点,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主要是为普鲁士王国辩护的。他宣扬君主立宪制是最美好的政体,并宣扬德国即将实现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的联合政权,以此来支持当时德国比较软弱的资产阶级,这正是他最保守的表现。(2)其次,黑格尔的法哲学是立足于客观唯心主义基础上的,具有虚幻性。黑格尔把法哲学当作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把国家制度等当作伦理理念,这根本是错误的。他混淆了第一性与第二性的东西,颠倒了现实与理念的关系。法哲学不是逻辑的补充,相反,逻辑学应是反映政治、法律、国家等的现实发展的东西。(3)再次,黑格尔法哲学中的“辩证法”具有非辩证性。他只强调事物在变化发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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