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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第六章合同法制作人:王甜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习目标知识结构主要内容本章小结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分类理解合同的成立的条件及合同效力的基本理论掌握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合同的履行、合同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的基本原理能按照成立合同的条件草拟一份合同能应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确定合同的效力能处理合同实践中的履行、违约等问题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第二节合同的成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及合同法概述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第六节违约责任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第一节合同及合同法概述二、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概述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合同概述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相互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二)合同的分类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将合同区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将合同区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设有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将合同区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合同之间存在的主从关系角度观察,将合同区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一)合同法立法概况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分总则、分则、附则3部分,共计428条。《合同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合同立法日臻成熟,也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二、合同法概述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二)合同法的原则合同法有四项原则(见图7-1)。图7-1合同法的原则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当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合同义务的扩张;合同效力的扩张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侵权法与合同法的交错和相互渗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强;强制缔约义务的确立;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合同法的冲击;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发展;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发展;默示条款的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合同的订立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四、缔约过失责任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一、合同的订立(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一)要约一项有效要约,应具备的条件(见图7-2)。图7-2有效要约的条件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表7-1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的送达方式到达时间的确定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发出要约的记载要约的文件交给受要约人时即为到达采用普通邮寄送达的受要约人收到要约文件或者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信箱的时间为到达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要约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的时间或者在未指定接收信息的系统情况下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作为要约的到达时间2.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生效时间是指要约从何时开始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到达时间的确定,如表7-1所示。(一)要约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一)要约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见图7-3)。图7-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一)要约4.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约束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效力体现在,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二)承诺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二)承诺一项有效的承诺须具备的条件(见图7-4)。图7-4有效承诺的条件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二)承诺2.承诺的效力我国合同法采取承诺到达生效的原则,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基于承诺一般情况下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所以承诺在未生效之前当然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购买货物的要约,乙公司经过论证在承诺期限内对于要约中的内容全部接受,并将承诺通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交给甲公司,该信件由甲公司的信件收发人员签收,但因该收发人员的工作疏忽,忘记将信件交给甲公司的总经理A。乙公司在承诺书交给甲公司签收后10日,按照要约中所定的发货日期向甲公司发货。问: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分析:该合同已经成立。因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并不以要约人知悉承诺内容为要件。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合同的内容1.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一)合同的内容2.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拟定一方往往利用自己所处的优势地位,而损害向对方的权利,因此需要对格式条款进行特殊的法律规制。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的表现:一是规定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一般义务。二是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三是确立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表7-2合同的形式合同形式含义备注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种情况下,若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不用文字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尤其是对即时清结的合同最为适合,但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其他形式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外,其他的合同形式如公证、鉴证、批准、登记等形式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如表7-2所示。(二)合同的形式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表7-3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口头形式承诺生效时,即承诺到达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书面形式数据电文形式以承诺进入收件人系统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普通书面形式诺成合同:以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实践合同:以交付标的物与签字、盖章二者时间在后者为准,来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特别书面形式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的,以确认书签订日期为合同成立日期批准或登记形式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订立的方式决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如表7-3所示。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的订立的过程合同的成立并不是一个“要约——承诺”的过程就可以实现的,往往需要经过“要约——再要约——又要约……承诺”等阶段才可能实现,即经过广泛的磋商及讨价还价。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表7-4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成立的地点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有主营业地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表7-4所示。(二)合同成立的地点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四、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即指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为损害赔偿,其赔偿的范围主要是遭受损失一方的信赖利益。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四、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当事人之相对方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张三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张三的饭店生意萧条,得知李四的饭店有一张制作菜品的祖传秘方。于是,张三提出与李四合作,以张三饭店所得利润的60%换取李四的祖传秘方。结果,张三在知悉李四秘方后,以合作条件尚不成熟为借口,拒绝了与李四的进一步合作商谈。问:李四可否追究张三的责任?法律根据何在?分析:李四可以追究张三的责任,张三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磋商过程中张三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对李四祖传秘方的保密义务,对此加以违反者,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二、有效合同一、合同效力概述三、合同无效四、可撤销的合同五、效力待定的合同六、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一、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效力不同(见图7-6)。图7-6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效力的不同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的效力与合同订立、合同成立的关系合同的订立、成立与效力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一个达成合意的过程,如果最终合意达成即为合同成立,但亦可能合同虽然经过订立的过程而没有成立,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主要是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加以调整,因此,合同成立时强调结果。但同时合同成立只是代表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的事实,合同法对其进行怎样的评价,就是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虽成立,但在效力上可能是有效的、可撤销的、效力待定的、甚至是无效的。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二、有效合同(一)合同生效概述合同生效是指成立了的合同依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生效一般应具备的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一)合同生效概述有效合同,其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见图7-7)。图7-7有效合同的效力体现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二)附条件、附期限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经济法精品课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三、合同无效(一)合同无效概述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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