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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第十四-十六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十四章行政诉讼概述一、概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二、基本原则(一)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查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2、变更判决不加重行政处罚原则及其例外1、司法变更权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予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一)司法有限变更原则3、显失公正的确定案例:2000年5月23日下午,王某之弟与李某之姐到某办事处协议离婚。王某与李某两兄弟分别陪同前往,后因故协议未成。李某兄弟对王某进行殴打,致王某鼻部、眼部等多处受伤。2000年6月22日,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之伤属于轻微轻(偏重)。公安分局经调查取证,在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于2000年9月22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以殴打他人为由,分别对李某之兄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对李某(该公安分局的民警)作治安警告的行政处罚。(二)起诉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如何理解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中的“执行”?《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三)不适用调解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四)合议审理原则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一)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1、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共同之处,但行政诉讼法完全没有对其作出规定的,行政诉讼应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2、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共同之处,行政诉讼仅简略规定,具体操作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3、行政诉讼法已作了明确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补充。(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1、先行政后民事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民事争议的解决取决于某一行政行为自身的合法性时,行政争议即作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性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36条: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民事诉讼。2、先民事后行政案例:李某与赵某合伙购买了一辆客车跑出租,车辆登记的户主是李某。后李某私自将车辆卖给王某,双方订立合同并交付了车款。王某遂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车管部门在得知车辆有纠纷时拒绝办理,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车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此时,赵某也提起了民事诉讼,李某未经共有财产人同意私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请求确认李某与王某的买卖关系无效。3、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同时进行基于同一事实既可提起民事诉讼,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之间有1.5米的空间,甲未经乙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两房外墙之间搭盖卫生间和杂物房,把乙的后窗挡住,使乙的房屋光线不足,此案中,甲未经相邻房主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搭建卫生间、杂物房,影响了乙房屋的采光、通风。案例:某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夏令营活动,向某商场购买了10箱矿泉水,学生饮用后,有25人腹泻并住院,用去医疗费8000元。经产品检验所检验,该批矿泉水不符合国家矿泉水标准,并已变质。学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该商场赔偿损失。技术监督部门对某商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也依法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处罚款2000元。某商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与行政案件相关的有关民事争议一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1)以行政诉讼成立为前提(2)关联性的存在(3)由民事争议当事人提起(4)只能在一审中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做出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四、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一)区别1、案件的性质不同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3、审理的目的和结果不同4、审判的依据不同(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联系1、交叉不冲突(1)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处罚之间不存在联系。(2)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中同时又出现刑事诉讼——主要是针对行政诉讼第三人。(3)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发现行政主体工作有犯罪行为。(4)在行政诉讼过程上,行政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妨害诉讼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要由有关司法机关以刑事诉讼追究其犯罪行为。2、交叉且冲突行政诉讼是刑事诉讼的前提指刑事诉讼中的被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及如何量刑等要以行政审判的结果为前提。刑事诉讼是行政诉讼的前提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要以刑事诉讼为前提。在行政诉讼过程上检察机关认为行政诉讼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1)行政诉讼与刑事公诉相交织并冲突法院行政审判组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认为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要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2)行政诉讼与刑事自诉的交织并冲突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起刑事自诉当事人在行政诉讼提起后的审理过程中提起刑事自诉当事人在行政诉讼完结之后提起刑事自诉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肯定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二、不予受理的范围1、国家行为2、刑事强制措施主体: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目的: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时间:立案侦查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范围案例:甲市张某到乙市购货,因质量问题,张某拒绝支付全部货款,双方发生纠纷后货主即向公安机关告发。乙市公安机关遂以诈骗嫌疑将张某已购货物扣留,并对张某采取留置盘问审查措施。两天后释放了张某,但并未返还所扣财物。张某欲提起行政诉讼。问:张某对乙市公安机关的行为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案例:2001年8月27日,被告刑警大队干警在打击走私、盗抢机动车专项斗争中,侦查发现王某私下购买的红色桑塔纳轿车车架号有明显改动痕迹,且手续不全,挂用假牌照,于是认为王某有犯罪嫌疑,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以王某收购赃物罪立为一般刑事案件,依法展开侦查,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款的规定,对王某的车辆采取了扣押。事后,原告王某多次向被告索要该车未果。2002年12月9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具了由被告两名工作人员签字的扣押物品清单一张(扣押物品清单未加盖被告的印章),请求撤销五莲县公安局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返还车辆。4、行政指导行为5、抽象行政行为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3、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案例:某商贸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乔某,1999年2月10日该公司的主管部门某商业贸易局下文免去乔某的公司经理职务,任命江某为该公司的经理,并向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1999年2月12日核准变更登记,江某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9年4月5日,商业贸易局又下文任命乔某为商贸公司经理,免去江某的经理职务。经工商局核准变更登记,1999年4月19日乔某领取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2年8月6日,商贸公司向被告工商局提出申请,请求撤销1999年2月10日对商贸公司作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工商局于2002年11月18日作出书面答复,认为1999年2月10日对商贸公司所作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登记的程序合法,不予撤销。7、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案例:2003年10月20日,某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下发《关于抽调医务人员参加征兵体检工作的通知》,从县卫生局和该县其他医疗卫生单位抽调人员参加征兵体检工作,对当年参加应征的王某某检验结果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因此未征其入伍。一年后,王某某经该县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结论均为乙肝表面抗体阴性,王某某遂以县卫生局为被告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并非乙肝病毒携带者,认为体检结论虚假,致其未被征集入伍,且给其生活带来一定负面影响,要求法院确认征兵体检行为无效。8、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案例:某区贸易公司与某加工厂订立了一份经济合同。该区工商局在对本辖区合同履行的检查中,认定此合同为无效合同,并制作了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贸易公司在收到确认书后,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局的确认决定,并在复议中指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上一级工商局的复议决定为终局确认。”贸易公司不服此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8、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决定的行为。案例:身高不足1.50米,陈某与公务员资格失之交臂。但陈某认为,招考公务员设置身高限制是对矮个子们平等就业权的侵犯,于是将“剥夺自己国家公务员资格”的深圳市人事局、国税局告上法院。案例:原告李某与张某两人共同出资办了一个公司,在该公司中,李某出资50万元,张某出资30万元。最近,由于张某未经李某同意将公司拍卖给了别人,且申请公证处给其拍卖行为出具了公证书,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业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1、主体标准2、内容标准3、结果标准4、必要性标准5、可能性标准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的管辖一、概念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对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彼此之间受理与审判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第一节概述二、确定管辖的原则1、方便原则方便人民法院正确、公正、有效地行使2、均衡原则——法院负担适当原则第二节法定管辖一、级别管辖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A关于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的案件;B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的案件;C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D关于处理专利侵权行为的案件。案例:李某完成了一项有关节能灯的技术,经本校相关专家鉴定,认为该技术有一定价值,建议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为此,李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此驳回,李某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不授予的决定,李某对复审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裁定不服的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
本文标题:第十四-十六章 行政诉讼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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