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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气公司少缴税款案2004-11-2612:01:20一、案情(一)纳税人基本情况某煤气公司为地方国有企业,共有职工502人,主营煤气供应,兼营煤气安装工程、煤气工程设计等业务。根据稽查计划的安排,某市地税稽查局于20xx年8月份对该公司19xx年缴纳地方各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二)主要违法事实(1)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列设计费收入442830元,错按3%的税率缴纳了营业税13284.90元。(2)代收款项未申报缴纳营业税:该公司“其他应付款一应付验表费”中列支验表费28974元,系替财政局代收的款项,未申报缴纳营业税。(3)自建煤气安装工程未申报缴纳营业税:该公司在“内部往来一公司财务”中列煤气低压管线工程结算收入1377132.55元,在审计报告中有已查实的某煤气管线改造工程的工程结算收人为4204626元,两项工程结算收入合计5581758.55元。此二项工程均由煤气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的煤气工程安装处施工,并与总公司按成本结算工程价款.均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三)定性处理结果1.营业税(1)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七条规定,“服务业一其他服务业”适用5%税率,设计费应补缴营业税8856.6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人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代收验表费应补缴营业税28974×5%=1448.70(元)。(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则要看与本单位之间是否结算工程价款。《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根据这一规定,内部施工队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这两项工程的计税价格为5581758.55×(1+2.5%)/(1-3%)=5898250.0l(元),应缴纳营业税5898250.01×3%=176947.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以上合计应补缴营业税187252.80元。2.城建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7252.80×7%=13107.70(元)。3.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6]国发50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征收高等教育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5]59号)的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87252.80×3.5%=6553.85(元)。4.处罚对该公司查补的税款及附加206914.35元,做出限期入库处理,并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二、案例分析通过对这一案例查出的具体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从行业特点分析。由于该煤气公司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负担该市煤气供应任务,但煤气价格受政府价格政策的制约,价格与成本倒挂现象严重,使该公司长期存在着政策性亏损,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便在税收上做文章,千方百计地少缴税,没有处理好企业自身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2)企业财务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纳税意识淡薄,税收知识贫乏。税务机关应该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法;普及税法知识,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特别是企业财务人员的纳税意识,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本文标题:某煤气公司少缴税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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