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招标投标 > 串通投标现象及其对策
合理低价中标制度下的串通投标现象及其对策厦门王权民招标投标与串通投标招标投标——竞争,业主、投标人、政府串通投标——垄断,排他城市恶源之一城市投资效率下降毒化风气滋生黑恶势力1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及其对策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不法投标人结成投标利益同盟,通过相互串通,就投标的报价预先互相协调,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投标报价,达到避免相互竞争,高价中标,共发不义之财,以损害招标人利益而获益的行为。例:在某些地方,为数不少的串标人仅仅实施串标,一年的纯收入高达数百万元。在厦门,发生了犯罪分子对不愿参加串标的投标人员采用围殴并强行带离开标现场的暴力绑架、挡标事件。在台湾,更不乏一个工程因串标而损失数千万元的事例。在温州,发生近3亿元人民币工程被串标的事件。厦门非常严重。1.1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滋生的条件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需要下列几个条件同时具备:1)数量较小的潜在投标人已确定;2)潜在投标人的信息被泄漏给相关投标人;3)出现串标发起人并掌握投标资格人相关信息;4)串标发起人用各种手段使其他投标人与之达成串标协议,组成串标联盟;5)由串标发起人全权操作投标过程,以所谓“合法”手段“赢”标。怎样消除串标条件?是什么将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限制到了“较小”的程度——资格预审,形成了串标的第一条件。其他环节将潜在投标人的信息泄露,形成了信息泄露的传递链,形成了串标的第二条件。出售招标文件,使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和身份具有确定性;采用集中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现场答疑会等方式为潜在投标人聚集在一起创造了条件。如果从招投标工作程序设计上取消资格预审,将资格审查关口后移,就能够遏制此类串通投标现象。对策—资格后审法1.2.1.基本原理理论上:消除产生投标人串标的第一、二两个条件实际上:在开标前将投标人身份、数量及其各种信息湮没,从而消除串标的主体及其信息传递,制止投标人串标的发生具体实施:资格审查后移——资格后审1.2.2合法性99年30号主席令《招标投标法》提出资格审查2001年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提出资格预审2003年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增加资格后审1.2.3操作实施要点(1)取消投标报名制度,采用无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使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和身份具有不确定性;(2)采用不集中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等方式,在开标前避免潜在投标人有聚集的条件,有效割断串标的信息传递链;(3)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把投标人的信息推迟到开标后才明朗化,有效湮没投标人身份、数量及其各种信息,消除串标所需的信息和时间。(4)投标人在投标时将自己的投标书、投标保函、投标资质证明等文件全部装入投标袋,投标袋外不留任何印迹,保证投标人的信息只有在开标时才明朗化;1.2.3操作实施要点(5)改资格预审为资格后审将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审查后移至开标、唱标之后进行。资格审查、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分三个小组分别进行。采用这种招标方法,潜在投标人的信息无法泄露,从而铲除了产生串通投标的第二条件。(6)、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进行评标。唱标后,取报价最低的五家投标人,对其商务标和技术标同时进行评标,按报价从低到高依次评出推荐中标人。若在这五家中没有产生推荐中标人,再取次低报价的五家进行评标,直至产生推荐中标人。采用这种评标方法,只评报价较低的几家标书,因而可以减少评标工作量,而不用限制投标人的数量。2.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现象及对策在合理低价中标法实施之初,人们期待这种评标方法能够有效制止串标现象的发生。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发现,在实施合理低价中标法之后,串通投标现象非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出现投标人与评委之间的串通投标现象。国家招标投标法把标书的评审权力交给了评委,评委们掌握着标书的生杀大权。专家评委代表着建筑经济领域里水平最高的一群人,其所作所为代表着这个行业职业操守、专业水平的高低。然而,他们也毕竟是生活在当今社会、经济环境中的人,也有名利得失,也有上司下级,也有亲朋知己。在投标人的强力“公关”在利益、亲情的驱使下,有些评委打出了金钱分,人情分,产生了新的串标形式——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要破解这一串标的迷局,当然要靠提高评委的觉悟、水平,加强培训、学习、教育,加强监督、法制宣传。消除发生这种串标赖以生存的条件。2.1产生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串标现象的分析合理低价中标制度下投标人的困惑:不报低标,不能中标;报低价中了标,很少盈利。合理低价中标制度有制度空子供串标者利用2.1.1合理低价中标招投标制度下投标人的新投标策略首先价格要低,否则连标书评审的机会都没有;其次要求不合理报价累积值要小于限值(目前厦门规定的限值是2-5%,)。投标人在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中用足工夫,使每条子目都小幅超越最低控制线(厦门市制定的预算价较行业平均成本的下浮率),出现小额不合理报价。评标时如果评委检查不出来,该子目就突破最低控制线价而实现低报价;如果评委检查出来,由于该子目的不合理报价金额不大,其累计值不一定会突破规定限值,从而达到提高中标率的目的。2.1.2投标人超限降低报价所采用的方法1)调整工、料、机单价。主调材料价:投标人此时对每一种材料的价格都小幅突破最低控制线进行报价,或开具虚假材料低价证明材料,以达到降低报价目的。2)调整定额消耗量。直接小幅调减定额库中的定额子目的工、料、机的消耗量,且不容易被发现。要查验此类问题,需重新套用每条定额子目,而一个工程项目定额子目很多条,每条定额子目消耗量都略调低一点,使评标专家评审时容易漏评。3)故意错用定额。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故意使用消耗量较小的定额,从而达到有效减少报价的目的。根据招标办法的要求,投标人可根据自身确定的施工方法进行投标报价,因此,不同的投标人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案,套用不同的定额消耗量进行计价。2.1.3产生的结果大多数投标人的标书实际上都是超限的应废标书的现象。评标委员会的工作量巨大。按目前评标工作必须在短时间内完成的制度,要想否决全部应废除的标书是很困难的。结果:如果评标专家不要哪份标书中标,只要认真评审就能令其废标;如果评标专家要哪份标书中标,只要不认真评审就能实现。于是,评标委员会就出现了“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现象。这就给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创造了条件。2.2防止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对策对于小型工程,进行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已无太大的实际意义,可以采用一种最简易、最公平、交易成本最低的方式定标。如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等彻底开放竞争或采用抽签法等有限竞争的方式进行,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减少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达到遏制投标人与评委的串通投标的目的。对于大中型工程,应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办法基础上,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采取多种方略,改革、创新招投标规则,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评标办法。2.2.1改革创新一:建立专业评标专家库按专业分别建立专业评标专家库。在知识大爆炸的年代,任何评标专家,都只是在某一个方面才可称之为专家,而在其它领域与普通人无异,少有能力完成其专业知识之外的标书内容评审工作。所以,专家只能对其所属专业范畴的标书内容进行评审。分别建立建立土建工程专家库、安装工程专家库、市政工程专家库、弱电工程专家库。2.2.2改革创新二:初步评审改革①澄清和纠错检查和更正在计算和总计中的算术错误,首先对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进行算术性检查和更正。工程量清单项目在报价中缺项的,取其他全部有效投标人的平均报价补全。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补正。②合理低价中标制度下的多因素评审.对于大型或复杂工程,可以借鉴世界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评标方法,应充分考虑投标人的信誉(履约质量、履约能力、以往工程评价)、纳税(衡量业绩、社会贡献)、工期(施工期现金流量、资金的时间价值)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贷币化修正。投标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经济的投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是最经济的报价。通过这种方式,促使企业重视品牌和信誉建设,减少串通投标现象的发生,实现强者愈强、劣者出局,创造优胜劣汰的企业竞争与成长环境2.2.3改革创新三:大评标委员会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原理通过使更多的人在同样的时间里做完应该做的事,从而有效地完成标书评审工作。现时评标制度要求评委必须在短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委没有更多的精力在短期内完成评审工作,所以造成不少投标人虽总报价超限、但由于评委没时间、无精力详细评出其不合理部分而中标。如果增加评委的数量,就有条件评审出超限的子目而废除全部超限的不合格标书。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商务标专家可增至5-15人,组成商务标评审的“大评标委员会”。符合法定要求的评委人数大于5人的规定。2.2.4改革创新四:流水评标法把标书按专业分解为不同的评标单元,不同的评标单元由不同的评委进行评审,标书流水般经过每一位评委的评审,到最后一个评委评审完毕。用此法可以实现密封卷法评卷。评卷人不知卷子是谁的,自然也就无法偏袒了。2.2.5实施步骤首先由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评委的数量及专业组成,并将待评工程按照工作量大致均衡、十分钟至半小时左右可评判完成的工作量分解成评标单元并分配到每个评委。抽取产生的评委进入评标室后,首先由业主或招标代理介绍工程的详细情况,然后以低价起评为原则,评委按事先已经分工的评标单元,逐一完成评审。标书的分解、组分统计(不合理报标价累计)由联网的电脑自动完成,一旦产生合乎要求的中标候选人,计算机自动停止评标。2.3流水评标的优点①一名评委只要研究为数不多的一部分内容,对前几份标书熟练后,后面的标书就不断地重复同一工作,易于提高评审速度和评审质量;②易于统一评审标准,掌握宽严尺度;③各评委评审的内容是由电脑分配的评标单元,评委不知道所评内容是哪个投标人的标书,实现了“密封卷法评审”,可有效遏制评委、招标代理、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④各评委能发挥自己专长,只评审自己专业领域内的熟悉的工作内容,克服了以往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外行评标”的现象。⑤一份标书只要有不合理的成份,经过这种评审就可以最大限度的被发现并累积,排除总报价超限标书,克服甲总报价超限不中标,乙总报价超限却中标的现象,达到有错必被纠的目的,从而抑制大部分标书总报价都超限的现状,使投标人的总报价不敢超限。3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串通投标及其对策目前,招标代理机构过多过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招标代理市场则完全是买方市场,招标人处于绝对强势地位。因此,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承揽到代理项目,往往会主动或被动采取违法违规的手段。3.1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形式1)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一些陷阱,相关条款故意含糊不清,为日后的串标留下操作空间。如对于工程本身类别难以确定的项目,招标文件附件中不加以明确,而只是规定按照现行的有关计价规定计价;或当一些政策性文件刚出台时,其招标文件对是否执行或如何执行设置陷阱,而对其串标的投标人则明示正确的信息,造成投标人之间信息不对称。2)在控制价中设置陷阱,以各种理由设置“保留价”、“待定价”。招标代理机构针对评标办法,诸如在材料控制单价中设置一些陷阱,以利于与其串标人的价格评审。如评标办法中规定材料最低控制单价是以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综合价及其最低控制线确定,对于造价管理部门没有发布的一些具体品牌、型号、规格的材料或设备的最低控制单价参照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价最高控制价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往往就利用这些条款大做文章,让串标的投标人获利,让不参与围标者废标。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形式3)招标代理机构“代而不劳”。一些不法招标代理机构为了牟取利益,将其取得代理业务让与其串标的投标人去编制。4)招标代理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多计工程量。由于时间关系,招标人或投标人均没办法去详细核算招标代
本文标题:串通投标现象及其对策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71241 .html